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907-0101-2024-00035
    • 发布机构:英都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2-26
    英都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英都镇村级林长制考核方法》的通知
    时间:2024-12-26 14:44

    各村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决策部署,不断推进我镇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共南安市委办公室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委办发〔2021〕9号)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现将《英都镇村级林长制考核方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希望你们遵照执行。

      

     

    英都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英都镇村级林长制考核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决策部署,不断推进我镇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的通知》《福建省林长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深做实林长制工作的通知》《中共南安市委办公室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委办发〔2021〕9号)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进乡村林长制工作,应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为主,绿色发展、生态惠民,问题导向、因地制宜,党委领导、部门联动”的原则,构建党政同责、属地负责、部门协

      同、源头治理、全域覆盖的长效机制。

      第三条  镇党委、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支持实施林长制和林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发挥林长制统领作用,全面提升林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第四条  林长制实行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村级林长、副林长及村级森林警长为推行林长制的村级直接责任人,负责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乡村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组织制定村级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规划。

      第二章  村级林长、副林长和村级森林警长职责

      第五条  压实村级林长、副林长和村级森林林警长责任,重点履行以下职责:

      (一)坚决执行南安市总林长会议议定的事项、决定和南安市总林长签发的命令以及上级林长指示、批示;

      (二)结合实际谋划推进本村年度重点工作,对本村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负总责;

      (三)加强对本村林长制工作完成情况的调度督办,每季度对本村责任区域进行巡林指导1次以上,组织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督促本村网格员、护林员履职尽责;

      (四)掌握本村森林资源底数,组织完成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协助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维护森林资源培育以及林业产业发展等工作;

      (五)落实森林资源源头保护管理责任,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各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组织配合开展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和森林防灭火工作,组织开展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

      (六)监督指导村级林长履职,组织开展“一长两员”的日常管理、培训和考核等工作;

      (七)定期召开村级林长会议,研究部署林长制工作,通报各项重点任务完成情况。

      第六条  压实村级林长、副林长、村级森林警长责任,重点履行以下职责:

      (一)掌握责任区域森林资源状况,提出开展森林质量提升、发展林下经济的意见建议,动员村民积极参与造林绿化、森林抚育、发展林下经济和自然保护地、公益林、天然林管护、野生动植物保护宣传等工作;

      (二)履行责任区域森林资源保护责任,及时发现、制止和报告破坏森林资源行为,要加大越冬候鸟源头管控力度,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林业执法;

      (三)及时发现报告本村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森林火灾等事件,协助上级部门开展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生物灾害防治、森林防灭火等工作。

      (四)监督生态护林员巡山护林、履职尽责情况,接受护林员巡护汇报并及时向上报告;

      (五)向村民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第三章林长办职责

      第七条  村级副林长兼任村级林长办主任,承担本村林长制日常工作。具体工作职责为:

      (一)开展林长制示范基地、示范乡村和护林员队伍建设,以村级为单位,推进“林长+示范基地”建设,每年打造批林长制示范基地,评选一批林长制示范村和最美生态护林员

      (二)及时收集、宣传本村林长制工作亮点、特色做法及林长、警长巡林情况;收集并及时向镇级林长及林长办报告推进中遇到的重难点问题,推动问题有效解决;

      (三)每年对村级贯彻落实林长制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及时向镇级林长报告;

      (四)完成市、镇级林长及上级林长办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八条  镇林长办每年对村级林长制开展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乡村振兴绩效考核范围,作为村级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村级林长制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由镇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表扬。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镇级林长、林长办作出书面说明并限期整改到位;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上级林长、副林长或受委托的镇林长办主任进行约谈。

      第十条  镇级将按照林长制年度工作任务和目标责任完成情况以及影响度考核情况来行评分,对在省市县级考核中造成镇级扣分的,在镇级考核中对其翻倍扣分。

      第十一条  实行林长制黄牌警告机制。对森林资源保护森林防灭火、造林绿化、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地保护管理、林业安全生产、生态护林员管理等林长制重点工作进度滞后,造成负面影响的,实行黄牌警告提醒。警告提醒纳入林长制年终考核内容,每次黄牌警告提醒予以相应扣分。对实行黄牌警告的村实行重点管理,重点管理期限为半年。重点管理期内仍整改不到位的,林长制考核双倍扣分,并向镇级林长报告和通报。

      第十二条  镇级要加强对村级林长制工作的考核力度,细化各项考核指标。对落实到村级的考核指标,镇级予以抽查考核,抽查结果发现问题作为村级年度绩效考核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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