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01-0200-2025-00066
    • 备注/文号:南政办规〔2025〕1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2-28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安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5-03-04 08:00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南安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安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4〕98号)精神,结合我市农业生产实际,进一步修订完善本工作方案。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原则上为全市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国有农场和村集体耕地补贴发放给实际耕种的经营主体。针对承包方土地流转、身份转变等出现的补贴问题,具体明确如下:

    (一)农民家庭承包地委托他人代耕代种或实施流转的,补贴资金原则上由原土地承包户领取,并承担耕地地力保护责任。代耕代种或流转双方在合同(协议)中对补贴归属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承包方户主死亡、家庭成员发生变动等,不影响承包合同效力的,及时变更户主“一卡通”或其他银行账户等信息,继续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三)承包方整户消亡的,村集体收回承包地之前,由该地块实际种植者享受补贴;村集体收回承包权后,该户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四)承包方身份虽已转变但实际拥有耕地承包权或承包权益,且耕种土地符合条件的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二、补贴依据

    补贴所依据面积原则上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为基数,再据实核减不符合补贴条件面积。未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以二轮承包耕地或国土三调耕地面积为基数。国有农场和村集体耕地按确权面积或自然资源局认定耕地面积核定补贴面积。

    三、不补范围

    对林地、已作为畜牧(水场)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再给予补贴,对抛荒一年以上的,取消次年补贴资格,待复耕后重新纳入补贴。

    四、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由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根据全市的补贴资金总额和全市核定的享受地力保护补贴的耕地面积进行汇总各乡镇审核报送的数据后测算每亩补贴标准。规模种粮主体可享受叠加补助,对在我市辖区内承包耕地或租种耕地种植粮食作物(包括稻谷、甘薯、马铃薯、小麦、大豆、杂豆、玉米、高粱等)耕地面积在30亩以上的农户进行叠加补助,种植单季粮食的每亩叠加补助200元,种植两季及以上粮食的每亩叠加补助400元。叠加补贴采取当年补上年的方式,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中安排资金。

    五、补贴发放程序

    按照“村级逐户登记、村级逐户核实、张榜公示、乡镇审核、县级测算、及时发放、系统录入”的流程,进一步规范补贴资金发放工作。

    (一)做好耕地面积核实。根据省级统一制定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清册》(以下简称《清册》)样式,各乡镇(街道)要组织各村(居)委员会逐户登记、核实耕地地力补贴每户应补面积、不纳入补贴的面积和“一卡通”账户、身份证号码、规模种粮主体面积等信息,并在村级公示栏或基层小微权力群等农户方便知晓的方式公示公开7天,接受群众监督;存在异议的,由村(居)委员会3天内核实完善,并再次公示5天,确保村级登记工作质量,做到信息登记准确无误。无异议后,由村(居)委员会主任或具体负责村主干签字、村(居)委员会盖章,将补贴信息上报乡镇(街道)。户主身份、账户、耕地面积、规模种粮主体面积、死亡户等信息发生变化的,村级要及时核实更新。以后年度农户补贴面积及信息数据没有变化的可直接公示,户主、补贴面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清册》后进行公示。

    (二)乡镇审核。乡镇(街道)应组织并督促村(居)认真登记、规范公示,及时准确申报、汇总各村(居)上报的农户和耕地面积等数据,抽核、审核各村(居)上报的《清册》内容、规模种粮主体面积等信息,核对无误后,填写《南安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耕地面积汇总表》(附件2),连同《清册》经乡镇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并盖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公章后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三)做好规模种植主体核实。各村(居)要积极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规模种粮主体申报规模种粮主体叠加补助(申报者需提供有效的土地承包合同或流转、租地协议,种植测量报告),乡镇(街道)组织核实无误后,在乡镇(街道)和所在村(居)公示7天,无异议后,填写《南安市规模种植主体粮食种植面积汇总表》(附件3)。

    (四)资金拨付。市农业农村局对各乡镇(街道)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形成全市耕地补贴总面积,并按照可补资金量(含当年拨付和上年结转资金),会同市财政局共同测算每亩补贴标准,及时将补贴资金切块下达到乡镇(街道)。各乡镇(街道)在收到补贴资金文件后,对资金补贴明细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再发放补贴资金。每年6月10日前委托金融机构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直接足额发放到户,并于补贴资金发放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数据录入福建省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在线监管平台。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各乡镇(街道)要按照政府首长负责制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补贴资金兑付工作领导,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驻村领导、干部分片负责,认真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相关数据登记、审核、公示、汇总工作,包括农户基本信息、应补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

    (二)完善制度,加大宣传。进一步完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村级公开、镇级公示、档案管理等制度,加强补贴资金监管,落实登记、核实、审核责任。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短信、网络、宣传纸等媒体及有关会议,加强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的宣传,将补贴对象、依据、标准、不补范围和规模种粮主体叠加补助等政策宣传到户,做到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家喻户晓,有效调动农民种地种粮积极性。

    (三)规范公示,强化监管。各乡镇(街道)要落实好村级、镇公示制度,并及时将补贴数据录入福建省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在线监管平台,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严格规范使用补贴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虚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不得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用补贴资金抵扣各种债务和欠款。经多数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允许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中代交水稻保险保费中农民承担的部分。对未按期将补贴资金发放到户,出现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本《工作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安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方案的通知》(南政办〔2020〕3号)同时废止,由南安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止。

     

    附件:1.南安市20   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清册

    2.南安市20   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耕地面积汇总表

    3.南安市20   年规模种植主体粮食种植面积汇总表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