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909-0101-2020-00026
- 备注/文号:眉政〔2020〕113号
- 发布机构:眉山乡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9-08
各村委会、乡直有关单位:
根据《南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市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南安委〔2020〕25号)精神,结合我乡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眉山乡人民政府
2020年9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全乡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攻坚行动方案
为深刻吸取近期火灾事故教训,切实解决全乡自建房改用于生产加工、仓储场所(以下简称“自建房加工场所”)的消防安全问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决定即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在全乡范围内全面开展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攻坚行动,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目标任务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通过开展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攻坚行动,按照“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要求,全面摸清全乡自建房加工场所的底数,通过全面开展消防安全评查,实现“五个明显”的整治目标: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突出风险得到明显整治、责任机制得到明显加强、防控体系得到明显优化、从业人员素质得到明显提升、消防安全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坚决遏制自建房加工场所亡人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全乡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整治范围
利用既有自建房(指农村自建房、非工业用地性质上的其他自建建筑)改作为生产加工、仓储的场所。
三、整治重点
(一)建筑条件不具备。自建房加工场所存在“三合一”现象的;从事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加工和仓储的;建筑耐火等级不足等。
(二)评查问题不整改。自建房加工场所未委托具备法定从业条件的第三方消防服务机构进行消防安全评查的;评查发现存在重大隐患,仍作为生产加工或储存场所使用的;评查发现存在一般隐患,但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整改的。
(三)主体责任不落实。租赁双方未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未明确专(兼)职管理员对公共消防设施统一管理,制定并落实防火巡查、设施维护、隐患整改、宣传教育等消防安全制度,未将租赁情况告知村委会及乡政府的。
(四)安全疏散不畅通。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的;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在外墙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等。
(五)违法搭盖不拆除。自建房加工场所屋面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芯材彩钢板简易搭盖或占用消防通道、应急避难空间的;其他用于生产经营的屋面违法搭盖等。
(六)生产用电不规范。电气线路未规范敷设、用电超负荷、私拉乱接电线、线路老化、未设短路保护装置等;物品堆垛与电器设备未保持安全距离等。
(七)动火管理不到位。违反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热切割等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进行电焊、气焊、热切割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未持证上岗,不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
(八)设施器材不完善。未按要求配备灭火器、应急照明灯、消防软管卷盘(轻便消防水龙)的;未按要求增设简易喷淋系统。
(九)物品存放不规范。物品未分类、分堆、限额存放的;生产中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未单独存放,未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与其他部位分隔的;超额存放等。
(十)安全常识不掌握。各经营主体不熟悉、未掌握生产加工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及消防管理情况,风险不自知、安全不自查、隐患不自改。职工未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就上岗;未落实每半年一次消防安全培训、火灾应急疏散演练;员工不懂本场所、本工种火灾危险性,不会报火警、不会扑救初起火灾、不会疏散逃生。
四、整治步骤
(一)摸底宣传阶段(2020年9月底前完成)
1.2020年9月10日前,各村委参照《南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南安委〔2020〕26号),全面部署开展攻坚行动同时于9月15日前将工作部署推进情况报送乡安办。
2.2020年9月10日前,乡宣传办在清新眉山公众号发布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整治通告,鼓励群众自行整改隐患、自行拆除违法临时搭盖。乡安办同时要设立举报电话和邮箱,接受、鼓励群众举报,并逐一核实举报线索。
3.2020年9月10日前,各村委会要将《消防安全整治告知书》及《自建房加工场所排查摸底登记表》(附件1、2)发放给本村自建房加工场所主体,由自建房业主、加工场所主要负责人、村(社区)干部共同签字确认后报乡安办进行存档。
4.各村委会要在前期房屋安全、小加工作坊等大排查大整治基础上,全面摸清本村自建房改作为生产加工、仓储场所的情况,逐幢采集房屋户主和建筑信息(包括建筑层数、建筑面积、出租情况、出租经营主体、经营范围、火灾危险性类别等)。2020年9月25日前,各村应完成全面摸底工作。摸底情况应经乡、村主要负责人逐级签名确认后,形成《乡镇(街道、开发区)自建房加工场所汇总表》(附件3)(含电子版),最后由乡政府主要领导审核签名、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市指挥部。
5.2020年9月25日前,各村委要督促辖区每个自建房加工场所制订火灾应急预案,组织建筑内的所有经营单位和员工开展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6.乡安办和相关部门在排查摸底时发现存在“三合一”现象,违规生产、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安全出口、疏散楼梯数量不足或者被严重堵塞、占用、封闭等3种情形之一且无法当场改正的,属于重大消防隐患,应责令暂时停产停业,确保安全。
(二)评查整改阶段(2021年8月中旬前完成)
1.对于自建房加工场建筑高度超过24米或总建筑面积超过2500平方米的自建房加工场所由村委会和乡镇政府结合实际,按有关规定执行。
2.从事纺织、鞋服、电子、纸品、木制品等丙类火灾危险性自建房加工场所必须在2020年12月20日前完成评查,评查发现问题必须在2021年4月20日前全部整改消除,并取得《消防安全评查报告》;其他行业的自建房加工场所必须在2021年2月20日前完成评查,评查发现问题应于2021年8月20日前全部整改消除,并取得《消防安全评查报告》。
3.消防安全评查后,各村委会要将自建房所有者及各经营主体或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要及时将问题清单、整改意见及《消防安全评查报告》报乡安办存档。
4.经评查发现存在的隐患问题,乡安办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力度。对未在规定时限开展评查的,乡安办配合金淘市监所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评查发现存在一般隐患问题的,乡安办及相关部门应负责督促单位按照评查发现的问题清单及整改意见,逐条整改消除。对评查存在重大消防隐患的,乡安办及相关部门应依法依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拒不执行的由南安市指挥部牵头,组织工信、住建、商务、市场监管、应急、公安等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依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对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隐患整改的,乡安办及相关部门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拒不执行的由南安市指挥部牵头,组织消防、住建、应急等部门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取缔关闭。
5.评查阶段,各村委会于每周四下班前统计《乡镇(街道、开发区)自建房加工场所汇总表》(附件3),及时跟进摸排率、演练率、评查率、整改率、处置率等反映行动成效的指标,并把汇总表汇总至乡安办,再由乡安办(电子版及经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扫描版)报送市指挥部。
(三)督导验收阶段(全过程)
督导验收贯穿整个攻坚行动的全过程,分为摸底宣传督导验收、评查整改督导验收以及总体督导验收三个阶段,先由乡安办及相关部门组织对村级验收合格后由乡政府提出申请,再市政府组织验收后报送泉州市指挥部,泉州市指挥部攻坚行动专班组织进行抽查验收。
1.摸底宣传督导验收(2020年10月上旬前完成)。对各村委会的、宣传发动情况、通告发布情况、《消防安全整治告知书》发放情况、摸底统计情况进行督导验收。
2.评查整改督导验收(2021年9月中旬前完成)。第一阶段,2021年1月20日前,乡安办及相关部门组织对纺织、鞋服、电子、纸品、印刷、木制品等丙类火灾危险性自建房加工场所评查情况进行验收。第二阶段,2021年3月20日前,乡安办及相关部门组织对其他行业的自建房加工场所评查情况进行验收。第三阶段,2021年5月20日前,组织对纺织、鞋服、电子、纸品、印刷、木制品等丙类火灾危险性自建房加工场所评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验收。第四阶段,2021年9月20日前,组织对其他行业自建房加工场所的评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3.总体督导验收(2021年9月底前完成)。泉州市指挥部组织对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攻坚行动进行总体督导验收。对自建房加工场所集中区域,属地政府应统一规范管理,加强长远规划,规划建设小微产业园,鼓励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入驻工业园区或标准厂房,实现“生产进园区”,从根本上减少自建房加工场所。要引导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完善周边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应急救援力量,有条件的村委会要争取建设微型消防站、配备微型消防车、建立消防志愿者队伍。
五、工作分工
(一)自建房所有者及各经营主体:对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攻坚行动负主体责任。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原则,对照《南安市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指挥部关于开展全市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的通告》(南安指〔2020〕21号),以下简称《通告》)要求,落实摸底、评查、整改等主体责任。
(二)各村委会:对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攻坚行动负直接属地责任,负责工作组织落实、举报奖励等,具体抓好逐家摸底登记核查、宣传发动、资料收集报送等工作。
(三)乡安办及有关部门:对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攻坚行动负监管责任,承担专项行动的协调、督促、指导等工作责任。
乡消防办负责指导自建房加工场所开展消防安全综合整治。
乡国土所站负责督促自建房加工场所的建设工程的审批。乡消防办和村镇站做好消防安全评查的协调、督促、指导工作。
乡综合执法大队负责依法查处、拆除违法临时搭盖,负责综合整治中管辖区域内涉及违法建设的执法工作。
乡消防办负责督促自建房加工场所行业消防安全管理。
乡安办配合金淘市监所负责查处自建房加工场所从事无需取得行业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审批的无照经营行为和市场监管范围内的无证经营行为。
乡派出所负责配合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依法办理乡消防办及相关部门移送的根据《消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应由派出所查处的违法行为。
其它职能部门按职责配合做好攻坚行动工作。
六、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依托乡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指挥部成立安全整治攻坚行动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全面抓好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攻坚行动摸底宣传、评查整改、督导验收等各项工作落实。
(二)党员带头表率。党员干部、乡干部职工及村委要发挥表率作用,主动整治自有自建房加工场所安全隐患问题,带头抓好整改;要积极督促、劝导亲友、邻里参与自建房加工场所隐患整改,以实际行动支持和助推自建房消防安全整治攻坚行动,体现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发挥党员立足本职、带头奉献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严格联合执法。各村委和相关部门要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严格按照整治内容,边查边改、即查即改,对排查出的消防违法违规行为要“零容忍”。对未按照时间节点完成演练、拆除、评查等规定动作的,乡安办要按照《通告》要求,组织村镇站、派出所、金淘市监所、消防办、安办等部门坚决采取综合执法措施,该处罚的处罚、该停产的停产、该关闭的关闭、该查封的查封,该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追究法律责任,高压震慑消防违法行为。对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实施联合惩戒,并在政府网站和清新眉山公众号公开曝光。
(四)开展专项行动。各村委会及有关部门应结合消防领域大排查大整治和消防安全三年整治行动同步推进开展。乡国土所和安办应联合开展违法临时搭盖和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芯材彩钢板简易搭盖或占用消防通道、应急避难空间的集中清理行动,对于未在2020年9月20日前自行拆除的,应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并处罚款。村镇站、派出所、金淘市监所、消防办、安办等部门应依法依规按照部门工作职责严厉打击“三合一”、违规动火作业等安全违法行为。
(五)强化社会服务。针对自建房加工场所管理能力弱的特点,乡安办应依法依规委托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为政府部门开展日常检查、专项整治等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各村委会要积极鼓励保险机构参与服务,企业要加强对安管员岗前培训,确保相关人员能发现和处理一般性的安全生产问题。
(六)严格督导验收。督导验收贯穿整个攻坚行动的全过程,分为摸底宣传督导验收、评查整改督导验收以及总体督导验收三个阶段。对工作不落实和措施不到位的党员干部,将移送有关部门启动效能问责和党纪政纪处分。即日起,凡发生自建房加工场所火灾事故的,不论是否亡人,一律进行责任延伸调查。倒查各村委会及相关部门是否按照攻坚行动整治重点、时间节点及整治要求开展工作。对未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工作的,将从严从重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履职到位的,将减轻从轻追究责任,做到尽职免责。
联系人:余友忠 邮箱:msxqiyeban@163.com。
附件:1.消防安全整治告知书(参考)
2.自建房加工场所排查摸底登记表
3.乡镇(街道、开发区)自建房加工场所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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