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908-0101-2025-00001
- 备注/文号:南翔政〔2024〕140号
- 发布机构:翔云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1-15
各村委会、各有关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镇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广大干部群众、企业职工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并排除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翔云镇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以及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事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举报以及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二、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行为(以下简称非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依法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或者该行政许可已经失效,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谎报生产安全事故,是指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
本制度所称瞒报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隐瞒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翔云镇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并经查证属实。
三、翔云镇范围内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利向翔云镇安全生产委员会举报。
四、受理各类安全举报,接到举报工作的相关人员应立即做好书面记录,并第一时间联系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管人员到现场勘查核实。如属已受理过的同一举报内容,应向举报人详细说明受理的时间和处理经过;对举报非安全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应直接告知举报人有权处理的责任部门;如涉及多部门交叉监管的,由翔云镇安委会办公室牵头进行现场勘查核实。
五、核实举报情况基本属实后,属一般或较大安全隐患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整改,到期进行复查。隐患整改责任单位整改事故隐患后,应及时将整改情况书面呈报行业主管部门。
六、凡属情节特别严重的安全违法行为或重大、特别重大事故隐患,受理人应立即上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
七、举报核实处理完毕,翔云镇安委会办公室做好记录,并于处理完毕后次月5日报翔云镇安委会领导小组评审、审批后,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八、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举报件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应按保密制度要求定密处理。宣传报道时,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等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确需公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九、资金奖励标准为50至2000元;其中举报现象经核实属一般安全隐患的,给予举报人50元奖励;举报现象经核实属重大安全隐患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举报瞒报漏报安全生产事故可奖励至1000-2000元不等;举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给予1000元至2000元不等的奖励等。
恶意举报、虚报、假报的,将对举报人进行严厉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举报奖励资金由镇财政办公室从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的范围:
(一)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者具体的举报事项的;
(二)举报人是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
(三)举报内容属于信访事项的,或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的,或已进入司法程序的;
(四)举报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查处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十一、翔云镇人民政府受理行政管辖区域内安全生产隐患举报:
举报地点:翔云镇计生四楼安办;
举报电话:0595-86101166;
举报邮箱:xyzajb166@163.com。
十二、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翔云镇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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