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01-1300-2025-00041
    • 备注/文号:南政〔2025〕4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2-24
    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安市溪美街道五柱巷片区更新改造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和修改情况的通告
    时间:2025-02-24 17: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南安市人民政府依法将《南安市溪美街道五柱巷片区更新改造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于2025年1月17日至2月17日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满,共收到群众反馈意见68条(有重复意见),归纳总结意见共25条。根据该项目实际情况,现将归纳整理的征求意见和对《方案》拟作出的修改意见回复通告如下:

      一、关于已登记商业用房(店面)只一次性发放12个月停产停业补助不合理的问题。

      回复意见:予以采纳。如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停产停业补助;如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补助发放至回迁通知书发出之日为止。

      二、关于产权手续登记所载面积与实际测量面积不符如何认定,方案中没有明确的问题。

      回复意见:予以采纳。按实际测量面积认定,超过已登记的部分,参照未登记的条款进行认定。

      三、关于一些住改非店面的租户获知片区即将改造的消息,在公告之前已经停止经营,建议修改住改非店面的认定标准的问题。

      回复意见:予以采纳。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按“住改非用房”认定:(1)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明的;(2)在公告发布时已连续经营满两年的。

      四、关于A区居民优先在A区及靠近A区部分安置的问题。

      回复意见:方案已明确“分片安置、就近优先”的安置方式。

      五、关于土地征收补偿费用未体现的问题。

      回复意见:已在方案的第十六条中详细说明。

      六、关于公布规划图纸及效果图的问题。

      回复意见:已于2月9日在“溪美城事”公众号上公布。

      七、关于A区只用于安置自建房居民的问题。

      回复意见:不予采纳。

      八、关于要求让A区的自建房居民优先选房,套房居民延后选房的问题。

      回复意见:不予采纳。

      九、关于B区的房源由B区居民优先选房,A区居民延后选房的问题。

      回复意见:不予采纳。

      十、关于所有构筑物(含简易房、搭盖等)应全部给予安置的问题。

      回复意见:不予采纳。

      十一、关于预征收通告发布前(2024年11月12日之前)未登记的私人自建住宅应全部给予安置的问题。

      回复意见:不予采纳。

      十二、关于按公安户籍或兄弟姐妹的人数认定产权户数的问题。

      回复意见:不予采纳。

      十三、关于私人自建住宅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需支付的补差价偏高,要求降低的问题。

      回复意见:不予采纳。

      十四、关于拟新建的地下停车场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归五柱老人会管理的问题。

      回复意见:不予采纳。

      十五、关于要求在方案中明确祖厝、泽龙宫的选址、承建面积、承建单位和建设方案等的问题。

      回复意见:不予采纳。

      十六、关于一栋房屋出现一层、二层的情况,应分别按1层1.4倍、2层1.2倍的调节系数分别计算可安置面积的问题。

      回复意见:不予采纳。

      十七、关于长兴路的商业用房(店面)和住改非用房定为一类的问题。

      回复意见:不予采纳。

      十八、关于要求提高新华街、新美路商业用房(店面)和住改非用房的补偿标准,与柳新路、文苑巷、镇府巷区分开的问题。

      回复意见:不予采纳。

      十九、关于将产权人已离婚的套房、私人自建住宅认定为两个产权户的问题。

      回复意见:不予采纳。

      二十、关于延迟签约人员同等享受按期签约的优惠和奖励的问题。

      回复意见:不予采纳。

      二十一、关于免除办证契税和办证费用等相关手续费用的问题。

      回复意见:不予采纳。

      二十二、关于商业用房(店面)、住改非用房、套房等按实际租赁价格给予补偿的问题。

      回复意见:不予采纳。

      二十三、关于取消私人自建住宅每栋(套)房屋临时安置费最高不高于6000元/月的限制的问题。

      回复意见:不予采纳。

      二十四、关于提高装修补贴标准的问题。

      回复意见:不予采纳。

      二十五、关于房屋夹层参照阁楼、风楼的标准认定为可安置面积的问题。

      回复意见:不予采纳。

      

     

    南安市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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