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909-0101-2019-00029
- 备注/文号:眉政〔2019〕112号
- 发布机构:眉山乡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19-11-12
各村委会,乡直有关单位:
文物安全是文物保护的红线、底线和生命线,是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重要内容。为落实文物安全保护责任,筑牢文物安全防线,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把老祖宗留下来的文化遗产精心守护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8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文〔2017〕13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8〕11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和安全工作的通知》(泉政文〔2019〕12号)和《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和安全工作的通知》(南政文〔2019〕131号)等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保护级别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文物保护和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履行属地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各村委会、乡直有关单位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系列重要论述和指示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牢固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切实履行好文物保护和安全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坚持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完善文物安全责任体系。
(一)落实文物工作“五纳入”。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属地管理责任,将文物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综合评价体系,2019 年起明确考核指标体系并纳入绩效考核,督促有关方面履职尽责;纳入每年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文物安全经费投入;纳入社会综合治理和平安单位建设;纳入文明城市和文明乡镇创建考评体系;纳入干部教育体系,充分发挥党委中心组、三会一课等阵地载体作用,开展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等文物保护利用常识的教育培训,进一步增强干部文物保护利用意识。
责任单位:各村委会,乡党政办、组工办、综治办、文化站、财政所
(二)健全文物安全协调机制。乡、村两级政府主要领导每年至少听取一次文物保护重点工作汇报,协调解决跨区域、跨部门重点问题。加强文物管理员统筹协调作用,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听取相关情况汇报,研究部署我乡文物安全管理和行政执法重点工作,协调解决文物安全存在的问题;每年对我乡文物安全状况进行一次检查评估,为文物安全管理工作提供科学、有效的支撑。
责任单位:各村委会,乡文化站
(三)完善文物安全责任体系。明确责任目标,逐级落实文物安全责任。自2019年起,乡政府与各村委会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各村委会与每处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使用单位(人)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各村委会明确本乡行政区域内每处不可移动文物的安全管理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
责任单位:各村委会、乡文化站
(四)加快文物保护规划编制。乡政府牵头,村镇站要重视并有计划地组织编制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要做好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划定、公布工作,并按照文物保护优先原则,将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纳入全乡整体规划,村庄规划及“多规合一”一张图工作,将文物保护作为强制性内容纳入全乡整体规划实施管理。
责任单位:各村委会、乡村镇站、乡文化站
(五)加强文物安全源头管理。各村委会、眉山国土所、乡村镇站乡文化站等部门要建立土地储备、乡村建设、基本建设涉及文物审批联动机制,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应充分考虑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需要。要完善基本建设考古调查、勘探制度,严格落实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规定。
责任单位:眉山国土所、乡文化站、村镇站、各村委会
(六)强化安全督查与责任追究。乡文化站每年要牵头组织对本乡文物保护和安全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将重大文物安全隐患、事故和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对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等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损失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责任单位:乡文化站、眉山派出所、各村委会
二、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推动社会组织共同参与
坚持贯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落实各有关部门文物安全工作职责,形成政府主导、文物部门主管、相关部门共管的文物安全与执法工作格局。
(一)落实部门共管责任。乡直相关单位要加强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文物安全日常检查及监督监测工作。
乡文化站履行全乡文物监管职责,依法依规履行文物相关审批和报批手续,督促各村落实文物安全工作,加强《文物保护法》《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文物保护意识。在保证文物安全的前提下,指导各村做好旅游发展规划,合理利用文物旅游资源。
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定期开展与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知识相关的主题教育活动,将文物保护利用常识纳入中小学教育体系,推动文物保护进校园;负责做好本系统内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眉山派出所会同文物主管单位指导、监督、检查全乡文物安全保卫工作;严厉打击盗掘、盗窃、倒买、倒卖文物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配合文物主管单位做好建设工程或农业生产中发现文物的现场保护工作;指导文物单位开展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民政办负责做好文物保护类社会组织登记,与业务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共同做好监管工作。
司法所负责审查地方性文物保护规范性文件,指导和监督全乡文物行政执法工作;将《文物保护法》学习宣传列入普法计划;配合、指导、督促文物主管单位开展《文物保护法》宣传普及活动,指导全乡文物保护的依法治理工作。
财政所设立文物保护专项资金,将文物保护经费列入本乡财政预算,保障文物保护和安全经费投入;会同乡文化站向上级财政和文物主管部门争取文物保护专项经费;加强对文物保护经费的管理和监督,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专项文物保护社会基金。
眉山国土所将文物保护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审批的重要内容,在审批涉及文物保护的建设用地时,事先征询文物主管单位的意见,对未落实文物保护措施的建设用地,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完善基本建设考古制度,在土地储备时,对可能存在文物遗存的土地,在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不得入库;把文物保护纳入我乡建设总体规划,在编制建设规划时,事先会同文物主管单位商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内容、文物保护规划情况、督促检查文物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编制历史文化乡镇、名村和乡村保护规划时,将文物保护规划定线落图;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对选址处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项目,事先征求文物主管单位的意见,并会同文物主管单位审定建设项目设计方案。
村镇站对负责的乡村建设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应做好整体项目建筑风格和色彩的协调工作,把控与文物建筑的距离,落实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在乡村建设中配合文物主管单位督促、检查文物保护规划落实情况、查处违反文物保护规定工程。
环卫站将文物保护纳入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查)的重要内容,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禁止进行一切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环境的活动;对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责令有关单位进行限期治理。
道安办、农业服务中心、水利站在进行交通设施建设、农业项目建设、水利工程建设时,应事先会同文物主管单位或指导项目业主对工程范围内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将所需费用列入建设工程预算,并商定建设工程的文物保护措施;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的,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文物主管单位处理,不得强行施工造成文物破坏。
其他乡直有关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建立文物保护管理制度,落实本系统文物的保护管理责任,切实履行文物保护和安全职责。
(二)严厉打击文物犯罪。严厉打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盗窃田野文物和古建筑构件、盗捞水下文物及倒卖、走私文物活动等犯罪活动;严厉查处非法交易、收藏文物以及擅自从事文物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文物主管单位与公安、司法机关、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沟通信息、通报案情、移送案件。
责任单位:乡文化站、眉山派出所
(三)严查法人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未批先建、破坏损毁文物本体和环境、影响文物历史风貌等法人违法行为。对严重违法、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案件,约谈所在地村委会负责人,并向社会曝光。
责任单位:各村委会、眉山国土所、乡文化站、村镇站
三、突出直接管理责任,严格日常检查巡查
坚持“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原则,不可移动文物专门管理机构、文物所有人或使用人、其他承担文物保护管理职责的负责人,对所属管理的文物安全负直接责任。无专门管理机构或使用人的不可移动文物,应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各村委会指定文物安全责任人,加强安全管理。
(一)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各村所有市级及以上文保单位要结合各自特点制定完善系列安全管理制度,报乡人民政府审核备案,并予以公示。未定级文物点也要结合各自特点制定完善系列安全管理制度,报乡人民政府审核备案。文物主管单位负责组织学习《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办法》。
责任单位:各村委会、乡文化站
(二)明确巡查责任分工。文物主管单位与各村委会共同承担文物安全执法巡查工作,各村负责组织对辖区内各级各类文物开展巡查工作,文物管理员负责对所属管理的文物单位开展日常巡查,做到及时发现情况,及时上报,及时整改。
责任单位:各村委会、乡文化站
(三)规范日常巡查要求。将文物被盗、火灾、雷击等隐患以及安全设施运行维护、应急演练处置、文物安全责任制落实等情况作为重点,不间断进行日常检查巡查;乡文化站要组织开展安全日常检查及监视监测工作,加强对文物安全责任制落实和关键岗位、关键环节的检查;文物管理员要做到日日有巡查,次次有记录。
责任单位:各村委会、乡文化站、眉山派出所
(四)强化责任人员责任。实行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经常性地对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进行培训,普及业务知识,提高文物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乡文化站负责组织对辖区内各级各类文物的安全直接责任人进行培训。
责任单位:各村委会、乡文化站
(五)加强安全保卫联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重点保护单位务必作为我乡的重点安全保护单位,纳入眉山派出所治安巡查范围,并根据工作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设立警务执勤点,加强巡逻守护。文物保护单位要配备安保人员,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加强内部安全防范工作。
责任单位:各村委会、乡文化站、眉山派出所
(六)配备文物管理员。大力推进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工作,完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标志及不可移动文物标识牌的设置,配备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管理员。利用乡文化站,明确专兼职人员负责文物安全和保护工作;市级及以上文保单位要聘请文物管理员,明确岗位职责,做到每日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要落实文物安全报告制度,一旦发现文物安全事件要及时上报。
责任单位:各村委会、乡文化站
四、深化法治宣传教育,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
认真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工作责任制,创新普法宣传形式,丰富活动载体,扎实推进文物领域法律法规普法宣传工作,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文物保护工作。
(一)加强普法教育。将文物保护法的学习宣传纳入普法教育规划,充分借助“国际博物馆日”“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日”等专项主题活动平台,利用专题展览、文艺演出、公益广告、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形式,普及文物政策、法律、法规、执法动态,营造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利用培训会、座谈会、工作例会等形式,广泛开展“以案释法”普法教育活动。
责任单位:各村委会、眉山司法所、乡文化站
(二)强化宣传引导。鼓励文人乡贤、专家、学者参与研究和挖掘文物文化内涵,通过好栏目、好报道、好文章、好故事等,讲好文物故事、阐释家乡历史,引导全社会树立保护文物光荣、破坏文物违法的意识。
责任单位:各村委会、眉山司法所、乡文化站
(三)畅通社会监督渠道。畅通举报、投诉、咨询渠道,鼓励群众提供文物违法犯罪线索;鼓励成立文物安全监督管理志愿者协会等社会组织,引导、鼓励更多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安全监督管理;鼓励文物保护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积极参与文物安全监督管理和日常巡查,缓解基层文物保护力量薄弱压力。
责任单位:各村委会、乡团委、民政办、文化站
五、强化科技支撑,完善安防设备设施
持续加大科学技术在文物保护利用中的应用力度,推进人防、技防有机结合,运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提升文物安全工作科技水平。
(一)推进文物平安工程。结合我乡文物现状,争取上级文物主管部门支持,有序推进文物保护单位的安防、消防、防雷工程,推动全乡文物保护单位“三防”设施不断完善。
责任单位:各村委会、乡文化站、财政所
(二)加强防护设施建设。建立文物保护单位微型消防站,配备必需的安防、消防设施设备;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防护设施建设、运行及维护经费予以积极保障。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健全多元化的文物安全防护设施资金投入渠道。
责任单位:各村委会、眉山派出所、乡文化站、财政所、安办
(三)加快信息平台建设。要进一步完善文物保护单位监控平台建设,实现远程监管、消防物联网监控和文物安全监管人员智能巡查。对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要建设完善文物安全监管平台,对文物建筑要建立远程监控。配合南安市加快文物信息数据库建设,充分运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动文物安全保护与现代科技融合创新。
责任单位:各村委会、眉山派出所、乡文化站、安办
眉山乡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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