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01-1900-2022-00014
    • 备注/文号:南政办〔2022〕3号
    •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1-24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2-01-24 09:34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21〕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闽政办〔2021〕55号)文件要求,切实加强全市农村建房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农村建房建设水平,促进城乡建设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通知如下:

      一、明确适用范围,规范安全监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农村房屋建筑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包含村民自建住宅以及农村公共建筑、既有房屋改扩建(加层)、影响主体结构安全的装修工程,分为限额以下的工程和限额以上的工程。

      限额以下的工程是指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工程项目,依法无需办理施工许可证(以下统一简称“限额以下的工程”)。限额以上的工程是指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项目,依法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以下统一简称“限额以上的工程”)。

      二、落实各方责任,强化安全监管

      (一)落实网格巡查管理。建立以市政府主要领导为网格化巡查总负责人、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为辖区第一责任人、乡镇(街道)包片领导为巡查具体责任人、村主干为日常巡查现场负责人、包点村干部为巡查“哨兵”的五级网格化巡查体系,全面落实“市级主体、乡镇(街道)处置、村级哨兵”的长效机制,将“两违”、农村建房(含既有房屋加层、改造、装修)全部纳入网格员职责范围,同时要将巡查、“四到场”和举报发现问题录入平台,永久留痕,接受监督。乡镇(街道)切实要负起属地监管责任,以村为网格单元开展全覆盖巡查,对网格员发现的“两违”、农村建房安全问题必须快速响应、快速制止、快速查处,查处问题超出乡镇(街道)处置权限的,提请市级有关部门联合查处。村委会负责落实巡查、报告、劝阻责任,通过制定村规民约、成立村民建房理事会等方式,强化建房联动监管。各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未严格按照制度机制追责问责的,追究相应责任。

      (二)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对辖区房屋建设管理工作负总责,具体组织落实农村建房质量安全和制止、查处违法违规建房以及加强农村建筑工匠培训等工作;负责建立健全辖区房屋建筑工程网格化巡查,将违法建设、未取得完整基建手续擅自施工等行为纳入网格化巡查重点。

      (三)落实行业管理责任。资源、城管、住建、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负监督、指导、服务责任,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违法行为;会同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市管理局根据职责分工优化“一告知四到场”网格化场景运用项目业务流程。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城市管理、农业农村、住建等部门联合执法;负责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耕地保护、土地用途管制等方面的违法行为;指导地质灾害监测、防治等有关工作;负责完善“两违”综合治理网格巡查制度,建立有奖投诉举报制度;强化“天地网”动态监测执法,加密监测执法频次,提升监测执法精度。城市管理部门牵头对已取得合法土地手续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住建部门负责对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农村建房项目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牵头组织各乡镇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负责提供住宅通用图纸,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人社部门负责宣传工伤保险政策,配合住建部门开展建筑工匠培训。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停止为违法房屋建筑工程提供服务。

      (四)落实建设主体责任。农村建房施工安全由建房人和参与建设各方共同负责。参与农村建房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建筑工匠依法对工程施工安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农村建房施工期间,建房人和参建各方应当认真履行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职责,确保施工安全。

      三、加强施工管理,落实风险管控

      (一)规范建设承包主体。建房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设计人员设计,或者选用省、泉州市和南安市建设主管部门编印的村镇住宅建设通用图集。建房人建设一定规模以上(4层及4层以上或者集中统建)的,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接施工;3层及3层以下的由建房人自行选择建筑工匠或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接施工。

      (二)建立建设项目承诺制度。各乡镇(街道)要引导村(居)制定村规民约,加强农村建房安全管理。建房人委托建筑工匠或施工企业进行建房的,建房人与建筑工匠或施工企业应签订建房合同和《农村建房施工安全责任书》(详见附件3)。委托建筑工匠建房的,还要落实施工人员意外险等商业保险。

      (三)严格落实施工安全管理。乡镇(街道)要建立农村建房施工安全巡查网格化监管制度,分片包干、责任到人,严格落实农村建房安全管理要求,结合“四到场”时间节点,参照《农村建房施工安全管理检查记录表》(详见附件4)进行检查填写,发现问题及时告知建房人,并督促整改到位。三层以上农村建房禁止使用竹脚手架和木支撑。三层及以下农村建房由乡镇(街道)因地制宜分步实施淘汰竹脚手架和木支撑;鼓励推行钢脚手架和钢管支撑,2032年开始全面实行钢脚手架和钢管支撑。

      四、加强组织保障,完善工作机制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农房建设管理协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农村建房安全管理工作,召集人由乡镇(街道)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兼任,下设办公室由自然资源所牵头,乡村振兴(社区发展)服务中心、财政经济办公室、规划(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林业站、综合执法队等组成,承担日常工作,依托乡镇(街道)综合便民服务中心收件,由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审查,经协调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后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批。

      (二)强化责任落实。要对照农村建房安全管理责任清单和监管要点,对建设单位(建房人)和其他参建主体违反农村建房安全管理责任清单和监管要点,逐项抓好落实。

      (三)配强基层力量。乡镇(街道)要配强村镇建设管理和综合执法力量,至少配备1名以上具有专业知识的安全巡查员;对技术力量薄弱、技术人员缺乏的乡镇(街道),应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保批后“四到场”特别是施工关键环节监管服务到位,确保“有人管、有专业的人管”。

      (四)加强培训宣传。要强化镇村干部、农村工匠和建房人的技术培训,推动成立工匠协会,公布工匠名录,建立工匠社会评价制度,组织现场观摩会和技能竞赛,全面提升工匠技术水平。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农村建房建设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结合典型案例制作农村建房安全管理警示录、宣传视频和图册以及农村建房安全管理规定,切实增强农村建房安全意识。要适时组织辖区建房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学习,不断提高专业知识和管理水平。要加大农村建房质量安全警示教育片宣传,引导广大群众依法建房、规范建房,进一步提升干部专业化水平,坚决扭转农村建房屡禁不止建房乱象,从根本上行为上遏制农村建房重特大施工安全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五)建立长效机制。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农村建房管理的长效机制,并细化调研督导方式和追责问责的情节,坚决遏制新增“两违”,坚决制止既有房屋违规加层、野蛮装修改造行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部门要将“两违”治理、农村建房安全管理纳入年度绩效考评目标管理内容,每月至少组织1次市级协调会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六)严肃督查问责。对建设单位(建房人)和其他参建主体违反农村建房安全管理责任清单和监管要点,依法依规从严查处,严肃追究责任。对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的农村建房,发生建筑施工安全责任事故的,严格进行责任倒查,依法追究建设单位、属地管理单位及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责任。辖区内农村建房发生致人死亡1人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所在乡镇党委、政府对该村(社区)书记和主任、包片村(社区)干部停发半年村级绩效工资。辖区内农村建房发生一次致人死亡2人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所在乡镇党委、政府依法依规对该村(社区)书记和主任、包片村(社区)干部停发一年村级绩效工资,对驻村(社区)干部停发一年绩效工资。辖区内农村建房发生一次致人死亡3人及以上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市纪委监委及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该乡镇(街道)驻村干部、挂村领导及乡镇党政主要领导予以党纪政务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辖区内既有裸房(含平改坡)专项整治发生致人死亡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取消裸房户各级奖补资金。

      附件:1.农村建房安全管理责任清单

      2.农村建房监管要点

      3.农村建房施工安全责任书

      4.农村建房施工安全管理检查记录表

      5.限额以下农村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信息公示内容

      6.限额以下农村公共建筑审批流程

      7.限额以下农村公共建筑(规划许可)申请表

      8.限额以下农村公共建筑(规划许可)审批表

      9.农村公共建筑建房承诺书

      10.农村建房用地批准书

      11.农村建房用地和建房验收意见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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