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01-0200-2024-00142
- 备注/文号:南政办规〔2024〕10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4-10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进一步加大水稻生产补助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进一步加大水稻生产补助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粮食安全的决策部署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发展粮食生产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1〕24号)、《泉州市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扶持粮食生产保障粮食安全若干措施的通知》(泉农规〔2023〕3号)精神,着力稳定水稻播种面积,提升水稻单位产量,全面夯实粮食安全根基。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早稻政府兜底收购
凡是本市范围内的种粮主体所生产的早籼稻,只要愿意卖给国有粮库作为政府储备粮的,均可与市粮食购销公司签订早稻储备订单收购协议,做到愿订尽订、应收尽收。
二、提高水稻良种覆盖率
(一)对购买上一年度南安市农业农村局推介发布的主导品种目录中的水稻种子且用于自己种植的,按购买种子款的20%进行补助,每千克种子补助总额不超过30元。
(二)鼓励建设集中育秧点,对在我市从事水稻集中育秧,且育秧种子为上一年度南安市农业农村局推介发布的主导品种目录中的水稻种子的,并面向我市农业经营主体(种植户)提供秧苗服务的,按可供大田种植面积补助20元/亩。
三、提高粮食烘干能力
对我市布局建设的标准化粮食烘干中心(点),在享受各级补贴的基础上,市财政给予如下一次性奖励:
(一)批处理能力30(含)-50吨的,奖励5万元;
(二)批处理能力50(含)-90吨的,奖励8万元;
(三)批处理能力90(含)-150吨以上的,奖励15万元。
四、鼓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对当年流转30亩以上(含)规模经营种植水稻、旱稻的,且签订3年以上流转合同的,流转合同和政策有效期内,每年给予农业经营主体(种植户)补助100元/亩。给予原土地承包户一次性补助100元/亩;由村集体组织流转的,给予村集体一次性奖励200元/亩,该奖励金可作为村集体的经营性收入。种植其他作物的土地流转财政奖补政策,按南政办〔2011〕141号执行。合同期内相同地块不重复补助。
五、鼓励种植旱稻
对相对集中连片规模种植旱稻30亩以上(含)的,给予补助300元/亩。
六、鼓励规模种植
对相对集中连片规模种植双季稻30亩以上(含)100亩以下的,补助300元/亩;相对集中连片规模种植双季稻100亩以上(含)500亩以下的,补助400元/亩;相对集中连片规模种植双季稻500亩以上(含)1000亩以下的,补助500元/亩;相对集中连片规模种植双季稻1000亩以上(含)的,补助600元/亩。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级有关水稻生产的优惠政策可与本通知叠加享受,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南安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农业农村局、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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