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911-0101-2024-00019
- 备注/文号:蓬政〔2024〕99号
- 发布机构:蓬华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2-10
各村村委会、镇机关内设机构:
现将《蓬华镇规范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蓬华镇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蓬华镇规范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保障农村村民合理居住需求,根据国家、省、泉州市及《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安市规范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南政文〔2023〕19号)、《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南政办〔2022〕3号)、《南安市农村在基地资格权和“一户一宅”认定标准指导意见》(南委农办〔2022〕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宅基地资格权认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享有宅基地资格权:
1.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户籍在本村的,但用个人资产向集体经济组织入股取得成员资格的成员除外;
2.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人口自然繁衍生育、依法收养或 依法负有抚养义务的后代,且户籍在本村的人员;
3.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以婚姻登记为准),且户 籍在本村的配偶;
4.原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现役义务兵或士官、在读大中专学生、正在服刑的人员等非永久性离开期间,保留农村宅基地资格权;
5.国家建设或者其他政策性原因,通过移民进入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且户籍迁入本村的人员及其配偶和生育的后代(含依法收养子女);
6.其他符合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享有宅基地资格权的人员。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即终止宅基地资格权:
1.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死亡之日起,宅基地资格权自然终止;
2.因出嫁、户籍迁移等原因不再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已享受宅基地资格权,本村宅基地资格权终止;
3.将原有宅基地、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宅基地资格权终止;
4.自被正式招录为国家公务员(含参公人员、离休和退休人 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及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含离休和退休人员,不含临时工)等已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日起,宅基地资格权终止;
5.军人转干后享受房改或住房优惠政策等住房保障待遇,宅基地资格权终止;
6.参加政府实施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项目,并出具自愿放弃宅基地使用权之日起,本村宅基地资格权终止;
7.其他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不再符合宅基地资格权的情形。
二、审批要求
(一)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限额标准。具有本村户籍,按照“以成员认定、以户取得”原则,以户为单位分配取得农村宅基地,并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经批准异地新建的,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由村委会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1.“一户”的认定
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信息为基础,同时 应当符合我市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条件。具备以下情形,虽未在同一个户籍登记信息中,但应认定为处于同一“户”:
(1)依法登记结婚或者在1994年2月1日前已以夫妻名义 共同生活的夫妻双方。
(2)未成年人与法定监护人共同认定为一户,如法定监护人离婚的,该未成年人与拥有抚养权的法定监护人认定为一户。
(3)家庭成员中只有一个成年子女的,父母与成年子女共 同认定为一户;家庭成员中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成年子女的,父母 必须随其中一个成年子女为一户。
(4)家庭成员中系二女户,女儿已结婚且男方入赘的,父母必须与其中一个女儿为一户。
(5)依法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应当与赡养人之一共同认 定为一户。
(6)丧失父母的未成年孙子女应当与共同生活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认定为一户。
(7)其他特殊情形经本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 (代表)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公示后报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备案。
2.“一宅”的认定
符合下列情形的,应认定为符合“一户一宅”的情形,不认定为“一户多宅”;
(1)1999年1月1日以前,该户已有二处以上宅基地并已合法登记的;
(2)已合法取得一处农村房屋,又通过依法继承、受遗赠房屋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
(3)已合法取得一处农村房屋,又通过司法裁判受法律保 护的方式(如司法拍卖、产权流转等)取得宅基地上住房的;
(4)一户虽有两处或两处以上宅基地,但面积总和未超过 福建省规定宅基地面积标准的;
(5)其他特殊情形经本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 (代表)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公示后报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备案。
(二)用地选址
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获批前,在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以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作一致性处理后,可作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的审批依据。应避开地质复杂、地基承载力差、地势低洼不易排涝以及易受滑坡和洪水侵袭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段。严禁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林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三)宅基地规模
宅基地面积是指住宅建筑物(构造物)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占地面积,其中:
个人建房: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每户宅基地面积限额为8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房或者对原旧住宅进行翻建的,可以适当增加面积,但增加的面积每户不得超过30平方米。
多户合建多层单元式住宅(五户及以下):每户宅基地需符合个人建房宅基地面积控制要求,且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四)建设规模
村民建房按照“一户一方案”的方式,严格实行带设计方案审批,其中:
个人建房:
层数不超过三层,风楼或斜屋面不计入层数且建筑面积不超过建筑一层面积的30%,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5米且层高不超4.5米。原则上使用省、市、县发布的住宅建设通用图集或立面图集,不使用通用图集的,需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或专业技术人员编制设计方案,经镇人民政府确认后实施。
多户合建多层单元式住宅(五户及以下):
层数原则不超过6层,风楼或斜屋面不计入层数且建筑面积不超过建筑一层面积的30%,建筑高度不得超过24米且层高不超4.5米;每户住宅建筑面积在250平方米以内。需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方案,经乡镇人民政府确认后实施。
即有住宅加层:
拟加层后层数、层高不超现有控制规模,风楼或斜屋面不计入层数且建筑面积不超过建筑一层面积的30%,单层层高不超4.5米。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出具明确可承载加层层数结论的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报告书和设计方案,经乡镇人民政府确认后实施。
(五)建筑质量风貌管控
农村住宅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设计,或者选用省、市、县发布的村镇住宅建设通用图集,纳入村民住宅建设相关规划许可内容,作为建房日常巡查、竣工验收的建筑风貌管控依据。农村住宅建设一定规模以上(4层及4层以上或者集中统建)的,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接施工;集中统建的农村住房项目应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其质量安全管理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体系;3层及3层以下的由建房村民自行选择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接施工;农村建房村民或者集中统建的组织单位应与参与建设各方签订合同,并上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三、审批流程
(一)村级确认
村委会召开村两委会议对申请建房户的资格条件进行确认,重点审查申请对象的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条件,批用地位置、用地面积是否符合要求,有无影响相邻权利人的利益,旧宅处置方式等进行确认,若村两委会议评分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则取消该建房户建房审批资格,并对村支书和土地协管员进行问责。
(二)窗口收件
所有申请建房户需持身份证、户口簿、房屋产权证明等有关材料,到镇便民服务大厅进行申请登记,窗口工作人员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由村干部初步确认是否符合建房条件,进行窗口初核,初步建立“一户一档”,申请建房户名单报送驻村工作队。
(三)实地核查
驻村工作队牵头,组织自然资源、规划建设管理、乡村振兴办等管理人员实地核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批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和用途管制,是否有邻里纠纷,是否符合“一户一宅”原则,是否符合规划建设管理并签字确认。
(四)联席审核
经村镇有关部门的实地核查后,统一报送镇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联席会议共同联审确认,联审会议原则上每旬召开一次,联审结果逐宗标注具体审查意见或建议,符合条件的收件汇总报送镇党委(扩大)会议审核批准,存在问题的申请件通知到申请户本人,待补齐后汇总报镇联审办。联审办公室根据政府审批的情况于10个工作日内核发规划许可证及宅基地批准书,并通知各村委会(村民)于3个工作日内到窗口领取材料并当场签订批后监管告知书并告知,村委会代为领取材料的一并将批后监管事项告知村民并签字报送镇联审办。
四、批后监管
镇、村两级应加强批后监管和日常监管,建立健全区域化、责任化巡查机制,充分利用“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等手段,对“两违”问题“零容忍”,该拆除的坚决拆除、该移送的及时移送,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
(一)建立住宅建设公示制度
镇乡村振兴办、自然资源所、规划办应在建房审批文件下发后3个工作日内制作好《施工公示牌》(公示内容包含审批文件编号、建房村民姓名、宅基地面积和四至、建房层数、举报电话等信息),并及时发至村委会。建房户在领取《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复印件和《施工公示牌》后,方可组织建房施工,且施工期间必须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处悬挂《施工公示牌》,并张贴农村自建房(三层以下)质量安全常识“一张图”,接受社会监督。
(二)实行建设过程“四到场”管理
镇、村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要加强对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申请、审核、审批、建设、验收的全程监管,实行村民住宅建设过程“四到场”管理,村于每周一收集上报群众“四到场”需求。驻村工作队于每周三,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村级网格员进行“四到场”。
1.建筑放样到场。建房农户开工前联系一级网格长(村土地协管员)进行建筑放样,一级网格长(村土地协管员)和建房农户确定放样时间后,由驻村工作队牵头,自然资源所、乡村振兴办、规划办,村一、二级网格长等相关人员共同到场做好实地丈量放样(应将二层以上建筑挑出面积按投影面积计算在批准的占地面积之内),确定四界(在放样时应征求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符合批准用地范围的,参与放样人员和建房农户共同在《“四到场”情况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2.基槽验线到场。建房农户基槽完工后联系一级网格长(村土地协管员)进行基槽验线,由驻村工作队牵头,自然资源所、乡村振兴办、规划办 、一、二级网格长和建房农户当天到场验线,监督建房农户是否按照放样定位的要求挖槽埋基。验收合格的,参与放样人员和建房农户共同在《“四到场”情况记录表》上签字;验线不合格的,应责令其停止施工,按法定程序督促整改到位后方可批准继续施工,强行违法施工的由驻村领导牵头,综合执法队等有关部门配合,组织执法人员强制整改。
3.施工节点到场。建房农户在二层以上每层楼面浇筑钉好建筑支模后,联系一级网格长(村土地协管员)进行节点验收,由驻村工作队牵头,自然资源所、乡村振兴办、规划办、一、二级网格长和建房农户当天到场验收,分别对地上建筑物挑阳台等投影面积和建筑檐口高度进行校验,验收合格的,参与放样人员和建房农户共同在《“四到场”情况记录表》上签字;验收不合格的,应责令其停止施工,并按法定程序督促整改到位后再批准继续施工,强行违法施工的,由驻村领导牵头,综合执法队等有关部门配合,强制整改。
4.竣工验收到场。建房农户房屋建成后,联系一级网格长(村土地协管员)进行竣工验收,由驻村工作队牵头,自然资源所、乡村振兴办、规划办、一、二级网格长相关人员共同到场做好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共同在《“四到场”情况记录表》上签字;验收不合格的,应责令其停止施工,由驻村领导牵头组织,督促建房户整改到位后再予以验收。
5.存档。农村建房批后监管全过程实行“一户一档”制度。批后监管全过程须填写《“四到场”情况记录表》一式三份,由联审办、村委会和建房农户分别保存,一级网格长(村土地协管员)对“四到场”情况拍照并留存图片资料,详实登记四到场情况。在房屋竣工验收后,一级网格长(村土地协管员)将“一户一档”相关资料移交联审办、村委会存档。
本方案由蓬华镇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协调工作领导小组承担具体解释工作,自下发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1.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申报材料清单
2.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审查要点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4.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5.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6.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7.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8.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验收意见
9.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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