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919-0101-2026-00006
- 备注/文号:南洪招委〔2026〕2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洪濑镇中小学招生工作委员会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6-29
各村(社区)、市(镇)直各单位、各幼儿园: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及国家、省、泉州市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确保幼儿园招生工作公开公正、规范有序,现就我镇2026年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招生原则
公办性质幼儿园坚持“自主选择,相对就近”原则,组织招生服务区域内的适龄幼儿按时就近免试入园,并接收符合招生政策性照顾条件的适龄幼儿及居住在我镇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适龄幼儿入园;民办幼儿园要优先招收周边适龄幼儿入园。
二、招生对象
符合招生政策要求的年满3周岁(2023年8月31日前出生,含8月31日)的适龄幼儿。
(一)南安市洪濑镇西林幼儿园的招生对象
⑴2026年秋季小班新生
第一类招生对象:
全镇适龄幼儿。
第二类招生对象:
政策性照顾对象: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在幼儿园招生服务区内实际居住生活的台港澳侨籍适龄儿童。
⑵2026年秋季大中班幼儿如有缺额,将统一在2026年8月28日前补录。
(二)其他民办幼儿园(班)招生对象
其他民办幼儿园(班)按各自招生服务区域招生。
三、招生时间
(一)南安市洪濑镇西林幼儿园
7月2日,发布招生及报名预登记通告。
7月6日-10日,接受招生对象现场报名登记。
7月15日前公布招生结果,并进行编班工作。
(二)其他民办幼儿园(班)招生报名时间由各幼儿园自主确定。
四、招生办法
1.报名时家长应提供材料: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民办幼儿园要根据核定的办学规模,制订招生计划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要严格控制班生额,不得进行不实宣传。
3.7月15日前各幼儿园应公示招生对象名单,接受监督,并将招生对象名单报送洪濑中心小学。家长如果对招生对象名单有异议,可在7月16日前向洪濑中心小学(电话:0595-86682484)投诉反映。
五、收费标准
(一)公办性质幼儿园及学前班收费标准按照市发改局、教育局联合下发的收费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二)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同时由所在中心小学予以公示,并接受监督。
(三)全镇公、民办幼儿园待“2026年秋季南安市中小学校(幼儿园)收费标准”公布后方可收费。
六、招生要求
(一)各幼儿园要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布招生方案,并切实做到招生时间、招生计划、招生服务区域、招生办法和招生结果“五公开”。严格按照《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闽价费〔2018〕158号)文件执行,严禁收取与入学挂钩的“借读费”“捐资助学费”“赞助费”等。严禁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及被取缔的民办幼儿园招生。
(二)7月2日前公布幼儿园招生方案,7月6日前把招生方案送交中心小学幼教办公室。
(三)规范幼儿园(班)的招生行为,及时公布正式审批的民办幼儿园名单,引导幼儿到公办园、公办性质幼儿园或有办证的民办幼儿园入园,防止出现虚假宣传及不择手段争抢生源等违规行为。
(四)各幼儿园要严格控制班生规模,小班新生原则上每班不超过25人。从实际出发,统筹资源配置与群众需求,在满足3-6岁适龄儿童学前教育需求的基础上,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育班,招收2至3岁幼儿;同时,在学位允许的情况下在幼儿园小班推行“长幼随学”服务举措。
(五)幼儿园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有关材料,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对违反招生纪律的人员由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予以严肃查处,对利用招生欺诈敛财的违法人员移交司法部门依法惩处。各幼儿园要建立完整的新生备查材料档案,做到一生一档,审核人员和园长必须在新生备查材料复印件上签名,招生对象名单须报送镇中心小学幼教室,不得擅自招收名单外的对象(包括中、大班)。
(六)各幼儿园招生期间应设置专门的办事窗口,并公布招生咨询服务、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要增强法制观念、政策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做好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热情、耐心、细致做好家长的工作。凡符合入园条件的要及时给予办理,不符合入园条件的要给予明确答复和耐心解释说明,及时化解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矛盾问题。严禁推诿和上交矛盾,切实维护招生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今年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除特教学校招收残疾幼儿入学外,各幼儿园要认真贯彻《残疾人教育条例》,优先接受片区内具有参加集体生活和学习活动能力的残疾幼儿入学,特别要做好招生范围内轻度智障幼儿的随班就读工作,不得歧视或拒收。适龄孤儿、残疾幼儿、城乡低保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适龄幼儿依据合法监护人申请,优先入读普惠性幼儿园。
七、其他
(一)本《意见》由南安市洪濑镇中小学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本《意见》自发文之日执行。
南安市洪濑镇中小学招生工作委员会
2026年6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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