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01-0200-2023-00350
- 备注/文号:南政办规〔2023〕17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9-25
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投资公益性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等管理工作,加强国有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项目有关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项目申报程序。市属国有企业当年度或下一年度拟投资建设的公益性项目、非营利项目和申请专项债券资金、政府债券资金、投资补助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应在完成国土空间规划套核以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评审后,严格按照《南安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南国资委〔2022〕15号)要求,在履行集团“三重一大”等有关决策程序后,方可向发改部门提交项目核准或备案申请,相关会议纪要或请示中应明确项目名称、总投资、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地址等基本信息。
二、加强项目招标审核管理。项目在施工招标前应按程序完成施工图设计审查及预算编制,预算审核参照《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安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结算审核管理规定的通知》(南政办〔2021〕72号)执行;采取EPC、EPC+O、投融建管营一体化等模式的,应开展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并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再完成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模拟清单审查。鼓励各项目业主参照EPC范本,建立节约投资奖励机制,引进同等资质的第三方设计单位对项目进行优化设计,节约项目投资。项目业主和相关监管部门要加强招标文件和项目合同的审查,建立合同风险预警机制,建立健全争议纠纷处理预案,确保项目建设按计划有序推进。
三、规范项目变更管理。项目设计、建设原则上应控制在发改部门审核通过的核准批复或《备案证明表》的建设规模和投资限额内。严禁未经批准通过设计变更扩大建设规模、增加设计内容、提高建设标准。
施工招标前:总投资超出核准批复(或《备案证明表》)核定投资10%及以上,或者建设内容、规模、标准、主要材料及设备选型与核准批复(或《备案证明表》)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项目单位应重新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评审,并履行集团“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在报请市分管领导同意后再向发改部门提交核准或备案变更。
施工招标后:项目发生变更,应参照《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安市政府性投(融)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南政文〔2021〕157号)规定履行工程变更程序后,再向发改部门提交核准或备案变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30日止,由市发改局负责解释。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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