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01-1300-2024-00460
    • 备注/文号:南政地〔2024〕74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9-27
    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南安市粮食购销公司1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
    时间:2024-10-09 20:52

    市自然资源局:

      《南安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收回南安市粮食购销公司1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请示》(南资源〔2024〕67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为加快推进洪梅镇中心片区改造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福建省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和南安市2024年第六次自然资源利用管理联席会议暨自然资源价格委员会议纪要(南资源联〔2024〕6号)精神,同意收回南安市粮食购销公司位于洪梅镇梅新社区1宗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为闽(2021)南安市不动产权第1305003号,土地使用权登记面积为9152.55平方米。具体宗地位置详见用地勘测定界图(见附件)。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该宗土地使用权收回后纳入南安市土地储备中心土地储备库,作为政府储备用地;按属地管理原则,在储备用地未重新供应前,由洪梅镇人民政府负责管护工作,防止土地被侵占。收储的土地使用权严格按照规划用途及国家土地供应政策进行供地。

      附件:南安市粮食购销公司用地勘测定界图

     

     

      南安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