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920-0101-2024-00011
- 备注/文号:南洪政〔2024〕77号
- 发布机构:洪梅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7-29
各村(居)委会:
为进一步健全村(社区)代理会计工作制度,现将洪梅镇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村(社区)集体会计代理核算监管制度》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村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进一步健全完善村(社区)集体会计代理核算监管制度
洪梅镇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进一步健全完善村(社区)集体会计代理核算监管制度
根据省、市关于加强村(社区)集体“三资”监管的要求,结合我镇实际,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则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监管,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管理工作,规范执行村集体会计委托代理制度,保障村集体资金资产安全,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福建省村集体会计委托代理制度暂行规定》及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规定所称村集体是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独立核算的村民小组(自然村)参照本规定执行。
(三)村集体“三资”属于村集体全体成员所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侵占、截留、挪用、私分,不得以任何名义为企业及个人提供担保或抵押。
(四)村集体会计实行委托代理制度,在村集体自愿的前提下,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村集体会计核算与监督业务委托乡(镇、街道)会计代理服务中心代理。村民小组(自然村)的会计,以建制村为单位,统一委托村委会设专人代理(或村委会报账员兼任)。
二、村集体代理会计岗位职责
(一)遵守财经法律法规,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拒绝办理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抵制侵犯村集体财产所有权的行为,向市农业农村局和镇人民政府如实反映违法违纪问题。
(二)办理村集体会计核算业务。按照会计制度要求,办理各村集体会计核算业务,并对各村集体的会计档案进行整理和归档,妥善保管。
(三)监管村集体发生的经济业务。严格审核报账员提供的相关凭证、手续,审核其是否真实、合法,项目填列是否齐全,金额与所附原始凭证是否相符,是否符合财务预算规定的范围和标准。
(四)每月向村集体提供财务报表,配合村集体做好财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五)执行村集体票据领用、核销登记的管理制度,监督村集体规范票据管理。
(六)执行备用金领取的审核审批,每月与村级报账员盘点库存现金,与开户银行对账,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实相符。
(七)组织、指导村集体编制财务计划、填报农经报表并录入农经系统,指导、协助村集体开展年度资产资源清查。
(八)指导村集体动态管理泉州市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的资产资源及合同的数据。
(九)配合农业、财政、审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会计资料实施审计监督检查。
(十)接受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民政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指导、管理、监督。
(十一)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代理会计操作程序
(一)严格审批村集体财务收支,及时准确入账。代理会计员通过在泉州市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记账,通过线上“银农直联”审核各村提交的转账支付申请,对于手续不齐全,不合规的支付申请,执行统一退回,并及时通知报账员进行整改,给予指导意见。
(二)代理会计员对村集体经济业务活动取得的原始凭证要进行审核处理,每月初与报账员做好对账交接,并编制财务结算清单,双方签字确认,各执一份,对不符合规定的收支原始凭证,退还报账员,由报账员追回款项,并指导报账员及时调整现金、银行日记账登记余额。
(三)代理会计员应协助村里做好财务公开工作。线下应在村务公开栏和另一处村民聚集的场所进行公开,每月15日前公开上月的货币资金公开表、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村干部报酬、资产资源增减情况、其他需要公开的财务重要事项等。线上应于次月(季)15日前通过福建省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平台等进行辅助公开,公开内容包括:
1.村财收支统计简表、货币资金公开表、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村干部报酬、财务预决算表、资产负债表、收益分配表等。
2.村务公开栏财务公开的图片。图片包括公开栏公开的各项照片。涉及多页内容的,应逐页拍照上传,确保线上线下财务公开一致。
(四)代理会计员每月将财务会计资料装订成册,归档管理,档案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做到一村一柜一锁。
四、财务管理
(一)村集体资金实行专户管理。村集体只可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除土地补偿费专门账户外,一般不准开设其他专用或临时账户。账户必须留存村集体公章、村主管财务人员和代理会计私章,严禁私设账外账。村集体账户只能办理本村的业务活动,严禁出租(借)账户。
(二)村集体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严禁库存现金超限额、白条抵库、大笔付现、坐收坐支。村集体因防灾减灾、灾后重建等特殊情况,需要大额(超备用金)提取现金的,应填制《大额提取现金审批单》,报村集体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批后提取。
(三)村集体应当建立严格的财务收支制度,采取“银农直联”资金结算方式。
1.村集体取得收入时,应通过银行转账、收款码缴款等非现金方式直接缴入村集体账户。发生现金收入时,报账员应在收款3日内解缴开户银行,非报账员不得保管现金。因工作需要委托他人代收款项的,代收人应当自收到代收款之日起10日内交给报账员。
以村集体名义收取的和盖有村集体公章的全部收款必须纳入村集体账目管理,严禁公款私存或将村集体收入、工程建设资金等存入老年协会、慈善总会、教育基金会等协会组织的账户,严禁履约押金、保证金、卫生费等村集体代收款项不入账。
2.财务支出。村集体支出采取“银农直联”线上转账支付(银行代扣除外),凡支出金额超过1000元(含)以上的款项均应通过“银农直联”转账收款方;1000元以下的,应当尽量采取转账支付,确实转账困难的再以现金支付。现金(备用金)通过“银农直联”转账到“村务卡”,备用金不超过5000元。以下特殊情形可使用现金:差旅费,老年人福利或慰问金,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在集市、村内及周边小卖部购买日常用品等零星开支,临时用工报酬,村民会议误工补贴,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下的支出。
招投标项目资金支出。涉及招投标项目竣工验收结算资金支出应填写《村级工程项目结算资金拨付申请表》,由村级招投标服务中心审核经济合同、预决算书、预决算审核报告、竣工验收报告表、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其他相关材料后,再交村集体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核查,确认无误后予以拨付。
3.支付流程。村集体资金收付应当取得合法的原始凭据,不得以白条和普通收据入账。支出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原始凭证的基础上,由经手人、证明人签字,注明资金来源(村级自有资金、专项资金等)、开支用途,报审批人审批,再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在票据上签字后,交报账员在“银农直联”模块上发起支付申请。
1000元以上的开支,村集体应在基层小微权力监督平台公示3天,公示期间10%及以上群众(以户为单位)提出异议的,应由村(社区)工作人员进行解释,完毕之后,再次在基层小微权力监督平台公示,当异议群众低于10%时,提交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后列支。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同步审核基层小微权力监督平台公示情况。
4.审批制度。单项开支在1000元以下的,由村委会主任(理事长)审批;单项开支在1000-50000(含)元的,由村两委(理事会)集体研究审定后审批;单项开支在50000元以上的,须经村两委(理事会)集体研究审定并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研究通过。工程项目首次支付进度款时,须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期可按合同直接付款。
(四)村集体实行统一票据管理。取得非经营性收入时,一律使用省农业农村厅统一监制的《福建省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严禁使用外购或自制票据,严禁将票据转借他人使用,收款票据由专人负责管理,及时登记并保存领购、保管、使用和核销等档案信息。
五、档案管理
(一)建立档案室,配置档案柜,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的期限,妥善保管财务及文书资料档案,同时配置必要的防火、防蛀、防潮、防盗等设施。
(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对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承包合同、统计资料和文书材料等,按内容分门别类,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由乡镇(街道)会计代理中心统一归档保管。
(三)保存的财务账簿和文书资料档案不得外借。如特殊情况,须经代理中心负责人签名同意,方可查阅或复制,借阅应办理必要的交接手续,代理中心负责对各村集体资金使用情况及会计档案资料保密
六、监督管理
(一)加强民主监督。进一步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作用,深化村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村务监督委员会实行按月理财,逐笔审查财务收支原始凭证,并加盖监督章,对手续不全或不合理的开支,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村按有关规定进行整改落实。
(二)进一步压实监督职责。严格审核村(社区)收支凭证和有关附件的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确保村级财务管理规范、有序。做好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的统一管理,建账核算,严格监督使用。
(三)加强理论学习,强化会计基础。代理会计、各村(社区)财务人员应加强理论、业务知识学习,重点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福建省村级财务管理条例》、《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南安市农村(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处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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