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913-0101-2020-00021
    • 备注/文号:南码政〔2020〕74 号
    • 发布机构:码头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5-20
    关于印发《码头镇小作坊小加工厂和出租仓库安全隐患排查处置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0-05-29 10:19

    各村(社区)、市镇直有关部门:

      根据《南安市小作坊小加工厂和出租仓库安全隐患排查处置专项工作方案》(南安指〔2020〕10号)的文件精神,现将《码头镇小作坊小加工厂和出租仓库安全隐患排查处置专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码头镇人民政府

      2020年5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码头镇小作坊小加工厂和出租仓库安全隐患排查处置专项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有序有效解决我镇小作坊小加工厂、出租仓库安全隐患,促进小作坊小加工厂、出租仓库规范发展,制定如下专项工作方案。

      一、 工作目标

      在全镇各领域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基础上,对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其生产规模、生产条件、固定从业人数达不到国家规定的生产加工企业许可要求的小作坊小加工厂、出租仓库等,围绕房屋安全、消防安全、生态环境等方面,细化安全隐患分类处置措施,引导督促具备生产经营条件但未申领证照的生产经营户办理证照,关闭存在房屋安全隐患、消防安全隐患和不符合生态环境要求的小作坊小加工厂、出租仓库等,做到全面排查,依法依规规范一批、提升一批、关闭一批,推进我市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

      二、 时间安排

      2020年5月15日起至8月15日。

      三、 处置原则

      (一)房屋安全方面。对存在重大隐患的,一律不得作为小作坊小加工厂、出租仓库生产经营场所,并立即撤离人员,采取封房、加固、拆除等措施,消除隐患。对存在一般隐患的,应责令停业整改,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房屋结构安全性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由房屋产权人进行处置,若需加固的,加固完成后经再鉴定合格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无法消除隐患的,不得作为小作坊小加工厂、出租仓库生产经营场所,已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予以关闭取缔。对暂无安全隐患的,可以继续作为小作坊小加工厂生产经营场所和出租仓库等,但应定期检查与维护。

      (二)消防安全方面。对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存在“三合一”隐患,建筑消防设施(双自动、消火栓)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甲类、乙类、丙类、丁戊类加工作坊每层面积分别大于等于100 m2、150 m2、250m2、250m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少于2个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等情形之一的小作坊小加工厂、出租仓库生产经营场所,责令停业整改,督促隐患单位签订承诺书,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未能按时完成整改的,不得恢复生产经营。对存在一般隐患的,督促其限期整改,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场所安全;仍拒不整改的,予以关闭取缔。对暂无隐患的,可以继续作为小作坊小加工厂、出租仓库生产经营场所,但应提醒业主加强检查巡查,及时发现、及时消除隐患。各村(社区)各有关部门排查消防安全隐患时可参考《南安市小作坊小加工厂和出租仓库消防安全导则》(附件1)及《南安市小作坊小加工厂和出租仓库消防安全检查表》(附件2)。

      (三)生态环境方面。对重污染的“十五小(小造纸、小制革、小染料、土炼焦、土炼硫、土炼砷、土炼汞、土炼铅锌、土炼油、土选金、小农药、小漂染、小电镀、土法生产石棉制品、土法生产放射性制品)”、“新六小(小水泥、小玻璃、小炼焦、小火电、小炼铁、小煤矿等”等国家明令取缔关停或者限期淘汰关闭的行业,坚决按规定予以关闭取缔。对不产生废水、废气、噪声污染问题的手工工艺品、定制皮鞋、小面包、面包糕点、小吃饮食等,按项目建设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分级办理,加强各类小作坊小加工厂生态环境监管,确保不影响环境质量。

      (四)证照管理方面。许可审批部门要依托“网上办、掌上办、寄递办、预约办”等方式,推进符合房屋安全、消防安全、环保、生产经营条件的小作坊小加工厂依法办理证照,规范生产经营。对函告的存在安全隐患不得作为小作坊小加工厂生产经营场所的生产经营户,许可审批部门不得予以办理许可审批、登记、备案等手续;其中已经办理许可审批、登记、备案手续的市场主体,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直至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四、 职责分工

      (一)市场监管所:负责牵头小作坊小加工厂、出租仓库安全隐患排查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在职责范围内查处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和未取得许可证擅自从事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的小作坊小加工厂,引导和督促一批具备生产经营条件但未申领证照的小作坊小加工厂尽快办理证照。

      (二)村镇站:负责牵头落实房屋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负责查处规划区内小作坊小加工厂、出租仓库已取得用地手续、未取得或未按照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和违规广告牌处置。

      (三)派出所:1、负责结合日常治安管理工作,配合各村(社区)各有关部门开展小作坊小加工厂、出租仓库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对消防安全方面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以及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依法查处。

      2、梳理下发小作坊小加工厂、出租仓库消防安全排查工作导则,指导各村(社区)各有关部门开展小作坊小加工厂、出租仓库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四)镇安办:负责督促指导机械、轻工、纺织、建材、冶金等行业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烟花爆竹、粉尘涉爆、有限空间作业、涉氨制冷、冶金煤气作业等领域小作坊小加工厂、出租仓库的安全隐患排查处置工作。

      (五)经济发展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督促指导涉及医药、民爆器材等小作坊小加工厂、出租仓库安全隐患排查处置工作,推进落实所属行业小作坊小加工厂分级分类排查整治措施。指导督促生态环境问题的分类处置。

      (六)国土所:负责组织实施、指导督促小作坊小加工厂、出租仓库违法占地问题的处置。

      (七)自来水厂、供电所:根据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函告,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小作坊小加工厂、出租仓库实施停水、停电措施。

      (八)各村(社区):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各类小作坊小加工厂、出租仓库生产经营场所排查、登记、隐患整改督促落实工作,提醒引导符合条件的小作坊小加工厂办理证照。

      五、 处置流程

      (一)各村(社区)应在前期全镇各领域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基础上,对小作坊小加工厂、出租仓库进行全面梳理建档,并将《码头镇小作坊小加工厂、出租仓库生产经营场所安全隐患排查处置情况表》(附件3),送镇工作协调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码头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材料收集汇总后再将由我镇函告市场监督管理局(附件4)。首次函告为5月25日,其后每10天函告一次。

      (二)市场监管局接到我镇的函告后,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处置,并在3日内根据同级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分工进行分办处置(附件5)。各职能部门接到市场监管局的函告后,应在10日内书面反馈处置情况并加强后续监管。市场监管局应及时将同级职能部门的处置情况通报我镇共同加强后续监管。

      (三)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关闭取缔的小作坊小加工厂、出租仓库,由镇安办牵头组织,市场监管所配合协调各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六、 组织保障

      (一)压实职责任务。我镇成立小作坊小加工厂、出租仓库安全隐患排查处置工作协调组,镇市场监管所为小作坊小加工厂、出租仓库安全隐患排查处置协调牵头单位,村镇站、派出所、镇安办、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国土所、自来水厂、供电所及各村(社区)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镇市场监管所,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供销社等各国有、集体企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对所属仓库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并将排查情况报送协调组。小作坊小加工厂、出租仓库隐患排查处置工作纳入我镇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指挥部督促、指导、检查范围。

      (二)强化常态管理。各村(社区)和市镇直各有关部门要广泛普及安全常识,督促小作坊小加工厂、出租仓库安全、合法、规范经营,严格落实各方安全责任。要认真总结经验做法,建立常态化管理和长效化监管机制,一经发现存在隐患,应及时组织处置。有条件的地方可组织小作坊小加工厂开展提升安全生产水平的工程项目,加强事前预防控制。各职能部门要加强业务技术指导,共同推进落实小作坊小加工厂、出租仓库安全隐患排查处置工作。

      (三)加强信息报送。各村(社区)每周应对辖区小作坊小加工厂、出租仓库安全隐患排查处置工作进行整理、汇总,并于每周四上午下班前向镇协调组办公室报送《码头镇小作坊小加工厂、出租仓库生产经营场所安全隐患排查处置情况表》(附件3)和《码头小作坊小加工厂、出租仓库经营场所安全隐患排查处置工作汇总表》(附件6)。8月8日前,各协调组成员单位应将排查处置专项工作总结报送镇协调组办公室,汇总上报南安市协调组办公室。

      联系人:洪 梅15705926417(微信同号)

      柯鹏燕18060003563(微信同号)

      附件:

      1.南安市小作坊小加工厂和出租仓库消防安全导则

      2.南安市小作坊小加工厂和出租仓库消防安全检查 表

      3.码头镇小作坊小加工厂、出租仓库生产经营场所安全隐患排查处置情况表

      4.关于抄告小作坊小加工厂、出租仓库生产经营场所安全隐患排查处置相关信息的函

      5.关于抄告小作坊小加工厂、出租仓库生产经营场所安全隐患排查处置相关信息的函

      6.码头镇小作坊小加工厂、出租仓库生产经营场所安全隐患排查处置工作汇总表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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