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924-0101-2020-00042
    • 备注/文号:南官政〔2020〕153号
    • 发布机构:官桥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9-09
    官桥镇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镇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的通告
    时间:2020-09-09 10:01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泉州市和南安市安全生产会议精神,根据《南安市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指挥部关于开展全市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的通告》(南安指〔2020〕21号),为认真吸取近期火灾事故教训,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决定在全镇范围内开展自建房(指农村自建房、城镇民房及非工业用地性质上的其他自建建筑)改用生产加工、仓储场所(以下简称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建房加工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由镇政府提请应急、工信、住建、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拒不执行的,依法采取强制停止供电等措施,并处罚款;造成事故发生的,应急、公安等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二、自建房加工场所应由其所有者或管理人委托具备从业条件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消防安全评查。从事纺织、鞋服、电子、纸品、印刷、木制品等丙类火灾危险性自建房加工场所必须在2020年12月20日前完成评查,评查发现问题应在2021年4月20日前完成整改;其他行业的自建房加工场所必须在2021年2月20日前完成评查,评查发现问题应在2021年8月20日前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评查或评查发现问题未按期完成整改的,由镇政府提请住建、应急等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取缔关闭。严禁自建房用于从事化工、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甲类、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加工和储存。

      三、将自建房出租(包括但不限于分租、转租)为生产加工、仓储场所的,出租方应在订立出租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对分租给两个及以上不同经营主体的,出租方应负责并明确专(兼)职管理员对公共消防设施统一管理,落实防火巡查、设施维护、隐患整改等消防安全制度,并将租赁情况告知属地村(社区)。未落实上述措施的,由镇政府提请应急、工信、住建、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必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四、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由南安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官桥中队、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办公室或官桥派出所依法责令改正并予以罚款;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由镇政府提请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予以查封。

      五、严禁未经审批搭建新的临时搭盖。自建房加工场所屋面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芯材彩钢板简易搭盖或占用消防通道、应急避难空间的,自建房所有者或管理人应在2020年9月20日前自行拆除;其他用于生产经营的屋面违法搭盖,必须在2020年12月20日前自行拆除;逾期未自行拆除的,由官桥镇政府组织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并处罚款。其他类型的违法搭盖视情限期整治、拆除。

      六、存在生产、储存、经营与居住场所合用的“三合一” 自建房加工场所,由镇政府提请消防救援机构或公安派出所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存在火灾隐患的,必须责令当场整改;电气线路未规范敷设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由镇政府提请消防救援机构或公安派出所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

      七、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按照规定办理内部审批手续,并事先告知自建房所有者、管理人以及同一建筑内其他生产加工单位,同时向所在地村(社区)驻村干部报备,在确保可燃物清理干净,现场监护人在岗在位的情况下方可使用明火作业。进行电焊、气焊、热切割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由镇政府提请应急、工信、住建、商务、市场监管、公安机关等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对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给予罚款、停产停业整顿直至行政拘留等处罚。

      八、自建房所有者或管理人应制定场所火灾应急预案,每半年应组织开展一次演练(专项整治期间,每季度要组织开展一次演练),全体人员应熟练掌握疏散逃生路线和技能。2020年9月底前,自建房加工场所应开展一次火灾应急疏散演练。未按规定开展演练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经济发展服务中心、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官桥市场监督管理所、官桥派出所、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办公室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提请上级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九、对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实施联合惩戒,并在政府官方微信公众号公开曝光。

      十、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发挥表率作用,主动整治自有自建房加工场所安全隐患问题,带头抓好整改;要积极督促、劝导亲友、邻里参与自建房加工场所隐患整改,以实际行动支持、助推自建房消防安全整治攻坚行动,发挥党员立足本职、带头奉献的先锋模范作用。

      各村(社区)要落实安全生产属地责任,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和存在问题,研究细化有针对性的整治措施,要立足长远,积极推动片区改造、企业入园、产业升级,从根本上彻底消除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隐患。

      鼓励广大群众对违法自建房加工场所进行举报,镇级设立举报电话:86898928,举报邮箱:nagqqyb@163.com,经查实的举报线索,将对第一举报人予以奖励并严格保密。

     

     

      官桥镇人民政府

     2020年9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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