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01-0200-2020-00158
    • 备注/文号:南政办〔2020〕46号
    •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9-01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安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尽职免责暂行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0-09-02 15:32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雪峰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安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尽职免责暂行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安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尽职免责暂行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风险管理机制,促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工作人员履职尽责,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财政部《关于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 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增信的通知》(财金〔2020〕1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35号)、《福建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经营性指标评价及尽职免责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闽金融办﹝2019﹞10号)及《泉州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考核评价暂行规定》(泉金﹝2018﹞19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管理规定。

      (二)本暂行管理规定适用于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国有企业出资并实际控股,具有政府性功能的,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融资担保机构。

      二、尽职免责

      (一)本暂行管理规定所称尽职免责,是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担保业务发生代偿损失后,经过有关工作流程,有充分证据表明担保机构及相关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担保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的,应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包括内部考核、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责任。

      (二)本暂行管理规定适用于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业务相关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机构经营管理层、评审委员会成员和与担保业务直接相关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三)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建立严格规范的工作档案制度,确保具体业务流程的每个关键环节都有据可查、有迹可循;要建立健全保前尽调机制、风险防控机制、审核决策机制和尽职免责等制度,界定关系人,明确尽职要求,定期或在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及时对相关业务规章制度进行评估和修订。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业务相关工作人员的尽职要求:在履行各自岗位职责过程中,能够按照行业规范和担保机构内部业务规章制度所规定的程序、内容、方式、手续等实施规范操作,且不存在违反对担保机构忠实义务的行为和越权审批、违规操作的行为。

      (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业务相关工作人员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融资担保机构内部规章制度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责任认定中可免除全部或部分责任,相关人员有过错的除外:

      1.按照本级政府要求,为服务企业或为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提供融资担保发生代偿的;

      2.为维护社会稳定和防范化解风险,对特定对象办理政府性扶持的融资担保业务,出现风险或者造成损失的;

      3.确属下列外部重大客观原因造成,无法通过业务各环节发现、干预、规避,相关工作人员无违规行为且在风险发生后揭示风险并第一时间采取措施:

      (1)借款人信用记录良好,无逃废债意图,还款期内由于实际控制人、实际主要经营人等发生重大疾病、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导致失踪、死亡、伤残或完成丧失劳动能力,造成企业经营困难或破产,经追偿后仍有损失的;

      (2)因国家行业产业政策调整、国际政策突变等经营环境变化,使整体行业、产业出现风险,导致借款人经营困难而造成担保损失的;

      (3)抵押物、质押物因市场原因自然降价或因不可抗力致使抵押物、质押物全部或部分灭失的,经依法处置抵押物、质押物所得价款或保险赔偿的金额不足以补偿抵押物、质押物所担保的贷款本息的;

      4.担保业务本金已还清,并已按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积极采取追索措施后,仍有少量欠息而形成损失的。

      5.对已发生代偿的合规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在规定期限内,积极追索收回全部代偿金额的;

      6.因工作调整等移交的存量担保业务,移交前已暴露风险,后续接管的工作人员在风险化解及业务管理过程中无违规失职行为的;移交前未暴露风险,后续接管的工作人员及时发现风险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的;

      7.在档案或流程中有书面记录、或有其他可采信的证据表明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当时有关法律法规和担保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业务曾明确提出反对意见,或对担保业务风险有明确警示意见,但经上级决策后仍予办理且形成风险的;

      8.其他无确切证据证明工作人员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内部规章制度实施规范化操作或未勤勉尽职的情形;

      9.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相关工作人员存在以下失职或违规情节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1.有证据证明担保业务相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与客户内外勾结、故意隐瞒真实情况骗取担保的。

      2.在担保业务办理过程中向客户索取或接受客户经济利益的。

      3.有证据证明担保业务相关工作人员因主观原因违反内部管理制度,未按照规定流程完成相关操作的,如越权审批、违反程序、违规操作、未按规定做好保后检查,未及时发现重大隐患问题等。

      4.在抵押、质押担保业务中,存在未进行实地核查或评估严重失实、未按规定依法办理抵押、质押登记手续或抵押、质押登记手续不全等存在重大失误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六)特殊情形的问责要求。担保业务工作人员有证据证明担保机构高管或评审会成员指使、教唆或命令其故意隐瞒事实或违规办理业务,工作人员对此明确提出了异议的,担保机构高管或评审会成员应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并视具体情形,可对该提出异议的工作人员予以免责或部分免责。

      执行尽职免责后,若有证据证明担保业务相关工作人员存在主观、故意隐瞒行为的,应当对其追加责任认定。

      同一业务工作人员应对多户不良担保业务承担责任的,应当统一考虑、合并问责。

      市政府及其部门和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股东指定要求担保机构办理的担保业务,出现风险造成的净损失,如无确切证据证明担保机构办理业务的工作人员有过失的,对相关担保机构办理业务的工作人员应免除全部责任。

      三、实行负面清单制度

      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实行负面清单制度。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不得对存在以下情形的客户提供融资担保:

      (一)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且标的金额较大,影响正常经营。

      (二)现有银行贷款五级分类在次级及以下(不良贷款)。

      (三)环保不达标且整改无望。

      (四)上一年度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五)已停产或半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失去偿债能力。

      四、尽职免责的调查认定和结果使用

      (一)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母公司成立尽职免责调查认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尽职免责的调查、认定和处置。

      (二)财政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尽职免责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和工作指导。

      (三)尽职免责工作流程主要包括尽职调查、尽职评议、责任认定等环节。

      (四)开展尽职评议时,被评议的担保业务相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被评议人)应主动回避,不得参与评议工作。

      (五)担保业务发生代偿损失后,对担保业务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处理,必须以开展尽职免责调查与评议并进行责任认定为前提,不得以合规检查、专项检查等检查结论替代尽职评议。尽职免责调查可采取调阅、审核相关业务资料等非现场方式,以及必要的谈话、调查、核实等现场方式。调查情况应作为尽职评议的主要依据。

      (六)尽职免责调查结束后,工作小组应当在审核评议结论的基础上形成尽职评议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和业务各环节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对被评议人是否尽职给出明确的评议结论。

      评议结论分为尽职、需要改进、不尽职三类。其中,尽职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融资担保机构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职责的;需要改进是基本履行工作职责,但在办理程序、风险防控措施等方面仍需改进,发现的问题不是导致业务出现风险的直接原因;不尽职是指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融资担保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履行职责的。对认定为不尽职的,应明确责任,提出违规依据及责任处理意见。

      (七)形成尽职评议结论前,工作小组应制作事实认证材料,送被评议人签字;被评议人拒不签字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的,应注明原因和送达时间,并作出书面说明。被评议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的,工作小组应对其意见及证明材料进行审核;不予采纳的,应作出书面说明。被评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的,工作小组在事实认证材料中予以备注说明。

      (八)工作小组应以被评议人签字确认的事实认证材料及书面说明材料和尽职评议组织的评议结论为依据,对被评议人作出责任认定。责任认定为尽职的,可以免除责任;认定为需要改进的,可酌情免除责任追究,但应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认定为不尽职的,应根据担保机构内部管理制度要求,启动责任追究程序;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置。

      (九)责任认定结果应在担保机构内部公示,以书面形式告知被评议人及其所在部门,作为担保机构内部考核被评议人及其所在部门的重要因素,并抄送担保机构国有资本出资人(控股法人股东)同级主管部门、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备案。

      (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指定具体部门负责尽职免责工作档案的管理,客观、全面地记录调查、评议、认定过程和结果,并将相关材料存档。

      五、附则

      (一)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按照国家和行业监管相关规定,根据本规定要求,制定细化尽职免责实施细则,明确代偿容忍度、尽职免责与问责情形、责任认定程序、处罚措施等,并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和业务监管部门备案。

      (二)本暂行管理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市直有关单位:市财政局、审计局,南安市能源工贸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南安市贸工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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