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912-0101-2024-00037
    • 备注/文号:南诗政〔2024〕109号
    • 发布机构:诗山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8-30
    诗山镇人民政府关于开征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时间:2024-09-01 10:07

    各村(居)委会、市(镇)直各单位、各企业:

      为提高污水无害化处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镇环境。根据《南安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南政办〔2005〕77号)、《南安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开征污水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南发改〔2019〕32号)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决定开征污水处理费,具体如下:

      一、征收对象:诗山镇辖区范围内的行政机构、各企业及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居民和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企业的污水排入城市污水管网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无论其污水是否经过处理和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其中,企业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其污水处理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一级或二级标准的,经城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共同核定,污水处理费按正常标准的50%计征;达到三级标准排放的,按规定标准收费;超过三级标准排放的,按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和污水处理费。按50%标准计征污水处理费的企业,必须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或者实施污染物排放浓度在线监测。企业污水处理费按全额预征收,在企业出具环保部门的在线监测达标等级情况证明后,根据上述征收标准按实际达标等级量计算多征部分并直接返还。

      二、征收标准: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按用水量每吨0.8元征收,污水处理费按月征收。

      三、征收方式:诗山镇人民政府为征收污水处理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费的收缴工作,并委托镇自来水厂代为征收,镇自来水厂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代征污水处理费,确保污水处理费征缴到位。

      四、减免征收对象:贫困户、低保家庭(包括五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等人员的污水处理费经申请,按规定给予减免。

      五、资金使用与管理:

      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

      (一)支付污水处理厂投资企业的污水处理运营费。

      (二)排污管网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费用。

      (三)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及维护费用。

      (四)农村厕改及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维护费用。

      (五)污水处理厂建设的前期费用。

      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全额纳入诗山镇财政专户管理,按月结算并上缴市财政专户,财政主管部门按缴入专户实际收费的5%逐月向代收单位支付代收手续费。

      六、处罚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拒缴或拖欠污水处理费,对不按规定期限缴纳污水处理费的,除追缴所欠污水处理费外,按日加收应缴费用1%的滞纳金。自催缴之日起十五日内仍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供水企业和单位可对其暂时停止供水,并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诗山镇纪检、财政、经管等部门要加强对污水处理费收支的监督检查。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八、本文件于2024年9月1日起实施。

      附件:南安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开征污水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南发改〔2019〕32号)

      

     

    诗山镇人民政府

      2024年8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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