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01-0200-2024-00510
- 备注/文号:南政规〔2024〕14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1-15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各客运、邮政、快递企业:
现将《南安市农村客运车辆运营补贴和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补贴政策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安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安市农村客运车辆运营补贴和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补贴政策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发展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农村客运稳定运行的通知》(交办运〔2022〕41号)和《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试点县考核方案〉的通知》(闽交运〔2023〕9号)要求,为推动我市农村客运可持续稳定发展,推进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本方案所称的农村客运车辆运营补贴和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补贴资金,是指用于扶持我市农村道路客运和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的补贴资金。
二、部门职责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工作,配合市财政局及时下达资金,监督资金使用。
市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预算管理、下达,并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补贴资金支出活动监督和财政评价相关工作。
三、补助对象
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客货邮融合站、村级物流节点等建设项目业主及邮政、快递、客运企业。
四、补助项目及标准
(一)客货邮融合站及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奖励。对符合建设标准的客货邮融合站,每站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对符合建设标准的新建或改建的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每站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00元。申请奖励的客货邮融合站建设标准以《福建省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工作标准(试行)》为准;申请奖励的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建设标准以《乡镇运输服务站运营服务规范》(JT/T 1442-2022)为准。已列入部、省或泉州市级建设计划的客货邮融合站和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自动列入奖励对象。
(二)车辆购置及运营补贴。对新购置用于区域运营且承诺连续经营满6年的客运车辆(9座及以下小型乘用车)给予购置车辆总价85%补贴。对实际运营的农村客运车辆每车每月给予4000元的运营补贴。对服务边远乡村,采用区域运营模式的客运车辆(9座及以下小型乘用车),按客运企业实际投入车辆每车每月5000元给予补贴。
(三)县乡村三级物流节点建设奖励。对符合建设标准的市级物流分拨中心,每个给予一次性建设奖励10000元;对符合建设标准的镇级物流分拨中心,每个给予一次性建设奖励5000元;对入驻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的物流快递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0元;对依托港湾站、邮政综合便民服务站、村委会、小卖部等设置的村级物流节点,符合建设标准的,每点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村级物流节点申报建设奖励的,每村至多申报一个,且节点需有6个及以上主流品牌物流快递企业入驻。
五、申请程序
(一)申报:符合申请条件的建设项目业主及企业,于每年3月1日前将申报材料上报市交通运输局,同时提供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二)审核:市交通运输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市财政局复核。
六、监督检查
(一)市交通运输局应对补贴资金申报及资金使用情况负监管责任。资金管理及检查材料应建立台账,台账保存期应不少于5年,做到实时查询、有效追溯。
(二)市财政局要综合运用检查核查、评估评价、监测监控、调查研究等方式,加强补贴资金的财会监督。
(三)补贴资金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收回外,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七、其他
(一)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2024年1月1日起至本方案公布之日符合本方案条件的奖励或补贴,按本方案执行。
(二)本方案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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