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916-0101-2025-00015
- 备注/文号:罗政〔2025〕70号
- 发布机构:罗东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7-29
各村(居)委会,各职能部门,市(镇)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我镇规模以下生猪散养污染防治管理能力和水平,巩固今年以来开展的规模以下生猪散养污染专项整治行动成效,做到环境问题隐患早发现、早处理,确保规模以下生猪散养污染问题有效控制,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工作台账
对全镇历史遗留的47场规模以下生猪散养户(以下简称“散养户”)全部登记造册,逐户明确配备的设施情况,明确与设备相匹配的可养殖存栏数,并形成公示牌悬挂在养殖现场。
二、明确工作责任
驻村领导、村一级正、副网格长对本村禁养区已清栏关闭和禁养区外历史遗留散养户常态化监管负总责,同时按照“1名工作队员、1名二级网格长”的要求逐场明确日常巡查、处置挂钩责任人,确保责任明确、监管到位、防范有效。
三、加强日常监管
(一)镇级巡查监管:开展常态化现场检查,镇乡村振兴服务中心(农业站)每周随机抽查10家以上散养户,每月实现全覆盖,特别在汛期、敏感区域增加督查频次。实地核查散养户是否按要求配置并运行相应的粪污处理设施,是否存在超数量标准养殖、偷排漏排等问题,检查各村对散养户常态化监管巡查工作的落实情况。每周将巡查情况进行通报,并提出整改要求(首批整改要求附后)。
(二)村级日常巡查:驻村工作队、村(居)包片干部(网格员)要对辖区内散养户每周至少全覆盖巡查1次。重点检查散养户是否按要求配置并运行相应的粪污处理设施,是否存在超数量标准养殖、偷排漏排等问题,巡查情况每周上报镇乡村振兴服务中心(农业站)汇总。
四、整治违规养殖
(一)禁养区内一律严禁养殖,严防已清栏关闭散养户复养反弹,一经发现立即组织关闭并拆除。
(二)可养区范围内,巡查发现配套设施完善但超核定标准数量养殖的,责令1周内减栏至可养殖数量范围,逾期未整改的,组织强制减栏;巡查发现配套设施不完善、未运行的,责令1周内完成整改,逾期无法整改的责令2周内清栏关闭,逾期未清栏的组织强制清栏、拆除。
五、强化组织领导
(一)将日常巡查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纳入镇级机关和村级网格绩效考核内容。
(二)因履职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附件:1.罗东镇历史遗留规模以下生猪散养户明细表
2.罗东镇规模以下生猪散养污染防治工作责任清单
3.生猪养殖污染防治巡查记录单
罗东镇人民政府
2025年7月29日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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