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01-1600-2020-00029
    • 备注/文号:南政〔2020〕6号
    •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2-13
    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十二条措施的补充通知
    时间:2020-02-14 16:48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雪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扎实做好“六稳”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委办〔2020〕3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的补充通知》(泉政〔2020〕2号)要求,在《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十二条措施》(南政〔2020〕3号)的基础上,增加两条措施,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加大租金减免力度。疫情防控期间,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企业,在第1个月房租免收、第2个月房租减半的基础上,再给予第3个月房租减半。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企业减免租金的国家级、省级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在省级补贴的基础上,再按减免租金总额的20%给予运营补贴,最高35万元。省级以下的上述载体给予不低于3个月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租金总额的30%,最高20万元。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科技局、人社局

      二、加大电商奖补力度。对2020年首季度利用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自营平台实现实物商品网络销售额超过2000万元或农产品网络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企业,按其首季度实际支出网络推广费用发票额30%给予补助,最高20万元。鼓励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业务,对以9610海关监管方式出口,2020年首季度交易额实现增长的企业,按其首季度交易额的2%给予补助,最高50万元。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

      中央、省、泉州市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我市遵照执行,并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奖补。

      

     

    南安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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