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01-1300-2021-00054
- 备注/文号:南政地〔2021〕11号
-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3-25
南安市自然资源局:
你局《关于收回南安市石井供销社等4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请示》(南资源〔2021〕7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为加快推进石井镇滨海小区一期安置房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福建省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和南安市2021年第一次自然资源利用管理联席会暨自然资源价格委员会议纪要(南资源联〔2021〕1号)精神,同意收回位于石井镇石井社区南安市石井供销社2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南安市石井供销总店2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面积合计为101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分别为:南国用(2011)第00110151号,土地使用权登记面积为286.72平方米;南国用(2011)第00110152号,土地使用权登记面积为437.0平方米,实测土地使用权面积为253.54平方米;南政国用(96)字第00960225号,土地使用权登记面积为199.5平方米;南政国用(96)字第00960226号,土地使用权登记面积为276.24平方米。具体宗地位置详见用地勘测定界图(见附件)。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该4宗土地使用权收回后纳入南安市土地储备中心土地储备库,作为政府储备用地;按属地管理原则,在储备用地未重新供应前,由石井镇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的管护工作,防止土地被侵占。收储的土地使用权严格按照规划用途及国家土地供应政策进行供地。
附件:南安市石井供销社等4宗用地勘测定界图
南安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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