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16-0101-2023-00076
- 备注/文号:南建规〔2023〕1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7-05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雪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近来各有关单位按照《南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南安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国企代建管理的意见》(南建〔2022〕118号)的要求,开展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国企代建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因机构改革需要,现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关于代建申请和代建单位的确定:(一)投资概算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项目代建经建设单位书面向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国资监管部门申请,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确定。(二)投资概算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代建经建设单位书面向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国资监管部门申请,并上报市政府市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5日止,由南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原《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国企代建管理的补充意见》(南建〔2023〕2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建申请表
2.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建融资费用审批表
南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南安市财政局
2023年7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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