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919-0101-2025-00002
- 发布机构:南安市洪濑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1-10
为积极稳妥做好南安市洪六公路洪濑路段拓改项目回迁安置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洪六公路洪濑路段拓改及安置新村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南政文〔2006〕385号)(以下简称《补偿安置方案》)、《南安市洪六公路洪濑路段拓改项目回迁安置工作调度专题会议纪要》(南安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4〕209号)的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总则
一、选房安置
选房安置是指选择产权调换并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依据本实施方案,按照各选房顺序号依次选取相应的安置型商品房,在选房当日签订《安置协议书》,并在签订《安置协议书》之日起七日内结清安置型商品房应补差价款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安置型商品房的交接手续。
二、基本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
征收人应将选房流程、安置房源、选房顺序、选房结果等情况及时公示,主动接受监督,确保选房安置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二)有序选房原则
根据被征收人持有的“选房证”载明的选房序号依次进行选房。
(三)控制面积安置原则
根据洪濑镇洪六路拓改建设指挥部与各被征收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确定的可安置面积进行选房安置。当安置房源中有接近被征收人安置面积时,被征收人原则上选取与其产权调换面积最接近的安置型商品房。
被征收人可安置面积大于最大户型的,被征收人在选房时选择的安置型商品房总建筑面积要根据“就近”原则,“由大到小”(即被征收人应从可供选择的安置房源中依次由大面积户型到小面积户型进行选取)依次选择最接近可安置面积的户型。住宅剩余可安置面积小于40平方米的,不予安置。
(四)差价互补原则
按《补偿安置方案》和本实施方案规定计算差价款,多还少补。
房源
三、安置房源
(一)本项目安置房源包括住宅、店面。
(二)住宅安置房源位置位于坤发香槟城7号楼(洪濑镇往洪梅路口),店面安置房源位于坤发香槟城一层商业店面。
(三)安置房源根据总体产权调换情况进行合理调配。
(四)安置房源所在小区、楼栋、单元、户型、面积等具体情况,详见《安置房源公告》及《安置房源户型图册》。
四、安置型商品房面积
安置型商品房的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与公共部位共有分摊建筑面积两部分组成,由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房产测绘规范进行测算。
流 程
五、工作流程
(一)公告送达。由征收人张贴《选房安置公告》《选房顺序号公告》及《安置房源公告》,向被征收人发放选房安置须知等资料。
(二)熟悉房源。征收人开放一定数量的样品房,在现场交房组的指导下供被征收人参观。
(三)通知选房。征收人根据选房顺序号及选房日程安排发出《选房安置通知书》,告知被征收人应按《选房安置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选房。
(四)资料审查。被征收人应在《选房安置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到选房现场,按本实施方案第六条规定提供完整的选房资料,由安置组进行资料审查。资料真实完整的,方可参加房源签认;如资料不齐的,应在资料补齐后方可参加房源签认。
(五)房源签认。房源签认时间为上午9:00开始,被征收人经资料审查确认后,进入待选区候选,在安置组指导下,根据选房顺序、可选房源等情况进行选房,由征收人根据被征收人的《选房证》载明的选房序号依次叫号进入选房室,被征收人应在征收人叫号后2分钟内进入签认室,在规定时限内进行选房并签署《选房确认书》,房源签认时限为20分钟以内。选房结果同步公示。如被征收人未在征收人叫号后2分钟内进入选房室进行房源签认,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房源签认的,均应安排在当日最后一名进行选房。《选房确认书》签署后不得变更。
(六)财务结算。被征收人房源签认后,当场进行财务结算并签署《财务结算表》,征收人发放《缴款通知书》。
(七)协议签订。被征收人财务结算后,凭相关选房材料,当场签订《安置协议书》。
(八)房款缴交。被征收人应根据本实施方案的规定按时足额缴清补差房款,其缴款凭证送财务组核实无误后,征收人发放《户型清单》《交房通知书》《安置协议书》给被征收人。
(九)房屋交接。被征收人凭《户型清单》和《交房通知书》,到所在物业服务中心办理安置型商品房交接等相关手续。
选 房
六、材料提供
(一)被征收人应由本人前来选房,选房时应如实提供下列书证材料原件,经核实后方可选房:
1、每户被征收人应随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各1份;
2、选房证;
3、与洪濑镇洪六路拓改建设指挥部签订的《洪濑镇洪六路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二)若属于委托、继承、判决等非被征收人本人前来选房的,除提供前述所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在选房前3天向安置组提交下列有效证明材料(必须是原件,并提供复印件一份),经核实后方可选房,核实后不得对参与选房人再行变更:
1、委托的应提交经公证处公证的委托书(或经当地村委会见证的委托书)和委托人、代理人双方身份证原件。
2、属于继承的,应提供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辈分关系证明(含所有继承人身份证明)及遗嘱继承公证或继承协议公证等继承相关材料的原件,或由全体继承人到安置组,在村委会见证下共同签署继承具结保证书。由代理人前来选房的,还必须提供所有继承人签名确认的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经公证处公证的委托书(或当地村委会见证的委托书)原件。
3、法院判决或调解的应提交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原件和法律文书生效证明原件。
七、住宅选房步骤及顺序
(一)选房安排
选房时间以实际通知时间为准。
(二)正式选房步骤及顺序
1、验证签到
当日选房的被征收人应按通知时间到选房现场的验证签到处交验证件资料并签到,在名册表上进行登记,通过审查,再到待选区域等待选房。
2、选房过程
被征收人在规定其被安排的选房当日经资格审核通过后,应进入待选区候选,在征收人叫号后2分钟内进入选房室,签署到达选房室时间,进行选房并签订选房确认书,即选定房屋。被征收人进入选房室后应在20分钟内选完全部安置型商品房。每户被征收人的参与选房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被征收人未在20分钟内全部选完安置型商品房的,该被征收人及与其共同参与选房的人应退出选房室及选房区域。
八、店面选房步骤及顺序
(一)选房安排
选房时间以实际通知时间为准。
(二)选房步骤及顺序
1、验证签到
当日选房的被征收人应按通知时间到选房现场的验证签到处交验证件资料并签到,在名册表上进行登记,通过审查,再到待选区域等待选房。
2、选房过程
被征收人在规定其被安排的选房当日经资格审核通过后,应进入待选区候选,在征收人叫号后2分钟内进入选房室,签署到达选房室时间,进行选房。被征收人在其认为适当的店面对应的表格内签上名字,并签订选房确认书后,即选定店面。被征收人进入选房室后应在20分钟内选完全部店面。每户被征收人的参与选房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被征收人未在20分钟内全部选完店面的,该被征收人及与其共同参与选房的人应退出选房室及选房区域。逾期不退出的,征收人将强制该被征收人及与其共同参与选房的人退出选房室及选房区域。
房屋剩余面积处置
九、房屋剩余面积的处置
被征收人选房后,按所选房屋的面积从大到小依次扣除,扣除后剩余的可安置住宅面积小于40㎡的,不再给予选房安置,按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单价结算。
十、店面剩余面积处置
被征收人选房后,按所选房屋的面积从大到小依次扣除,扣除后剩余的可安置店面面积小于15㎡的,不再给予选房安置,按被拆迁店面的货币补偿单价结算。
财务结算和缴纳差价款
十一、补差价款的结算
被征收人应于签订选房确认书之日与征收人一次性结算确定安置型商品房应补差价款并在财务结算表上签字。被征收人应补交差价款的,还应同时签收缴款通知书。
十二、应补差价款的缴纳
安置型商品房的应补差价款应自签订《安置协议书》之日起七日内缴清。应补差价款汇入指定银行账户。
十三、结算标准
(一)住宅安置型商品房的结算标准
按《补偿安置方案》和本实施方案规定标准进行结算,计算应补差价款:
1、等面积产权调换安置型商品房的结算价格:按起价1150元/㎡及层次差价计算;24层按1150元/㎡计算。
2、因安置户型、结构等原因,导致被征收人实际选取的安置型商品房建筑面积超过可安置住宅面积的结算办法:
20㎡以内(含20㎡)的部分,按1250元/㎡及层次差价结算;20㎡以上40㎡以内(含40㎡)的部分,按1350元/㎡及层次差价结算;40㎡以上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5135元/平方米及楼房层次差价结算。
3、楼房层次差价:
从第2层(包括第2层)至第23层(包括第23层),每增加一层增加层次差价30元/㎡,第24层不计算楼房层次差价。
因产权进行分户的,分户后的各个产权人只能共同享受一次安置型商品房的建筑面积超过可安置住宅面积部分的优惠,如何分配由各个分户自行协调确定。
(二)店面安置的结算标准
安置店面的建筑面积超过可安置店面面积部分结算办法:因安置户型、结构等原因,导致被征收人实际店面建筑面积超过可安置店面面积的,按市场评估价12890元/平方米进行结算。
(三)相关费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安置型商品房住宅及店面应交纳公共维修资金每平方米80元。
上述各项费用一并纳入互补差价款同时结算清缴。
签订安置协议和交房
十四、签订安置协议
被征收人在选房当日与征收人签订《安置协议书》,付清全部应缴款项后领取交房通知。
十五、交房
被征收人凭交房通知与安置型商品房所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公司办理交接手续,接收安置型商品房。
十六、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期限
(一)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至选房通知书载明的选房之日。被征收人按规定期限进行选房、结算和签订《安置协议书》的,可再给予发放3个月正常标准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作为奖励。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征收人支付至选房通知书载明的选房之日即停止支付。
1、征收人发出选房通知后,若被征收人最终未完成选房或最终未参与选房,且被征收人不接受征收人根据本《实施方案》有关条款规定在剩余房源中调剂确定安置型商品房的;
2、被征收人选房后不配合办理手续且未按规定期限付清差价款的被取消选房结果的;
3、被征收人未及时与征收人签订《安置协议书》等相关文书的、未及时接收安置型商品房的;
4、被征收人未履行本《实施方案》中规定其他事项。
被征收人违反选房实施方案应承担的责任
十七、被征收人延误选房的,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1、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达选房现场进行选房的,视为自愿放弃当日选房号;在整体选房工作未结束前任何一日到达选房现场的,在到达当日最后一个选房号选房结束之后选房,在整体选房工作结束时仍未到达现场选房的,被征收人按原选房顺序号的先后顺序在剩余房源中选房。
2、被征收人未能完整提供本实施方案规定选房材料的,视为自愿放弃当批次选房号,在当批次选房工作未结束前任何一日补齐相关材料的,在补齐后当日最后一个选房号选房结束之后选房。在本次选房工作结束时仍未补齐相关材料的,待本批次选房工作结束后,被征收人按原选房顺序号的先后顺序在剩余房源中选房。
3、若被征收人在叫号后2分钟(以现场提供的钟表显示时间为准)内未进入选房室选房的或进入选房室20分钟内未完成选房的,视为自愿放弃当日选房号,征收人将安排其在当日最后一个选房号之后选房。若被征收人未在当日最后一个选房号选房结束后进行选房的,可在当批次选房工作结束之前任何一日到达选房,在到达当日最后一个选房号选房结束之后选房。在当批次选房工作结束时仍未到达现场选房的,待当批次选房工作结束后,由征收人再次组织选房,被征收人按原选房顺序号的先后顺序在剩余房源中选房。
4、若选房当日出现多位被征收人延误选房的,在当日最后一个选房号选房结束后依据被征收人的选房顺序号依次排序并按规定时限进行选房。
5、被征收人不按本实施方案规定程序和条件选房的,征收人有权取消其选房顺序号和选房结果,待当批次选房工作结束后,由征收人再次组织选房,被征收人按原选房顺序号的先后顺序在剩余房源中选房。
十八、被征收人选房后不配合办理手续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征收人有权取消其之前的选房结果,并对其之前所选安置型商品房另行处置,待当批次选房工作结束后,被征收人按原选房顺序号的先后顺序在剩余房源中选房:
1、被征收人选定房屋时,未签署选房确认书等相关文书的;
2、被征收人未于签订选房确认书当日与征收人进行结算,并在财务结算表上签字的;
3、应补交差价款的被征收人未在结算的同时签收缴款通知书的。
十九、被征收人未如期付清安置型商品房差价款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应补交差价款的被征收人自签订《安置协议书》之日起七日内未付清安置型商品房差价款的,征收人有权取消被征收人的选房结果,并有权将被征收人原已选定的部分住宅安置型商品房作为可选房源供其他被征收人选房,待当批次选房工作结束后,被征收人根据可安置面积按原先选房顺序号的先后顺序在剩余房源中选房。
二十、被征收人未及时与征收人签订《安置协议书》、未及时接收安置型商品房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1、被征收人未及时与征收人签订《安置协议书》的,征收人有权不予交付安置型商品房,安置型商品房延期交付的责任由被征收人承担;
2、被征收人未及时接收安置型商品房的,安置型商品房毁损、灭失的责任以及未能办理安置型商品房产权登记的责任,自签订《安置协议书》的期限届满后由被征收人承担。
附 则
二十一、本实施方案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南安市洪六公路洪濑路段拓改项目的回迁安置选房,不作为其他项目回迁安置选房的依据。
二十二、生效时间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二十三、特殊情形
本实施方案未明确的其他特殊情形,由安置组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回迁安置工作领导组研究确定。
二十四、解释权
本实施方案由南安市洪濑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南安市洪濑镇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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