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01-0200-2024-00444
- 备注/文号:南政规〔2024〕8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9-25
金淘镇、诗山镇、码头镇、梅山镇、洪濑镇、康美镇、丰州镇、官桥镇、水头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国道324、省道215南安段日常管理规定(试行)》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安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国道324、省道215南安段日常管理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明确职责,整合力量,保护和改善国道324、省道215南安段路域环境,创建“畅、安、舒、美”的良好环境,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一)日常管理路段。国道324南安段(以下简称“国道324”)包括:翔安南安界—南安晋江界段、水头大盈段(该段现为乡道106),途经水头镇、官桥镇等2个乡镇,全程约34公里;省道215南安段(以下简称“省道215”)包括:丰泽丰州界—诗山永春界段、S312金淘—诗山段,途经丰州镇、康美镇、洪濑镇、梅山镇、金淘镇、码头镇、诗山镇等7个乡镇,全程约77.9公里。
(二)日常管理内容。国道324、省道215的道路环境、景观绿化、道路路面、路灯照明、排水设施、管线杆线、环境卫生等在内的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道路环境
(一)本规定所指的道路环境是指国道324、省道215道路沿线及周边区域的环境秩序面貌。
(二)南安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依法取缔并清理国道324、省道215公路路面的占道摊点、堆放物;对未经批准在公路上擅自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行为予以制止和查处;依法对未采取防护措施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来往车辆予以查处。
(三)南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对国道324、省道215公路路内的违法建设行为以及违法违规设置广告牌、占道经营、占道堆放、车辆“滴洒漏”等行为予以查处。
(四)南安市自然资源局依法认定和查处非法占地行为,牵头对未取得合法土地手续的违法占地行为进行查处;对涉及生态环境、林业、水利、交通、农业农村等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五)沿线乡镇政府对国道324、省道215公路路外区域管理工作负总责。应建立健全辖区内网格化巡查制度,对巡查发现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等行为应及时制止,牵头处置到位,并依法依规查处乡村违法建设行为。同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两违”行为予以制止和查处。按照行政处罚赋权事项清单,对辖区范围内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查处。
三、景观绿化
(一)本规定所指的景观绿化是指国道324、省道215沿线的道路中分带、边分带、人行道、交通岛、路侧绿地,包括乔木、灌木、地被、草皮、爬藤等绿化植物。
(二)国道324、省道215沿线附属绿地,绿化工程养护期到期并验收合格后,由业主单位移交南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管理,管养费用由南安市财政局统筹。
(三)南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应建立健全绿化管理制度,保障绿化管养资金,配备专门的绿化管理人员,持续开展绿化管养日常巡查,保持树木花草生长繁茂、整洁美观。
(四)南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应尽职尽责,督促管养承包单位做好各项管养措施,落实有关管养要求,及时组织浇水、修剪、拔草、施肥、喷药、苗木补植、冬季涂白等养护活动,按时做好绿化养护考评工作,根据考评结果拨付养护资金。
(五)禁止下列损害道路沿线园林绿化的行为:
1.剥、削树皮和挖树根;
2.利用树木搭棚、架设线路和拉直钢筋;
3.掐花摘果、折枝;
4.在树木上刻字、打钉和栓系牲畜;
5.在距离树木二米以内挖土、挖坑和挖窑;
6.损坏草坪、花坛和绿篱;
7.在公共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设置营业摊点;
8.在公共绿地和风景林地内倾倒废弃物、放牧、采石、挖土和其他有害绿地的行为;
9.破坏道路园林设施。
四、道路路面
(一)本规定所指道路路面是指国道324、省道215沿线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等。
(二)公路维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加强预防性养护,保持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良好技术状况。
(三)国道324、省道215公路改造提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业主单位移交泉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南安分中心具体管理。
(四)项目质量保修期内的公路病害问题,由项目业主进行维护保修;项目质量保修期外的公路病害问题,由泉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南安分中心负责修复。
(五)公路养护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作业。泉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南安分中心应加强日常巡查,定期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进行检测和评定,保证其技术状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对经检测发现不符合车辆通行安全要求的,应当进行维修,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六)禁止下列损害公路道路路面的行为:
1.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2.将公路作为检验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3.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
4.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
5.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
6.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七)因涉路施工需要占用、挖掘公路的,应经泉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南安分中心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八)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五、道路照明
(一)本规定所指的道路照明为国道324、省道215沿线的城市功能照明设施。
(二)本规定所指的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照明的照明器具以及配电、监控、节能等系统的设备和附属设施等。
(三)国道324、省道215沿线城市照明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移交给南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进行日常管理维护,电费纳入城市照明电费管理,管养费用由南安市财政局统筹。
(四)国道324、省道215沿线照明设施,应当根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各类区域照明的亮度、能耗标准,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
(五)国道324、省道215沿线城市照明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分区、分时、分级的照明节能控制措施,严禁使用高耗能灯具,积极采用高效的光源和照明灯具、节能型的镇流器和控制电器以及先进的灯控方式,优先选择通过认证的高效节能产品。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2.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3.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4.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5.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6.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七)损坏城市照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通知城市照明主管部门。
六、排水设施
(一)国道324、省道215南安段道路边沟由泉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南安分中心负责管养,边沟以外排水设施或管道由属地乡镇政府负责管养。
(二)禁止任意利用公路雨水边沟进行灌溉或者排放污水。
七、管线杆线
(一)本规定所指的管线杆线为依附于国道324、省道215沿线的通信、广电、供电等设施而设置的各类管线杆线,以及在公路控制区内的各类管线杆线。
(二)南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联合南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国移动南安分公司、中国电信南安分公司、中国联通南安分公司、国网南安供电公司等管线杆线权属单位开展国道324、省道215公路内的废弃杆塔线路拆除及架空缆线治理工作。
(三)属地乡镇负责联合管线杆线权属单位开展国道324、省道215公路外及周边区域的废弃杆塔线路拆除及架空缆线治理工作。
八、环境卫生
(一)本规定所指的环境卫生是指国道324、省道215沿线道路路域日常保洁、生活垃圾收集、清运以及环卫设施管护等相关工作。
(二)国道324、省道215沿线生活垃圾收集、清运等由属地乡镇督促南安市城乡环卫一体化项目公司实施,道路路域日常保洁养护工作由泉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南安分中心负责。
(三)由南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督促南安市城乡环卫一体化项目公司严格按照《南安市城乡生活垃圾环卫一体化PPP特许经营协议》要求开展道路清扫工作。
(四)属地乡镇政府对用于道路环境卫生的垃圾箱(桶)及广告栏板等设施,应及时更新、补充和完善,各种设施要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标准。
(五)南安市城乡环境卫生考评中心将国道324、省道215沿线环境卫生纳入城乡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每月暗访必评道路,考评结果应用于有关乡镇绩效考核,同时加强日常巡查,发现问题通知相关单位及时整改反馈。
九、其他
(一)水头大盈段的建筑控制区、建设和养护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关于乡道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若权责不清,由南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提请南安市人民政府分管交通运输工作的领导牵头研究指定责任单位。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26日止。
(四)本规定由南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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