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01-0200-2024-00107
    • 备注/文号:南政办规〔2024〕8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3-28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农村建房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4-04-03 16:08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雪峰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以及各级对安全生产的部署要求,切实践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有效化解农村建房施工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强化我市村民建房施工质量安全管控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严格建房审批管理

      建房人委托施工单位施工的,领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时应提供施工合同、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及项目负责人资格证书;另行委托其他施工单位或者工匠施工的,应于7日内向属地政府报备重新签订的施工合同、施工单位资质证书、人员资格证书和质量安全承诺书等材料。

      建房人委托工匠施工的,领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提供施工合同、农村建筑工匠合格证书;建房人另行委托其他施工单位或者工匠施工的,应于7日内向属地政府报备重新签订的施工合同、工匠培训证书和质量安全承诺书等材料。

      二、强化施工安全管理

      (一)加强日常安全巡检。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切实负起农村建房施工安全的属地监管责任,组织乡镇专职管理人员、工程施工专业管理人员、属地村委会工作人员(含村级安全网格员)在内的监管责任人,严格落实巡查指导制度,确保每栋村民建房的质量安全保障情况、地基基础、建筑结构、建筑屋面、外墙装修、竣工验收等关键节点环节均到场巡查,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到位。现场检查应按《南安市农村建房施工安全检查情况表》(详附件1)如实填报并签字确认。

      (二)细化监管频次标准。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监管责任人要加强农村建房现场检查,现场检查记录将作为判定是否履职到位的重要依据。检查频次不应低于以下标准:

      主要领导每半年至少带队开展1次现场检查;分管领导每月至少带队开展1次现场抽查;驻村(社区)领导每月至少带队对所驻村(社区)所有在建房屋开展1次全覆盖现场检查;业务干部、驻村(社区)工作队长、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每周至少对负责村(社区)所有在建房屋开展1次全覆盖现场检查;包片干部(网格员)每3天对负责包片区域内的农村在建房屋至少开展1次全覆盖现场检查。

      一次检查多人参与的,参与人员均可记1次。

      (三)建立检查工作台账。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认真对照检查频次标准开展安全巡检,及时建立检查工作台账(详附件2)。

      (四)强化隐患闭环管理。巡查发现村民建房施工现场存在一般风险隐患的,应立即通知业主和乡村工匠进行整改,并限期到场复查形成闭环。巡查发现施工现场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应立即责令停工整改,并即报告属地政府分管领导;连续2次及以上巡查发现该栋村民建房施工现场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在立即责令停工整改,同时应即报告属地政府主要领导。属地政府领导接到报告后应启动重大风险隐患整改挂牌督办机制,坚决采取有力有效措施督促整改到位,确保隐患清零。

      三、加强施工方安全监管

      (一)加强施工合同管理。建房人委托施工的,要与施工方签订施工合同,合同内容应列明主体结构、模板支撑、脚手架搭设等所有承建内容,并应明确施工方要履行质量安全责任、规范施工作业行为;将模板支撑、脚手架搭设等分项工程另行发包的,应与相关承包方签订施工合同,明确承建内容及双方责任义务。对施工方因违反施工安全规范作业导致建房停工整改的,建房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追究施工方的违约责任等,违约责任可以明确违约金的数额或比例,也可约定损失计算办法。

      (二)加强施工行为管理。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加强对施工方的监督,因工匠违反施工安全规范作业导致建房停工的,要综合采取清出工匠名录、组织工匠重新培训或继续教育等方式进行处置,工匠经重新培训合格前不得承接业务;委托施工单位施工的,要明确一名施工负责人和安全员到岗履职,发现施工方违反施工安全规范作业行为的,要及时督促整改,拒不配合整改的,可逐级上报至相关职能部门(单位)依法处理;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3月27日止。

      本通知由南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1.南安市农村建房施工安全检查情况表

      2.南安市农村建房安全清查整治台账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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