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924-0101-2020-00041
    • 备注/文号:南官政办〔2020〕29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官桥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9-01
    官桥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规范指引>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20-09-01 09:48

    各村(社区居)委会:

      根据《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规范指引的通知》(南农改办〔2020〕7号文)要求,经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规范指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村(社区)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官桥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规范指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为加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规范化、制度化,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借鉴省、泉州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总结提炼试点经验制定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规范指引》,制定我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规范指引》,现印发给你们,供参考借鉴。

      附件: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规范指引

      

     

    南安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规范指引

      1.农村集体资产年度清查制度、定期报告制度

      2.农村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制度

      3.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有关规定,明确不良资产及债务核销处置办法

      4.农村集体资产权属界定、价值评估、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5.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资产的移交和折股量化办法

      6.集体资产股份量化和股权登记指导意见

      7.建立农村集体财务审计问题移交、定期通报和责任追究查处制度

      8.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制度

      9.南安市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抵押担保管理办法(试行)

      10.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的条件和程序

      

    农村集体资产年度清查和定期报告制度

      一、年度资产清查登记时点:每年末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查工作,资产登记时点为当年12月31日,清查结果于次年3月31日前报送农业农村部。

      二、数据填报:以上年度农村集体资产清查结果为基础,当年度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待界定资产及资源等发生变化的可直接在该行次进行修改删除,新增的事项依此在最后一行次进行填报。

      三、相关数据衔接:年度清查数据要与政策与改革统计数据衔接,确保数据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四、结果公示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本集体资产变动情况进行清产核实,清查结果向本集体成员公示,并经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确认。

      五、逐级审核上报:资产负债表汇总(组织类)、资产负债汇总表(全资企业类)、资产负债汇总表(合并报表)和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汇总表等4张报表由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管理系统自动汇总生成,乡镇对所属的村(居)报表审核后报送市级,市级对乡镇上报报表审核后报送设区市级,设区市级审核后于次年3月20日前上报省级。

      农村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制度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对依法属于本集体所有的资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资产登记制度,按照资产类别建立台账,及时记录增减变动情况,做到应登尽登、资产明晰、账实相符。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资产保管制度,明确资产管理和维护方式,确定集体资产保管责任主体,确保集体资产不流失、不损坏。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资产使用制度,依法自主决定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方式,可以对农村集体资产直接经营,也可以采取发包、出租、投资入股等方式经营。资产发包、租赁、入股必须履行民主程序,签订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入股协议。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资产处置制度,明确资产处置流程,规范收益分配管理。对报废的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核销。

      

    清产核资财务处理、不良资产及债务核销处置办法

      一、资产类

      1.对存货、农业资产、固定资产的盘盈或盘亏,在建工程的报废或毁损等,必须查明原因,落实责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按照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2.对清产核资前没有纳入账内核算的属于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的固定资产,如晒场、水渠、水库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农业资产等,包括政府拨款、税费减免等形成的资产,社会团体、个人捐赠的资产等,有原始凭证的,按记载价值入账;无法取得原始凭证的,通过资产估价确认价值入账,作为增加公积公益金转增资本处理。

      3.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长(短)期投资,预期不能带来收益的无形资产,确实无法支付的债务等核销,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核,查明原因,落实责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按照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债权核销计入其他支出,债务核销计入其他收入,投资净损失计入投资收益,同时调整账簿记录。不符合条件或未履行规定程序的,不得进行账目调整。

      4.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些长期没有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凡是不能继续使用的,一律作报废处理,其净损失作为冲减公积金处理;凡是可以继续使用的,应补提折旧。应补提的折旧,作为冲减公积金处理。

      5.对属于集体所有,以前没有入账核算的固定资产,经界定资产所有权后,按估价或协议(合同)价计价入账,作为增加公积金处理。

      6.对集体经济组织应入账而未入账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等无形资产,应按规定进行评估后计价入账,作为增加公积金处理。

      二、所有者权益

      1.集体经济组织在清产核资过程中,要彻底摸清家底,对错记、漏记有关资本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对产权关系不明晰的,可在资本下设置“待界定资产”(含待界定农村集体资产)进行单独核算,经界定资产所有权后再行调整。

      2.集体经济组织在清产核资过程中,要正确划分各项所有者权益,对资本账户余额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要及时从“公积金”、“公益金”等有关账户中转增或调减。

      

    农村集体资产权属界定、价值评估、监督管理办法

      一、权属界定

      1.按照不同层级开展权属界定,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把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把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到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2.权属界定应保持集体资产的完整性,保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

      3.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充分考虑不同资产的形成过程和历史沿革,从有利于管理实际出发,从兼顾国家与集体利益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地进行。

      4.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把所有权确权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5.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发生纠纷的,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外,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农村集体资产权属争议涉及土地等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价值评估

      (一)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对农村集体资产价值进行评估:

      1.以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经营农村集体资产的;

      2.转让农村集体资产的;

      3.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需要调整农村集体资产权属的;

      4.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解散需要处置农村集体资产的;

      5.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二)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对农村集体资产价值进行评估:

      1.无原始凭证的资产;

      2.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资产。

      (三)价值评估办法

      1.固定资产,一般按购建或调入时原始价值确定。对因账外调入或无偿划归等原因查不到原始价值凭证的固定资产,可比照同类资产现行购建价格确定。涉及交易的,如入股、合资、合作、拍卖等,应该按市场价值确定。

      2.长期股权投资,一般按初始投资价值确定。对确有交易需求且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进行资产价值重估。集体经济组织全资、控股或者拥有控制权的子公司,按现值或公允价值重估入账; 集体经济组织参股的公司,一般不作价值重估。

      3.对金额较小的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可以适当简化标准和程序,一般由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开展,民主讨论确定估价方法,对资源性资产和经营性不动产资产,一般可以根据生产生活经验按公允价值估算。确有需求的,可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4.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结果应当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并在乡镇(街道)备案。

      三、监督管理

      (一)农业农村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监督和管理。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承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日常指导和监督工作。

      (二)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承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日常指导和监督工作,具体包括:

      1.农村集体资产、负债、损益和收益分配;

      2.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的范围、程序和结果;

      3.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转让等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4.公积金、公益金的提取和使用;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治理结构和议事规则;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并、分立以及因其他事由解散。

      (三)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可以进行现场检查,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承包、承租、受托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的单位和个人询问、调查有关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档案、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四)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内部审计的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监督管理需要,派员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审计。

      

    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资产的移交和折股量化办法

      一、由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在农村形成的尚未移交给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需要进行清查移交,包括:

      1.政府全额拨款或补助形成的资产;

      2.税务部门根据政策给予的减免税费等实际上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资产;

      3.政府配发的实物资产。

      4、对于由政府拨款和集体经济组织以外单位或个人投入等混合所有制方式形成的资产,按各方出资比例或约定的股权比例确认所有权,清查移交政府拨款所占股权份额。

      二、政府拨款、减免税费形成资产主要存在形式:

      1.村集体办公场所、卫生、体育、文化、教育、科技等用于公共服务的房屋和设施;

      2.供水、电力、道路、广场、通讯、林木等基础设施,

      3.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等资产;

      4.政府配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实物资产。

      三、资产移出方是指政府拨款、减免税费、政府派发实物资产的主管部门即投资主体,资产接收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对于接收的资产情况进行公示,接收群众监督,并予以登记入账和妥善管护。

      五、资产清查移交应填报《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资产移交表》,由乡镇财政所负责监交。

      六、对清查移交过程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

      七、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移交给集体经济组织的,属于经营性资产的,应当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集体资产股份量化和股权登记指导意见

      一、股份量化范围

      1.股份量化的资产范围主要是经过清产核资确认的集体经营性资产。

      2.已投入经营产生收益的资源性资产,经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程序决定同意,应当纳入股份量化资产范围。

      3.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移交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属于经营性资产的,应当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股权设置原则

      1、股权设置应以成员股为主,是否设置集体股及其比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

      2.集体股主要用于集体经济组织必要的公益性支出、处置遗留问题、补缴税费、社会保障支出、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日常运转等。

      三、股权管理模式

      股权管理原则上实行“量化到人、确权到户、户内共享”的静态管理模式,提倡实行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的方式。

      四、股权登记

      1、村集体经济组织完成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后,应当建立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制度,记载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信息和股东持有的集体资产股权信息,并以户为单位出具股权证书。

      2、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编制股权清册,包括户主姓名、股东、股权证编号、股权数额、股份金额等基本信息。

      3、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姓名及其股权等信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管理平台上予以记载。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依法继承或转让的,记载的相关信息应当及时予以变更。

      4、村集体资产股权发生变更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对集体资产股权变更信息进行登记,并将相关变更信息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农村集体财务审计问题移交、定期通报和责任追究查处

      一、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监督。根据监督需要,可以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审计。

      二、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1.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

      2.资产、负债、损益和收益分配;

      3.承包、租赁、转让等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4.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

      5.公积金、公益金等农村集体专项资金的提取和使用;

      6.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及非生产性支出;

      7.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目标和离任经济责任;

      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审计机关指定的其他审计事项。

      三、定期开展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组织开展征地补偿费等专项审计,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重点审计。

      四、审计过程中要认真接受群众投诉与监督,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应向全体村民(集体成员)公开。

      五、对审计中查出的问题,依法做出审计结论和审计意见书。在审计中查出被侵占的集体资产和资金,要责成责任人如数退赔;涉及国家人员及村干部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建立审计查出事项的问题移交制度,审计结论一经核实要立即移交,确保审计结果的落实。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制度

      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档案是指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原始记录。产权改革档案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重要内容,其管理情况是评价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效果和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要明确专人对所在单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确保档案内容齐全完整、准确系统、整理规范和实体存储安全。

      三、各镇(街)、村(社区)档案管理人员应编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量化工作归档目录》,并与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和成员资格界定工作档案统一归类整理保管。将反映产权改革过程且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档案材料有效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

      四、各镇(街)、村(社区)应设立专用档案保管设备,符合防火、防盗、防潮、防光、防鼠、防虫、防尘、防污染的要求,确保档案安全。

      五、为确保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的延续性,若相关档案管理人员工作调整,必须办理产权改革档案移交手续。

      

    南安市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抵押担保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本市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促进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流转,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抵押融资及相关担保业务的规范化管理,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经营性资产净额折股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集体资产股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抵押担保,是指抵押人以其依法拥有的农村集体资产股份为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提供的抵押担保。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在不改变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性质条件下,将农村集体资产股份作为抵押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行为。

      第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抵押贷款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设定抵押的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章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抵押人是指申请将所持股份用于贷款抵押担保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持有人。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共有人,是指除抵押人以外,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证书中载明拥有集体资产股份的其他家庭成员。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经济组织,是指经过合法程序产生、有关部门认定,代表村级全体成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分配权的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抵押权人(贷款人),是指接受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抵押担保,提供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抵押担保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章 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抵押担保程序规定

      第十条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抵押担保贷款,除满足相应贷款条件、提供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抵押人(担保人)的《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证》原件;

      (二)抵押人(担保人)和其他共有人的书面承诺,即同意用所持集体资产股份及股份收益为借款人进行抵押或担保,以及在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时,同意处置所抵押、担保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及股份收益的书面文件;

      (三)集体经济组织的推荐材料,即推荐并同意集体成员用所持本集体资产股份及股份收益为借款人进行抵押或担保申请。

      第十一条抵押人申请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抵押担保时,由申请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在相应的《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证》上签章登记,载明抵押权人、抵押标的金额、抵押起止日期。

      第十二条 抵押人在抵押期间、抵押债务清偿履行前要求变更或注销抵押登记的,必须由贷款人出具债务履行完毕或其他同意变更、注销的证明。

      第十三条 债务履行完毕后,抵押权人归还《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证》,抵押人或代位履行人持还款凭证和《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证》,到抵押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抵押担保方式规定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可以单独抵押,也可以与其他农村产权组合抵押。比如“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担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担保人(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可以是1人,也可以是数人。

      一笔贷款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贷款人一般不主动划分各保证人的保证份额;如果保证人要求划分保证份额的,合同各方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

      一笔贷款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贷款人一般不主动划分他们所担保的债权份额;如果抵押人要求划分其担保的债权份额的,合同各方可以在抵押合同中约定。

      第十六条 贷款人认为使用一种担保方式不足以防范和分散贷款风险的,要求设定两种以上担保方式时,各担保方式可以分别担保全部债权,也可以划分各自担保的债权范围,其中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抵押担保仅以约定的股份值承担相应债务。

      第十七条 抵押农村集体资产股份评估价值可由具有价值评估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确定,也可由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在对评估价值无争议的情况下,由贷款人、借款人、抵押人所签订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确定。农村集体资产股份贷款的抵押率由贷款人根据相关的管理规定确定。

      第五章 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抵押担保权利与责任规定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股份再次抵押或流转,集体经济组织与登记机关不得为抵押股份的流转办理变更登记,否则登记无效。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抵押期间,如发生股份收益分配,股份收益归股份持有人所有,但暂由集体经济组织代为保管,未经抵押权人同意,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将股份收益发放给股份持有人,否则承担追回责任。

      第二十条 贷款人要严格履行对抵押股权证书的管理责任,确保证书文本的安全,不得将股份抵押贷款及抵押权证作为资产转移给第三方。

      第二十一条 贷款本息付清后,贷款人应及时将股权证书归还借款人。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有权向集体经济组织了解集体资产价值变动情况,发生集体资产重大变动的或决定实施股份分配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告知抵押权人。抵押产权价值减少股份净值及收益不足以覆盖贷款本息时,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追加担保或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债务。

      第二十三条 当借款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申请处置该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并用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第二十四条 有多个抵押人的,单个抵押人可单独履行与所抵押股份折算对应金额的代偿义务。履行代偿义务后,贷款人应单独归还股权证书。代偿人保持对借款人的追索权。

      第二十五条 对农村集体资产股份的处置由抵押人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主办,股份只能在集体内部成员间公开竞价流转。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流转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按一定的程序和价格回购注销。集体经济组织回购资金自行筹措。流转及回购的对价用于顺序支付银行贷款本息、代偿的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抵押贷款风险基金,仍有剩余的归抵押人所有。

      第二十六条 债务关系结束、注销抵押登记后,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恢复行使其他权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国家、省、泉州市就股份抵押担保有出台相关文件的,本意见与之相冲突的部分,从其规定。

      

    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的条件和程序

      股权有偿退出是指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持有人自愿将所持有的集体资产股权有偿让渡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或者本集体经济组织。现阶段,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的方式主要有内部转让和集体赎回。经过乡镇(街道)集体资产主管部门批准,村集体经济组织才可启动实施股权有偿退出。

      一、内部转让

      内部转让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交易的方式将所持股份有偿转让给本集体其他成员的行为。

      (一)内部转让的条件

      1.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中有明确的内部转让规定。如现有章程禁止内部转让,需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通过新的章程,才能实施内部转让行为。

      2.出让人或其家人遇重大疾病、意外灾害等急需现金支出或其他特殊情况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等情况下,允许进行股权转让。

      3.股权转让时,需取得股权户内全部成员的同意。出让人不得转出所有股份,最低以户为单位保留1股。出让人应在出让股份前,办理好养老保险,或者预留相应的养老保险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认证。

      4.受让人以户为单位所持股份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个人股总数的2%,且不得超过章程规定的最高比例,防止“一股独大”。

      5.受让人通过内部转让的方式受让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

      (二)内部转让的程序

      1.申请。出让人向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

      2.审核。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会对转让申请进行审核,作出同意转让或不同意转让的决定。同意转让的,必须在公示栏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给予办理股权转让过户手续。存在异议的,视情况退回申请或补充相关材料重新申请。禁止恶意收购股权,转让股权未经集体经济组织审批公示的认定为无效转让。

      3.签订协议。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会审核公示通过,转让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4.变更登记。转让双方当事人持《股权转让协议》和相关文书,到集体经济组织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5.备案。集体经济组织将股权变更情况报市、乡镇(街道)管理部门备案。

      二、集体赎回

      集体赎回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将所持股份退回本集体,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一定的程序和价格收购的行为。

      (一)集体赎回的条件

      1.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有明确的集体赎回规定。如现有章程禁止集体赎回,需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通过新的章程,才能实施集体赎回。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流动资金占总资产百分之十以上,且近三年经营性收入年均增幅达百分之五以上时,方可开展集体赎回。

      3.退股人或其家人遇重大疾病、意外灾害等急需现金支出或其他特殊情况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情况下,允许进行股权退出。

      4.退股人不得转出所有股份,最低以户为单位保留1股。退股人退股前应办理好养老保险,或者预留相应的养老保险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认证。股权户内全部成员死亡、户籍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或全部成为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的除外。

      (二)集体赎回的程序

      1.申请。退股人向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

      2.审核。理事会对退股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拟定赎回草案,初步确定赎回价格、赎回资金来源、赎回股份的处置办法等。

      3.决定。理事会将有关申请材料和赎回草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商议决定。

      4.签订协议。成员代表大会商议决定经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退股人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退股协议》。

      5.变更登记。退股人持《退股协议》到集体经济组织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6.备案。集体经济组织将股权变更情况报市、乡镇(街道)管理部门备案。

      因特殊情况由集体赎回股权的成员可享有回购权,赎回价格由股份经济合作社确定,但不得低于原集体赎回价格。

      《股权转让协议》和《退股协议》等文本由乡镇(街道)统一制定。

      南安市官桥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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