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923-0101-2025-00021
    • 备注/文号:南霞规〔2025〕2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霞美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5-10-10
    霞美镇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霞美镇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安装建设管理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25-10-10 10:23

    各村委会、镇直有关单位:

      2025年6月4日霞美镇人民政府以南霞规〔2025〕1号文印发《霞美镇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安装建设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

      鉴于当前光伏发电行业形势要求变化,且制发该《通知》时上位文件《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7部门关于推动泉州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泉发改〔2024〕95号)已于2025年9月9日废止,因此对该《通知》(南霞规〔2025〕1号)予以废止。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闽发改规〔2025〕5号)等政策法规执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和《“泉州·宋元中国的世界海洋商贸中心”世界遗产保护管理条例》所确定的遗产区、风景名胜核心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国家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已挂牌的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单位(文保点)及其控制区,法律、法规另有限制或禁止建设的,从其规定。

      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第十九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合理布置光伏组件朝向、倾角与高度。利用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的,应当满足建筑物结构安全、消防、防水、防风、防冰雪、防雷等有关要求,预留运维空间。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采用建筑光伏一体化的建设模式”和第二十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利用新建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的,鼓励在建筑物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等阶段统筹考虑安装需求,一并办理规划许可等手续;利用既有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的,可按照简约高效的原则,在符合建设要求的条件下免除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规划许可、节能评估等手续”,镇规划办与上级相关部门做好建设方面的业务沟通衔接,在允许可按照简约高效原则的情况下商洽项目建设管理备案服务指南,指导投资主体办理规划许可等手续或实行建设备案管理。严禁假借“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之名进行两违建设。镇综合执法队(执法中队)要依法依规做好巡查工作。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南安市霞美镇乡村振兴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联系电话:0595—86750018。

     

     

     南安市霞美镇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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