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01-1300-2024-00392
- 备注/文号:南政地〔2024〕63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8-21
市自然资源局:
《南安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划拨南安市梅山镇竞诚路道路工程用地的请示》(南资源〔2024〕53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位于梅山镇竞丰村,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南安市2022年度第三十九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23〕57号)批准农转用和征收的土地及经《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中国人民解放军32515部队1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南政文〔2008〕103号)批准收储的土地,合计3.706公顷(原地类为水田1.5068顷、旱地0.0093公顷、园地0.4768公顷、林地0.0206公顷、草地0.0047公顷、其他农用地0.3827公顷、建设用地1.2815公顷、未利用地0.0236公顷),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给梅山镇人民政府作为南安市梅山镇竞诚路道路工程用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城镇村道路用地。
二、同意你局的供地方案,划拨供地具体手续由你局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有关事项严格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执行。用地成本由用地单位自行承担,用地有关税费由用地单位按规定自行缴纳。
特此批复!
南安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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