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山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2018年12月28日)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参照《南安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根据实际,编制《梅山镇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以下简称《指南》)。

      需要获取梅山处政府信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请阅读本《指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

      根据《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在南安市人民政府网站(www.nanan.gov.cn)、梅山镇政务信息公开栏公开。此外,还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广播、电视、微信、报纸、便民资料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况进行提供。

      (一)受理机构

      本乡镇公开申请受理机构:梅山镇党政办

      办公地址:梅山镇光前西街117号政府机关大院党政办联系电话:0595-86592303

      传真号码:86583280

      邮政编码:362321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所申请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做好记录。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在提出书面申请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梅山镇政务公开网站的信息依申请公开,按要求详细填写有关申请事项后,通过网上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请申请人提交申请后,及时将身份证复印件邮寄到梅山镇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

      本机关不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业务。

      3.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并要求申请人补正。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特殊原因需延长答复期限的,本机关将报主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将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要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的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或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和途径。

      (1)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但其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的,如能够作区分处理,将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或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和途径;如不能够作区分处理,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的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依法非本机关公开的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将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四、收费情况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五、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