• 索 引 号:QZ07101-1000-2023-00346
    • 备注/文号:南政办明传〔2023〕41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9-18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登记和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09-25 16:47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雪峰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度泉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登记和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泉政办明传〔2023〕57号),现就做好我市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登记和基金征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及范围

      (一)持有南安市户籍的所有城乡居民(除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外);

      (二)持有南安市有效居住证且未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三)在南安市居住的非从业港澳台人员;

      (四)已在南安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流动人口子女;

      (五)驻南安市武警官兵;

      (六)在南安市就读的学生;

      (七) 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南安市内居住但未就业的外籍人员。

      二、参保缴费时间

      (一)集中参保缴费期:2023年9月1日-12月31日。

      (二)参保补缴期:2024年1月1日-12月31日。其中,在2024年1月1日至2月29日前办理参保缴费的,享受基本医保待遇不设等待期,从缴费之日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2024年3月1日(含)后办理的,除新生儿、入学新生、职工医保转参加居民医保、困难人口等按有关规定执行外,其他参保居民缴费之日起60日(含)内为等待期,等待期过后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待遇。

      三、筹资标准

      2024年各级财政补助标准不低于640元/人,个人缴费标准为390元/人。其中:2024年1月1日至6月30日补缴的,按390元/人标准缴费;2024年7月1日起补缴的,补缴人员(新生儿、入学新生、职工医保转参加居民医保、困难人口等有特殊规定的参保人群除外)按个人缴费金额和财政补助金额之和缴费。

      四、参保登记

      (一)已在我市参加过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且参保状态正常的群众(除登记信息有变更外),由医保信息系统默认续保登记,无需重新办理基本医保参保登记。

      (二)在我市新参保或登记信息有变更的群众,可通过“闽政通”APP、“泉服务”APP办理线上参保登记,也可携带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居)委会办理线下参保登记,符合参保范围的对象应全户参保,不得选择性参保。在本市就读的非泉州户籍学生,学校收集身份信息,由学校所在乡镇(街道)组织参保。村(居)委会在居民提交参保登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将参保登记表批量送至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医保经办服务窗口,乡镇(街道)医保经办服务窗口要在5个工作日内全部准确无误录入医保信息系统,并通过省级信息共享平台传送税务部门。参保登记所需材料如下:

      1.《户口簿》或《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2.在泉州居住的非从业港澳台人员提供本市有效期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三)补缴期内,城乡居民可携带相关材料到就近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医保经办服务窗口或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代办窗口或南安市政务服务中心医保窗口办理参保登记。

      (四)1周岁以内的新生婴儿在出生90日(含)内办理当年度参保缴费手续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基本医保待遇;在出生90日(不含)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按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医保费,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待遇。

      (五)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有效保障年度(即结算年度)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五、个人缴费减免措施

      (一)市民政局管理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革命“五老”人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职工中享受40%救济的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助;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的90%由政府给予补助;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残疾人、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个人缴费部分的70%由政府给予补助。

      (二)市农业农村局管理认定的脱贫(享受政策)人员和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的90%由政府给予补助。

      (三)市卫健局管理认定的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农村居民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女家庭或者农村居民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家庭(限该夫妻和未婚女儿)及计生特殊家庭成员,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农村居民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男家庭(限该夫妻和未满18周岁儿子),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先行缴纳后,由卫健部门按原标准原渠道发放补助;

      符合《南安市卫生健康局等10部门关于印发南安市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卫〔2019〕191号)文件规定的政府资助条件的尘肺病患者,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助,个人先行缴纳后,由卫健部门按标准发放补助。

      (四)市残联部门管理认定的重度残疾人、一户多残家庭中的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助。

      (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管理认定的重点优抚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助。

      (六)市教育局管理认定的家庭困难学生,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助。

      (七)减免对象的身份信息由各部门审核认定后,汇总登记造册并加盖单位公章按医保部门规定的流程和时限集中报送;对于2023年9月初至12月底新增认定的减免对象,于每月30日前报送至医保南安分局。各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新增减免对象应及时认定并资助参保,相关待遇从认定之日次月起执行;认定前个人当年已参保的,不再资助参保。对享受部分补助的减免对象中因个人原因放弃参保的,应做好参保动员,提高其参保积极性;经相关部门多次动员后仍不按规定缴费参保的,视为放弃当年医疗保险和救助待遇。

      六、基金征缴

      城乡居民完成参保登记后,可通过以下任一渠道办理缴费:

      (一)线上缴费渠道:福建税务 APP 、“福建税务”微信公众号、电子税务局、“手机扫码缴”二维码、自助办税终端、“泉州医疗保障” 微信公众号、云闪付 APP 、部分商业银行 APP 或微信公众号等。

      (二)线下缴费渠道:可在办税服务厅窗口、农业银行柜面、农信社(农商银行)柜面、普惠金融点等就近办理。

      (三)参保对象在结算年度中因出国定居、服役、转为参加职工基本医保、户籍迁出泉州市域或死亡的,当年已缴纳的参保费用不予退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关系自行终止。

      (四)参保对象不可重复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和职工基本医保待遇。参保居民因就业等原因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的,享受职工基本医保待遇,已缴纳的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费不予退还;如再退出职工基本医保的,可继续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待遇。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纳入各乡镇(街道)年度绩效考评内容,各乡镇(街道)要强化“政府主导、镇村联动、部门配合、网格推进、税务征收、多元缴费”的参保扩面工作机制,充分运用泉州市基本医保“一人一档”参保信息管理平台,更新完善各辖区内参保信息数据,做实参保目标任务数,确保参保扩面工作精准高效推进。各乡镇(街道)应于2023年9月15日前调整充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缴费工作领导小组,将城乡居民参保登记、组织缴费、宣传引导等工作纳入日常重要工作议程,确保辖区内城乡居民“应保尽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密切协调,凝聚工作合力

      各级各部门应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加大宣传、落实责任,扎实深入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登记和基金征缴工作。

      1.医保南安分局负责参保登记的统筹管理,加强对参保登记工作的组织协调、培训指导和督促落实,完善参保人基础信息,提升参保质量,及时将参保信息传送税务部门。

      2.南安市税务局负责医保基金的征收工作,加强对各种缴费渠道的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确保缴费渠道的畅通,及时通过省级信息共享平台向医保部门、各乡镇(街道)反馈征收情况。各税务分局(所)应积极协助乡镇(街道)开展工作,加强对各村(居)委会各种缴费渠道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做好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的征缴工作。

      3.各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参保缴费工作的部署、宣传、动员和业务培训等工作,定期对辖区参保缴费工作开展督查。负责复核、汇总辖区参保工作信息,及时将新参保或登记信息有变更的群众信息录入医保信息系统,并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缴费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工作落实情况,确保按时完成下达的指导性任务指标,做到应保尽保。

      4.市教育局负责提供在校学生名单(含困难学生),督促学校落实在校学生的参保缴费工作。

      5.市民政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局、残联、退役军人事务局等负责减免对象的认定和参保缴费补助工作。

      6.市财政局负责个人减免财政承担补助部分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财政补助资金的落实。

      7.市人社局负责督促社会保障卡制卡合作银行做好制发卡等服务。各社会保障卡制卡网点应优化制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确保制卡顺畅。

      8.市公安局协助做好参保人员档案信息的核对工作。

      9.市政府督查室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缴费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促各乡镇(街道)、村(居)、学校落实参保缴费和扩面工作。

      10.各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协助配合本乡镇(街道)做好参保登记和待遇保障服务工作。

      (三)加强宣传,提升参保意识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的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报纸、宣传折页、电视台、微信公众号等渠道,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广泛宣传参保登记、缴费流程和财政补助政策,宣传基本医保待遇保障政策,帮群众算好“健康账”“经济账”,推动从“要我参保”向“我要参保”转变,从提升全民参保意识,树立基本医保互助共济、责任共担、共建共享的参保理念。

      (四)落实经费,保障工作实施

      基金征缴工作结束后,由市财政按参保人数不低于2元/人的标准给予各乡镇(街道)工作经费补助,用于参保扩面和乡镇(街道)聘用人员、村(居)人员工作补助、绩效奖励。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参照市里做法给予各村(居)委会另行追加适当的工作经费补助,确保参保登记和基金征缴工作顺利开展、保质保量完成。

      八、其他

      各乡镇(街道)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指导性任务数和参保缴费工作经费奖惩考核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南安市税务局、南安市财政局、泉州市医疗保障局南安分局另行制定并组织实施。

      如遇国家、省、泉州市有关政策调整,以国家、省、泉州市最新规定为准。

      附件:南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缴费工作协调领导小组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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