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01-1300-2020-00246
- 备注/文号:南政办内传〔2020〕62号
-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0-12-10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雪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和《南安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意见》(南政文〔2017〕5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提高我市被征地(含被征海,下同)农民养老保障金发放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办法
(一)执行时间及标准:从2021年1月1日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标准从现在每人每月14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50元。
(二)享受范围:累计达到第二轮承包面积70%以上的或剩余耕地人均少于0.1亩,经有关部门审核确认且已登记录入城乡居民保信息系统的被征地农民对象,并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的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
二、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村(居)委员会要认真做好宣传工作,按照政策规定和有关程序,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申报和审核工作。
(二)市公安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各自工作职能,互相协调配合,及时做好被征地农民对象的审核和确认工作。
(三)市财政局、人社局应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工作,确保按时足额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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