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01-0300-2020-00112
    • 备注/文号:南政办〔2020〕36号
    •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6-22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十条措施的通知
    时间:2020-06-28 10:35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9〕4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9〕43号)、《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等15家单位关于促进生猪产业健康发展保障市场供应稳定九条措施的通知》(闽农综〔2019〕60号)、《泉州市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泉政办〔2019〕45号)和《泉州市农业农村局等15家单位关于促进生猪产业健康发展保障市场供应十条措施的通知》(泉农〔2019〕47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措施:

      一、保障猪肉市场供应

      持续加强“菜篮子”基地建设,根据我市生猪养殖和猪肉需求情况,制定稳定猪肉产品供应预案,多渠道组织生猪及其产品货源,加强商业储备,保障猪肉市场日常供应。要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及时调整活体储备规模,做到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要有效落实泉州市级下达的生猪活体储备和冻肉储备任务,适时启动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并合理调度投放时机、节奏和力度,着力保障在校学生等重点群体的猪肉供应。强化监测预警,全力做好中秋、国庆、元旦、春节等重要时点的保供稳价工作。引导发展投入成本低、生长周期短、饲料转化效率高的肉鸡、肉鸭、禽蛋、草食动物和水产品生产,多元化增加肉类供给,满足市场消费。(市发改局、商务局、农业农村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等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落实,不再列出)

      要加强猪肉质量安全监管和市场价格监管,严厉打击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市场稳定有序。(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等负责)

      二、巩固提升生猪基础产能

      根据环境容量、可养区规划和种养平衡要求,科学调整生猪养殖规模和空间布局,组织梳理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统筹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发展的关系,有针对性地实施一批重点工程,重点支持新建年出栏一万头以上大型现代化养猪场和改扩建可新增年出栏一千头以上产能的生猪养殖场,到2021年底,全市生猪存栏30.7万头,年出栏53.5万头,计划改(扩)建生猪规模场2个,生猪自给率达到70%以上。鼓励支持现有规模养猪场在环境承载能力允许情况下依法依规补栏增养、调增养殖规模,做到“可养尽养”,鼓励改扩建增加产能。对于有足够种植消纳地或实行全量零排放养殖模式的规模场,经市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规划等有关部门评估给予企业调增养殖许可规模。(市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林业局等负责)

      坚持自主选育为主、国内外引进为辅,持续推进“育、引、繁、推”一体化,提高生猪良种繁育水平。支持企业开展种猪选育和本地猪种保护,加强生产性能测定,提升种猪自主选育能力。鼓励企业建立生猪产业研发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院士工作站等科研平台,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开展疫病净化、粪污资源化利用等关键技术攻关,提高核心竞争力。(市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科技局等负责)

      三、推进生猪产业转型升级

      按照“品种优良化、设施现代化、防疫规范化、粪污资源化、产品安全化”的要求,支持种猪场和规模养猪场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进生猪养殖场标准化、规模化、设施化、智能化养殖。巩固提升生猪养殖污染整治成果,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严防养殖场(户)违规反弹回潮。按照“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的要求,以“种养结合、农(林)牧循环,干湿分离、综合利用,就近消纳、不排水域”为主线,推进生猪清洁养殖、生态养殖。加快实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支持新(扩)建有机肥厂,利用生猪等畜禽粪便、秸秆、菌棒、食品加工厂下脚料、餐厨剩余物生产有机肥。推行种养结合循环发展的机制,实施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支持粪肥就地就近运输和施用,配套建设粪肥田间贮存池、沼液输送管网、沼液施用设施等,打通有机肥还田通道。(市农业农村局、发改局、生态环境局等负责)

      四、落实和完善生猪发展用地政策

      鼓励生猪养殖用地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等,少占耕地、林地、国有土地,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地和生态公益林地。生猪养殖用地作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无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改变林地用途的,依法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允许生猪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作为养殖用途不需占补平衡。生猪养殖圈舍、场区内通道及绿化隔离带等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养殖规模确定,附属设施用地取消现行上限15亩的规定。简化生猪养殖用地审批手续,生猪养殖设施用地由养猪场(户)与乡镇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林场、国有农场)签订用地协议,按规定备案。(市自然资源局、林业局等负责)

      严格依法划定和调整禁养区,制定下发《南安市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的通知》(南政文〔2020〕24号)文件,明确规定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人口集中区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之外,没有超范围划定禁养区。对在可养区因环保不达标而被停产的规模养猪场,要设定适当的整改过渡期,允许业主整改达标后恢复生产;对禁养区划定前已有的、基本符合环保要求的养殖场(户)进行关闭清拆的,依法予以补偿;对禁养区内确需关停搬迁的规模养猪场(户),要安排用地支持异地重建。对符合环保要求的畜禽养殖建设项目,应加快环评审批。(市生态环境局等负责)

      五、落实非洲猪瘟防控措施

      要进一步压紧压实政府、部门和生产经营主体的防控责任,全面落实现行有效的各项防控措施,严防新的疫情发生。强化监测排查,做好风险评估工作,及时消除疫情隐患。强化重点场生物安全隔离带建设,严防散养户违规饲养,提高生物安全保护水平。强化餐厨剩余物监管,严防餐厨剩余物流入养殖环节。强化县际防堵,加强生猪及其产品运输车辆管理。强化屠宰环节监管,落实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屠宰企业非洲猪瘟自检制度和派驻官方兽医制度,不合格屠宰厂(场、点)按程序报泉州市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强化联合执法,认真落实生猪及其产品准调管理制度和“点对点、批批检”措施,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走私生猪产品、贩卖病死猪及其制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农业农村局、城管局、交通局、市场监管局等市非洲猪瘟防控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

      六、加快猪肉冷链物流体系建设

      进一步优化生猪屠宰产业布局,加快规划新建1-2家设施先进、管理规范的现代化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要以猪肉销售区域全覆盖和冷链流通、冷鲜上市为目标,加快推进建立与我市生产销售规模相适应、上下游衔接的猪肉冷链物流体系,做到屠宰厂(场)有预冷场所和冷库、乡镇有冷藏配送点、零售网点有冷柜,猪肉全程冷链运输,切实保证猪肉有序流通和质量安全。支持储运猪肉第三方冷链物流仓储配套设施项目建设。支持发展集饲养、屠宰、加工、冷链、配送、销售一体化经营的现代屠宰加工企业。对生猪屠宰、冷链物流和农产品零售企业建设冷库,配置冷藏运输车、预冷装备和冷柜等冷链设施,落实好相关补助政策,予以资金和政策扶持。(市发改局、商务局、交通局、农业农村局等负责)

      七、加大财政金融保险政策扶持力度

      对符合环保要求的种猪场和年出栏5000头以上规模养猪场鼓励向省级申请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省级对于流动资金贷款给予2%贴息支持,贴息时间从2018年8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并将建设资金纳入贴息范围;对符合环保要求的年出栏2000头至5000头的规模养猪场,由省级财政对流动资金贷款给予2%贴息补助,贴息时间从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负责)

      对生猪规模养殖场和屠宰厂(场、点)规范建设或配备的生猪运输车辆洗消中心、非洲猪瘟自检实验室、在线智能化监控系统,给予企业适当的补助。调整优化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支持养猪场(户)购置自动饲喂、环境控制、疫病防控、废弃物处理等农机装备。对生猪养殖、种猪繁育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供电公司等负责)

      将能繁母猪保额增加至1500元、育肥猪保额增加至800元,并积极扩大保险规模,政策实施期限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将规模养猪场生产性贷款纳入政策性信贷担保服务范围,简化程序、降低门槛,为符合环保条件的养猪场提供信贷担保服务。(市财政局、市银监办、农业农村局等负责)

      对符合授信条件但遇到暂时困难的养猪场、屠宰加工、饲料加工企业等,金融机构不得停贷、限贷。探索将土地经营权、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生猪活体等纳入抵质押物范围。(市银保监等负责)

      八、严格落实政府属地责任

      省、泉州市已明确各地稳定生猪生产和保障市场供应目标任务,并对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要强化责任落实,组织落实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任务,推进生猪稳产保供稳价措施落地,做好产销对接、冻肉储备等工作;要及时准确掌握生猪生产形势变化,强化分析预警,定期发布市场动态信息,指导养猪场增养补栏,支持重点养猪企业扩大产能。(市农业农村局、发改局、财政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等负责)

      九、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农业农村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形成稳定生猪生产和保障市场供应的合力。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发改、商务、市场监管、统计调查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建立生猪生产、猪肉供应、市场价格调度监测机制,实行应急价格监测日采周报、畜产品价格周报、年出栏500头以上规模养猪场生产情况月报,定期分析研判生猪及其产品市场动态。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要加大猪肉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和价格监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加强对生猪养殖用地的监督指导。农业农村、发改、财政、金融监管、银监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好省、市、县确定的生猪稳产保供各项支持政策。发改、民政、财政、人社、退役军人等部门要落实好困难群体猪肉价格补贴工作。(市农业农村局、发改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交通局、商务局、退役军人局、市场监管局、统计局、市银保监等负责)

      十、加强舆论引导

      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大力宣传中央和省、市关于推进“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和采取的积极应对措施,引导养猪场尤其是大型养殖企业提振养殖信心,适时增养补栏。农业农村、卫健、发改、商务等部门要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积极引导市场预期。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要加强网上、网下舆情监控,及时消除负面影响,坚决打击故意造谣、传谣干扰生猪生产、非洲猪瘟防控、猪肉市场消费以及影响社会稳定的违法行为。(市委宣传部、网信办,市发改局、卫健局、公安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等负责)

      十一、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二)本通知由南安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市直有关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局、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资源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商务局、卫健局、退役军人局、市场监管局、统计局、城管局,生态环境局,泉州银保监分局南安监管组,国网南安市供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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