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01-1300-2024-00277
- 备注/文号:南政办〔2024〕30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6-18
洪濑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南安市洪濑镇谯琉重点区域排涝治理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安市洪濑镇谯琉重点区域排涝治理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为保障公共利益,提高谯琉支流的防洪排涝标准,促进河道行洪排涝,有效缓解洪濑镇区防洪排涝压力,补齐晋江东溪流域抗洪短板,南安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南安市洪濑镇谯琉重点区域排涝治理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开、保障权益”原则,接受被征收人及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
二、被征收人及补偿方式
(一)征收范围(具体以征收红线图为准)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为被征收人。
(二)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部分货币补偿与部分产权调换相结合三种方式。
三、签约期限
以南安市人民政府公告时间为准。
四、安置地点
结合洪濑商贸新城改造项目就近安置。
五、用途认定
土地性质、房屋用途以现行有效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用途或市政府、自然资源部门签发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未登记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用途,由征收人根据建筑结构、构造特征、历史沿革、使用情况等因素综合认定。
六、面积计算
被征收房屋面积(含公摊)由房地产测量单位根据房地产测绘技术规范测量确定。选房时,安置型商品房面积(含公摊)按商品房预售面积结算,交房时按不动产登记产权面积(含公摊)进行结算。
七、惠民原则
私人自建住宅被征收人如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的,可享受下列惠民政策:
(一)私人自建住宅挑梁、走廊、阳台、中空部分,按水平投影面积100%计算征收面积。
(二)天井按100%计算征收面积;外墙至滴水线的水平投影面积部分,可按100%计算征收面积(每栋楼最多可按单层最大投影面积计算1次);围墙上的大门门斗按100%计算征收面积。
(三)利用坡屋顶空间作为阁楼的建筑,层高在2.2米(含)以上的部分,按100%计算征收面积。层高在1.6米(含)以上的部分按50%计算征收面积,层高在1.6米以下的部分按附属物“阁楼”给予补偿。
(四)通往屋顶的风楼,层高超过2.2米(含)以上的部分,按100%计算征收面积,层高在1.6米(含)以上的部分按50%计算征收面积,层高在1.6米以下的部分按附属物“风楼”给予补偿。
(五)房屋顶层建筑面积不超过房屋地面第一层建筑面积30%(含)的,不计入总层数。
(六)寺庙、骨灰堂、祠堂等特殊建筑物,原则上采取货币计算补偿金额,实行统一规划、合并建设、统一安置、差价互补。建筑物补偿价格按总三层私人自建住宅的补偿标准计算。层高(至屋脊顶,下同)不超过3米(含)的,可补偿面积按相应结构2倍计算;层高超过3米,但不超过6米(含)的,可补偿面积按相应结构的3倍计算;层高6米以上的,可补偿面积按相应结构的4倍计算。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补助费按实际建筑面积给予发放。
(七)房屋夹层实行货币补偿,不予安置,不计入总层数。层高2.2米及以上的,按附件3材料费给予货币补偿;层高2.2米以下的,按房屋附属物“阁楼”所列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如建筑结构属于框架结构、砖混结构的,按附件3材料费的50%给予货币补偿。
(八)古大厝(祖厝)房屋破损与倒塌的认定
1.屋面局部破损,四周墙体(包括门、窗)围合结构完整,按对应类别房屋给予补偿安置。
2.屋面全部破损,三面墙体(包括门、窗)基本完整,建筑面积按墙体围合面积的50%折扣给予补偿安置。属总一层、总二层的,仍可享受总一层、总二层优惠措施。
3.屋面与墙体基本倒塌,但四周墙基明显,不予计算建筑面积,墙基围合面积范围内土地按经批准使用集体住宅建设用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按墙基围合面积照顾购买安置型商品房,照顾购买价格为4000元/平方米,每栋照顾购买面积最高不超过120平方米。
(九)地下室
持有相关权源材料或相关部门审批手续,且地下室层高达到2.2米(含)以上的,按住宅房屋的标准予以补偿安置,并计入总层数;层高2.2米以下的,不予安置,不计入总层数,按附件3材料费给予货币补偿。
未持相关手续的,且与地上房屋同期设计、建设,层高2.2米(含)以上的,位于地面一层垂直投影下的地下室部分,按住宅房屋的标准予以补偿安置,并计入总层数;超出地面一层垂直投影下的地下室部分,不予安置,按附件3材料费给予货币补偿。层高2.2米以下的,不予安置,不计入总层数,按附件3材料费给予货币补偿。
八、选房原则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采取“先签约腾空、先确定选房顺序号”的办法,在指定的安置区域按选房顺序号进行选房。选房顺序号抽取办法另行公布。
九、私人自建住宅补偿安置
(一)认定和处理办法
私人自建住宅分为已登记、未登记两种类别,根据房屋结构、可补偿面积,进行补偿安置。
1.已登记私人自建住宅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已登记私人自建住宅指持有有效《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产权手续完整私人自建住宅,根据产权登记所载面积进行补偿安置;超出已登记的部分,根据其建设年限参照未登记私人自建住宅对应的条款进行认定。
2.未登记私人自建住宅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未登记私人自建住宅指未持有有效产权登记手续的私人自建住宅。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根据持有的相关手续按下列条款认定处理:
(1)持有相关手续的,按以下规定认定处理。
批准情况 |
可补偿面积 |
备注 |
1.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前,公社(乡、镇)批准的用地手续、基建手续或缴费凭证; 2.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合法用地手续或基建手续; 3.持有历年南安市土地清查手续及发票(原件)的住宅房屋; 4.南安市人民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含镇政府)批准基建或翻建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房屋; 5.属政府建设项目二次安置自建的住宅房屋或属政府定点新村建设、旧村改造项目自建的住宅房屋; 6.根据南安市市委办、市政府办《南安市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认定及分类处置的指导意见》(南委办发〔2016〕11号)的规定,补办基建审批手续的住宅房屋。 |
2020年7月3日前建成的,用地手续范围内房屋,按实际建筑面积认定。 |
批准范围内的土地按批准土地性质认定,未明确土地性质的按集体土地手续宅基地认定。 超出相关土地手续的部分,按下一条款(未持有相关审批手续的)认定处理。
|
2020年7月4日后建成的,用地手续范围内房屋,按批准建设的层数认定;未按批准层数建设的,三层及以下部分,按实际建筑面积认定;三层以上部分不予任何补偿安置或材料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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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持有相关手续,1987年1月1日前建成的房屋,按实际建筑面积予以认定可补偿面积。未持有相关手续,1987年1月1日后至2020年7月3日前建成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不属于“一户一宅”的,根据相应房屋结构给予材料费补贴;在2020年7月4日后建成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安置。
经调查、公示、认定,在征收范围内属“一户一宅”,且按期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的,按以下规定认定处理。
批准情况 |
可补偿面积 |
备注 |
未持相关用地手续且未经审批,在2014年1月28日前建成的房屋 |
按实际建筑面积予以认定可补偿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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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层或扩建的部分,根据其建设年限分别认定处理。 2.翻建房屋按翻建时间认定。 3.如领取材料补贴的部分,不享受房屋装修部分、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费、奖励金。 |
未持相关用地手续且未经审批,2014年1月29日后至2020年7月3日前建成的房屋 |
建筑面积少于450平方米的,按实际建筑面积予以认定;超450平方米的部分不予认定为可补偿面积,超出部分的建筑面积给予相应的材料费补贴。 |
|
无任何证明材料的,2020年7月4日后建成的房屋 |
一律不予补偿安置。 |
(3)房屋建成时间节点的认定
一般以土地房屋权属手续体现的批准时间为房屋建成时间。如权属手续无法体现建成时间的,或属于未持有相关手续住宅的,由村(居)委会根据房屋的现状、结构、层数等实际情况,结合房屋所在新旧建成区域,参照周边房屋建成时间认定。
被征收人应签署相关具结书,具结书应经村(居)委会党组织书记和村(居)委会主任共同签字确认并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后,报征收办征收组签字确认。
(二)货币补偿办法
私人自建住宅实行土地、房屋合并结算,即房屋占地部分与房屋建筑一并计算补偿价格,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不再给予单独补偿。其他土地部分按照相关手续情况,依据土地征收标准进行补偿结算。
总补偿金额=房屋补偿款+其他补偿款:
1.房屋补偿款=(私人自建住宅征收补偿单价×住宅可补偿面积)
2.其他补偿款=(住宅房屋装修价格×装修成新率×住宅可补偿面积)+(土地补偿价格×其他占地面积)+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费+奖励金+附属物补偿款+材料费补贴(如有)。其中住宅房屋装修价格标准参照附件2执行。
私人自建住宅征收补偿单价 单位: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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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 |
总一层 |
总二层 |
总三层 |
总四层 |
总五层及以上 |
框架 |
4199 |
3599 |
2999 |
2779 |
2539 |
砖混、石混 |
3997 |
3426 |
2855 |
2595 |
2355 |
砖木、石木、石、土木 |
3927 |
3366 |
2805 |
2545 |
2305 |
备注: 1.本表所列单价不包含室内装修价值,室内装修补偿另计。 2.本表所列单价不包含奖励补助。 3.本表所列单价为可补偿面积的补偿单价,总一层已按140%计算,总二层已按120%计算。 |
(三)产权调换办法
1.安置原则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期房安置、等面积调换、差价互补、严控扩购”的原则,在指定的安置区域按选房顺序号进行选房。同时,不再计算其房屋补偿款,仅计算其他补偿款。
2.可安置面积的计算
被征收人可安置面积原则上按认定后的可补偿面积进行计算,但总一层、总二层房屋按如下方式计算可安置面积:
属总一层房屋的,按可补偿面积的140%计算可安置面积。
属总二层房屋的,按可补偿面积的120%计算可安置面积。
3.等面积安置部分被征收人应付补差价及因建筑结构原因超面积部分被征收人应付结算价按如下方式结算:
私人自建住宅等面积补差表 单位: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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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 |
总一层 |
总二层 |
总三层 |
总四层 |
总五层及以上 |
框架 |
0 |
0 |
0 |
220 |
460 |
砖混、石混 |
0 |
50 |
144 |
404 |
644 |
砖木、石木、石、土木 |
0 |
100 |
194 |
454 |
694 |
因户型结构原因超面积结算价格:20平方米以内(含20平方米)部分,按3000元/平方米结算;20平方米到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部分,按4000元/平方米结算;超过40平方米按5092元/m2结算。 |
4.如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按期腾空房屋的,属二层及以下部分房屋的,可予以免缴等面积补差价,三层及以上部分房屋,按实际总层数等面积补差价标准缴纳等面积补差价。
被征收人可安置面积,应按户型面积从大到小进行扣减。可安置面积小于40平方米的,不予产权调换,按其原总层数的货币补偿单价进行货币补偿。
(四)古大厝(祖厝)补偿安置
允许古大厝(祖厝)产权户自行析产,析产后的可安置面积应与被征收人其他房屋合并选房,没有其他房屋的可单独算一宗产权房屋,可安置面积大于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的可单独选房。可安置面积小于40平方米的,不予产权调换,按其原总层数的货币补偿单价进行货币补偿。
十、住宅搬迁补助奖励办法
(一)搬迁补助费
按经认定的可补偿面积计算,标准为5元/平方米·次,每栋(套)搬迁补助费最低不低于1000元/次;旧大厝(祖厝)按实计算,不享受最低搬迁补助费。被征收人选择全部货币补偿的,发放一次搬迁补助费;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发放两次搬迁补助费。
如私人自建住宅用于家庭小作坊经营,确实存在机械设备需搬迁的,对于机械设备、设施的搬迁,按附件4执行。
(二)住宅临时安置费
1.过渡方式。鼓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被征收人如自行过渡确实存在困难的,可申请安排临时周转房进行过渡,同时,不予发放住宅临时安置费。
2.过渡期限。选择产权调换的,规定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按期腾空房屋交付验收的,过渡期限为签约期限届满次日起36个月以内;超过规定签约期限签约并腾空房屋交付验收的,过渡期限为被征收人签约腾空次日起36个月以内。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放六个月临时安置费。
3.补助标准。
临时安置费标准为6元/平方米·月。按可补偿面积计算,每栋(套)房屋临时安置费最低不低于1000元/月,最高不高于6000元/月。旧大厝(祖厝)临时安置费按实计算,不享受最低临时安置费。
除不可抗力外,过渡期限超出36个月的,自逾期之日起,向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支付双倍临时安置费,每栋(套)房屋最高不高于12000元/月。享受临时安置费每月每栋(套)1000元最低保障的,若按可补偿面积双倍计算,临时安置费超过最低标准的,按可补偿面积重新核算临时安置费;不超过最低标准的仍按原标准执行,不予双倍补助。对使用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按规定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自发出交房通知之日起,被征收人未按要求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的,不再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
(三)按期签约奖励金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的,按被征收房屋可补偿面积一次性给予200元/平方米按期签约奖励金。
(四)货币补偿奖励金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且全部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给予房屋补偿款(不含住宅房屋装修)20%的货币补偿奖励金。
十一、已登记商业用房(店面)补偿安置
(一)认定和处理办法
已登记商业用房(店面)指持有有效《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载明房屋用途为商业、店铺的房屋,按其所载经营性面积计算补偿安置。
(二)货币补偿办法
补偿金额实行土地、房屋合并结算,即房屋占地部分与房屋建筑一并计算补偿价格,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不再给予单独补偿。
总补偿金额=房屋补偿款+其他补偿款
1.房屋补偿款=已登记商业用房(店面)补偿单价×经营性面积
2.其他补偿款=(住宅房屋装修价格×装修成新率×经营性面积)+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助+奖励金。其中住宅房屋装修价格标准参照附件2执行。
已登记商业用房(店面)补偿单价 单位: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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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位置范围 |
框架 |
砖混、石混 |
砖木、石木、石、土木 |
一类 |
江滨西路 |
10628 |
10484 |
10434 |
二类 |
省道215(东大路) |
10215 |
10071 |
10021 |
除上述路段之外,其他路段均不予认定商业用房(店面)。 |
(三)产权调换办法
1.安置原则
已登记的商业用房(店面)选择产权调换店面的,按“期房安置、等面积调换、差价互补、严控扩购”的原则,在指定的安置区域按选房顺序号进行选房。被征收人根据其经营性面积选择调换新建店面的,不再计算其房屋补偿款,仅计算其他补偿款。
2.被征收人如在本项目征收范围内有其他已登记商业用房(店面)或“住改非用房”的,可合并进行安置,合并后经营性面积小于15平方米的,不予产权调换店面。
3.等面积安置部分被征收人应付补差价及因建筑结构原因超面积部分被征收人应付结算价按如下方式结算:
已登记商业用房(店面)等面积补差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 |
||||
类别 |
位置范围 |
补差单价 |
||
框架 |
砖混、石混 |
砖木、石木、石、土木 |
||
一类 |
江滨西路 |
200 |
344 |
394 |
二类 |
省道215(东大路) |
300 |
444 |
494 |
因户型结构原因超面积结算价格:5平方米以内(含5平方米)部分,按一类8003元/平方米、二类7603元/平方米结算;5平方米以上部分,按一类11004元/平方米、二类10604元/平方米结算。 |
(四)搬迁补助奖励办法
1.搬迁补助费
根据认定的经营性面积,按6元/平方米计算一次;被征收人如选择产权调换的,再按产权调换面积计算一次。
2.停产停业补助
对于已登记的商业用房(店面),按经营性面积,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后利润证明材料,确定经营者近3年平均净利润,一次性发放12个月停产停业补助。无法提供净利润证明材料的,最低可根据已登记的商业用房(店面)面积按6元/平方米·月,给予发放停产停业补助。
3.按期签约奖励金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的,按经营性面积一次性给予200元/平方米按期签约奖励金。
(五)货币补偿奖励金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且全部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给予房屋补偿款(不含住宅房屋装修)10%的货币补偿奖励金。
十二、“住改非用房”补偿安置
(一)认定和处理办法
1.《土地使用证》登记载明土地性质为商住、店面,临街一层具备店面门面结构的,按“住改非用房”认定。
2.未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将住宅一层部分用于经营,临街一层具备店面门面结构,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按“住改非用房”认定:
(1)在征收预公告发布时仍在经营;
(2)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
3.经营性面积按原建筑结构临街或临主要道路的地面第一层第一自然间进行计算;如第一自然间进深超出12米的,按12米进行计算;进深超出12米的其余部分,均按原用途性质进行认定。对于同一自然开间,同时有二面以上店面门面的只能按一面计为店面。
(二)不予认定为“住改非用房”的情形
1.临街或临主要道路的工业用房、办公用房、房屋夹层、简易搭盖、外观不具备店面门面结构的住宅房屋,均按原用途性质进行认定,不得认定为“住改非用房”。
2.沿主干道沿线简易搭盖第一层用于店面经营(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且在正常经营)的,该部分不予认定为“住改非用房”、不予产权调换店面,但可根据该店面所属位置范围,予以搭盖补偿,并给予“一次性终止经营补贴”。
(三)货币补偿办法
1.房屋补偿:按原类型、结构标准参照私人自建住宅标准给予补偿。
2.一次性终止经营补贴:按照认定的经营性面积给予一次性终止经营补贴,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住改非用房”类别划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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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位置范围 |
一次性终止经营补贴(元/平方米) |
一类 |
江滨西路 |
4000 |
二类 |
省道215(东大路) |
3600 |
三类 |
村中小店 |
700 |
备注:上述一类、二类路段外的村中小店认定为三类“住改非用房”。 |
总补偿金额=房屋补偿款+其他补偿款+一次性终止经营补贴:
(1)房屋补偿款=私人自建住宅补偿单价×经认定的经营性面积
(2)其他补偿款=(住宅房屋装修价格×装修成新率×经认定的经营性面积)+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费+奖励金
(四)产权调换办法
1.安置原则
(1)一类、二类“住改非用房”选择产权调换店面的,按“期房安置、等面积调换、差价互补、严控扩购”的原则,在指定的安置区域按选房顺序号进行选房。被征收人根据其经营性面积选择调换新建店面的,不再计算其房屋补偿款及一次性终止经营补贴,仅计算其他补偿款。
(2)被征收人将“住改非用房”产权调换住宅的,按私人自建住宅标准进行补差价,并给予一次性终止经营补贴。
(3)三类“住改非用房”不予以产权调换新建店面,根据类别划分、原房屋结构,按私人自建住宅标准给予补偿安置,并给予一次性终止经营补贴。
2.被征收人如在本项目征收范围内有其他“住改非用房”的,可合并进行安置,合并后经营性面积小于15平方米的,不予产权调换店面。
3.等面积安置部分被征收人应付补差价及因建筑结构原因超面积部分被征收人应付结算价按如下方式结算:
“住改非用房”等面积补差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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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位置范围 |
补差单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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框架 |
砖混、石混 |
砖木、石木、石、土木 |
||
一类 |
江滨西路 |
550 |
694 |
744 |
二类 |
省道215(东大路) |
650 |
794 |
844 |
因户型结构原因超面积结算价格:5平方米以内(含5平方米)部分,按一类8003元/平方米、二类7603元/平方米结算;5平方米以上部分,按一类11004元/平方米、二类10604元/平方米结算。 |
(五)搬迁补助办法
1.搬迁补助费
根据认定的经营性面积,按5元/平方米计算一次;被征收人如选择产权调换的,再按产权调换面积计算一次。
2.停产停业补助
对于“住改非用房”,不再给予停产停业补助。
3.临时安置费
“住改非用房”的临时安置费按私人自建住宅标准发放。
4.按期签约奖励金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的,按经认定的经营性面积一次性给予200元/平方米按期签约奖励金。
(六)货币补偿奖励金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且全部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给予房屋补偿款(不含一次性终止经营补贴及住宅房屋装修)10%的货币补偿奖励金。
十三、工业用房补偿安置
被征收工业用房,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不予安置,被征收企业自行解决安置。
(一)认定和处理办法
1.已登记工业用房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指持有有效工业用途《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工业用房、仓库及其他配套用房,按其产权登记面积计算补偿。
2.未登记工业用房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指未持有有效工业用途《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的工业用房,但实际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并依法纳税,征收预公告发布时仍在生产经营的工业用房、仓库、其他配套用房,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补偿。
(二)补偿计算
按经认定的土地、房屋可补偿面积,实行土地、房屋分开计算、合并结算。计算方式:
总补偿金额=土地补偿款+工业用房补偿款+其他补偿款
1.土地补偿款=土地补偿标准×土地可补偿面积
2.工业用房补偿款=工业用房补偿标准×工业用房建筑面积
3.其他补偿款=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助费+附属物补偿款+装修补偿款(如有)+奖励金
(三)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标准
(1)有审批手续的土地,经批准的工业用地补偿标准按该地段现行基准地价标准进行补偿,不做年限修正。
(2)对于未审批登记,但在2014年1月29日前实际生产经营的企业用地,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腾空封厂交地的,可根据其实际使用土地面积,按该地段现行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70%给予补偿,不做年限修正;超过规定期限签约或在规定期限内签约但未按期腾空封厂交地的,以及2014年1月29日后进行生产经营的企业用地,均按区片综合地价给予补偿。
2.工业用房补偿标准
属用于工业生产的厂房和用于物资储备、中转的仓库补偿,按下列标准进行计算。
工业用房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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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结构 装修等级 |
框架 |
砖混、石混 |
砖木、石木、石 |
土木 |
钢结构 |
较好 |
1176 |
1056 |
676 |
626 |
526 |
一般 |
1026 |
926 |
526 |
476 |
426 |
主体无装修 |
826 |
776 |
426 |
376 |
226 |
备注: 1.钢结构的认定标准:承重柱应是混凝土柱或工字钢立柱,机砖或空心砖围护墙,屋面为彩钢板,由钢梁、拉条、檩条等组成完整的钢结构屋面体系。竖向承重:混凝土柱、工字钢(H型钢)立柱。围护墙:机砖、空心砖、彩钢板。屋面体系:彩钢板、钢梁、檩条、拉条等。钢结构等级的认定标准: 较好: 1)承重柱、围护墙、屋面体系能同时满足钢结构认定标准 2)使用正常,外观无变形,防锈漆无锈蚀或少许锈蚀现象,整体外观较新 一般: 1)承重柱能满足钢结构认定标准,围护墙、屋面体系其中之一能满足钢结构认定标准 2)使用正常,外观有少许明显变形,但不影响安全使用,防锈漆出现锈蚀现象,整体外观一般 较差: 1)承重柱、围护墙、屋面体系仅满足其中一项 2)使用正常,外观有多处明显变形,防锈漆出现多处锈蚀现象,整体外观较差 3)未正常使用,基本无人维护保养 临时搭盖的认定标准: 承重柱:钢管柱、铁支架 围护墙:四周砖墙体、铁皮围护、方石、无围护 屋面体系:角铁屋架、承重架为轻型构架 2.框架结构的认定标准: 由许多混凝土柱、混凝土梁和混凝土板共同组成的框架来承受房屋全部荷载的结构。 竖向承重:钢筋混凝土柱 横向承重:钢筋混凝土梁、钢筋混凝土楼板 3.砖混(石混)结构的认定标准: 由钢筋混凝土楼板和砖砌(石砌)墙体组成的承受房屋全部荷载的结构。 竖向承重:承重砖、石块 横向承重:钢筋混凝土梁、钢筋混凝土楼板 4.土木结构的认定标准: 由竹条代替钢筋,粘土(有的还会加混稻草)代替混凝土加以夯实做成的房屋墙体,以木头为梁,以瓦或是干草为盖的一种建筑形式的各种房屋。 竖向承重:竹条+粘土横向承重:木头 屋盖:瓦、干草 5.砖木、石木结构的认定标准: 由砖(石)砌体和木制构件承受房屋荷载的建筑结构。 竖向承重:砖、石 横向承重:木头 屋盖:瓦、干草 6.石结构的认定标准: 由石头砌体承受房屋荷载的建筑结构。 竖向承重:石头砌块 横向承重:石头砌块 屋盖:石板 7.钢结构厂房层高超过13米的,超过部分,按房屋补偿价增加5%给予补偿{公式:〔(实际高度-13米)×5%)×补偿单价〕}。层高计算从室内地面至檐口计算高度。 8.框架、砖混、石混、砖木、石木、石结构厂房层高超过4米的,超过部分,按房屋补偿价增加5%给予补偿{公式:〔(实际高度-4米)×5%)×补偿单价〕}。层高计算从室内地面至檐口计算高度。 9.对于基础、墙体都是框架或混合结构的,而顶棚是彩钢结构的,按照框架或混合结构标准与钢结构标准的平均值给予补偿。 |
3.其他补偿标准
(1)利用已批准的工业用地建设办公楼、展厅、住宅、员工宿舍等,严格按工业用房(主体无装修)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2)工业用房局部面积装修为办公楼、展厅、住宅、员工宿舍等,其装修补偿价参照相应档次住宅装修标准结合成新率给予增加补偿;
(3)本实施方案未明确的工业用地范围内其他构筑物、隐蔽工程的补偿标准,可视实际情况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4)2014年1月29日后抢建的工业用房,根据《南安市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认定及分类处置的指导意见》(南委办发〔2016〕11号)规定执行。
(5)对本实施方案规定的征收补偿标准有异议的,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补偿,不享受本实施方案有关的补助、奖励、照顾、保障措施。
(四)搬迁过渡办法
1.搬迁补助费
(1)根据审查认定的工业用房面积,按6元/平方米的补助标准计算一次。
(2)对于机械设备、设施的搬迁,按附件4执行。对于机械设备设施的搬迁,搬迁补助费确实不足、需超补助标准的,由被征收企业提出申请,经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后,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搬迁补助费,按评估结果对增加的部分给予提高补助标准。但办公设备、存货、可移动的设备及建筑物固有的水电、通风、消防等设备,不能纳入大型机械设备设施评估。
(3)大型机械设备设施的补偿标准,由被征收企业提出申请,经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后,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2.停产停业补助
对工业用房,征收预公告发布时仍在生产经营的,根据税务、统计部门提供的经营者近3年平均净利润,一次性发放12个月停产停业补助,但最低可根据工业用房面积,按12元/平方米·月的补助标准,一次性给予12个月停产停业补助。征收预公告发布时未生产经营的,不予发放停产停业补助费用。
(五)按期签约奖励金
被征收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交付验收的,按审查认定的工业用房面积一次性给予200元/平方米按期签约奖励金。
十四、土地征收(收回)补偿价格
(一)住宅实行土地、房屋合并结算,即房屋占地部分与房屋建筑一并计算补偿价格,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不再进行补偿结算。
(二)对批准未建住宅建设用地,根据持有相关手续按,国有出让按588元/平方米进行补偿,国有划拨、集体划拨47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
(三)征收集体农用地、未经批准建设用地、未利用地补偿标准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5.2万元/亩,不设立调节系数。具体执行上,不分地类每亩5.2万元包干发放补偿款。耕地按规定发放2000元/亩的青苗补助费。
十五、其他部分
(一)其他类别房屋的补偿安置
搭盖、地上附着物、房屋附属物及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分别按附件标准进行计算,给予货币补偿。
本实施方案未规定事项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二)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补偿安置
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除区域内需配套的小学、幼儿园外)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不予安置。
(三)其他规定
1.相关费用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型商品房的办证契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办证费用等相关手续费用等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2.其他情况的处理
被征收土地房屋存在租赁关系或抵押的,由被征收人自行处理。
3.被征收人原持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按证件体现的面积各给予60元/平方米的办证补助,相应证件统一收回并注销;持有《不动产权证书》的,按证件体现的建筑面积给予120元/平方米的办证补助,相应证件统一收回注销。
十六、住房保障
(一)经认定的特殊困难家庭
经民政、农业农村相关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乡特困人员、精准扶贫对象,全部选择产权调换且人均居住面积(含本项目征收范围内的住房面积和征收范围外的南安市行政区域内其他住房面积,且计入该户保障人口的户籍必须在本项目征收范围内)不足20平方米,1人按45平方米给予安置,2人按60平方米给予安置,3人按90平方米给予安置,4人按110平方米给予安置,最高不超过110平方米/户,并免予结算差价。
(二)征收区域内的居住困难户
私人自建住宅中的居住困难户,全部选择产权调换且人均居住面积(含本项目征收范围内的住房面积和征收范围外的其他住房面积,且计入该户保障人口的户籍必须在本项目征收范围内)不足35平方米的,可照顾购买至人均35平方米保障居住,照顾购买价格按3200元/平方米进行计算。如放弃保障性照顾购买的,放弃部分不予其他补助。
(三)已批未建宅基地
对于已批未建的合法宅基地,土地按持有相关手续补偿,可按批准未建宅基地土地面积给予照顾购买安置型商品房,照顾购买价格为4000元/平方米,每户最高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土改”时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中“房产”栏记载的基地、房屋附属埕地和空地及“土地”栏记载的土地或属土地清查补办手续的空地部分,均不予照顾购买安置型商品房。
十七、老人生活费补助
为照顾原社区居民老年人的生活,属住宅产权户的被征收人如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房屋的,其在本项目征收范围内的家庭户籍成员(不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离退休人员)自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当月起,选择产权调换的,在过渡期间,每人每月给予200元的生活费补助。在临时过渡期间有新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该项补助自符合条件当月起发放;在临时过渡期间死亡的,从死亡的下个月起停止发放;全部选择货币补偿的,在签约腾空时,满足以上条件的老年人,一次性发放1200元的生活费补助。
十八、附则
(一)对本方案所列房屋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分户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选择分户评估的不得再按本方案规定标准补偿),且不享受本实施方案规定的优惠、补助、奖励、保障措施。选择产权调换的,还应对安置型商品房房屋价值同时进行评估,并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核结果10日内向泉州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被征收人如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房屋的,不享受本实施方案有关的优惠、补助、奖励、保障措施。
(三)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对象范围和保障措施按照《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及《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安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南政文〔2017〕51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本实施方案未明确的其他特殊情形,由所在征收组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后,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南安市洪濑镇谯琉重点区域排涝治理项目指挥部研究确定后组织实施,涉及增加征收补偿费用的,纳入片区征收成本。
(五)本方案由征收实施单位南安市洪濑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
(六)本方案由南安市洪濑镇谯琉重点区域排涝治理项目指挥部负责解释,南安市洪濑镇谯琉重点区域排涝治理项目指挥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细则。
(七)本项目征收实施过程中,如南安市房票政策落地实施,可按照有关房票政策,结实本片区实际,经南安市洪濑镇谯琉重点区域排涝治理项目指挥部研究,进一步优化补偿安置措施。
附件:1.安置型商品房户型及面积
2.住宅房屋室内装修档次分类及成新率定级说明表
3.被征收各类住宅材料费补贴单价表
4.机械设备搬迁费补偿表
5.搭盖补偿表
6.房屋附属物补偿表
7.地上附着物补偿表
8.农业生产配套设施补偿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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