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01-1300-2024-00351
    • 备注/文号:南政文〔2024〕319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7-29
    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码头镇2024年第七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时间:2024-07-29 11:58

    码头镇人民政府:

      《码头镇人民政府关于码头镇2024年第七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请示》(南码政〔2024〕10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码头镇集体农用地0.0728公顷(其中耕地0公顷)转为集体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列入我市2024年度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二、本批次集体农用地转用涉及的村、地类及面积具体为:刘林村农用地0.0210公顷(其中园地0.0210公顷),杏东村农用地0.0518公顷(其中园地0.0518公顷)。

      三、农用地转用后专项用于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由你镇按照《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安市规范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南政办规〔2023〕19号)中关于“一户一宅”、宅基地面积限额、技术标准等有关规定办理供地和建设批准手续,通过福建省用途管制系统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按规定备案。

      四、涉及退旧建新、土地补偿等问题,由你镇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督促落实。

      附件:码头镇2024年第七批次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农用地转用审批表

     

     

     南安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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