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26-0101-2024-00025
    • 备注/文号:南卫〔2024〕109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卫生健康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6-26
    南安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做好2024年职业病防治项目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6-27 17:37

    各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社会治理办),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市直医疗卫生单位,泉州滨海医院、南安市武荣医院、康宁医院、美年大健康美林综合门诊部: 

      根据《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职业病防治项目工作任务预安排的通知》(泉卫职健函〔2024〕61号)及泉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下发的相关职业病防治项目等文件要求,为做好我市2024年职业病防治项目工作,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工作 

      根据上级文件要求,2024年,我市至少需完成73家重点行业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职业病防治基本情况调查。用人单位主要涵盖陶瓷、石材、印刷、制鞋等行业企业,主要分布在官桥、水头、石井、省新、洪濑、康美、仑苍等乡镇(企业名单详见附件1)。监测工作由市疾控中心完成,监测用人单位所在乡镇政府要做好辖区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的组织协调工作,督促用人单位配合市疾控中心做好现场采样、检测及项目调查表填写,并按要求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报告或现状评价报告及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等监测工作所需材料。监测用人单位所在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协助市疾控中心完成辖区内监测用人单位现场采样等工作。 

      市疾控中心在监测工作中发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提出整改治理建议,发现职业病危害项目未申报或未更新申报信息的,应指导用人单位开展申报工作。对于未落实职业健康体检、未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职业病危害项目未申报的用人单位,要及时书面报送市卫健局,市卫健局将组织执法人员予以立案查处。 

      二、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 

      (一)职业健康检查常规监测 

      市疾控中心依托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职业病与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信息系统(简称国家职业病监测信息系统)及福建省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信息平台(简称省级平台),收集所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各类职业健康检查个案信息,及时发现异常结果,迅速分类处理。泉州滨海医院要做好个案信息与省级平台的对接工作,确保职业健康检查个案信息上报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按规定时间节点将职业健康检查个案数据录入、上传或交换至省级平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外省的应录入到国家职业病监测信息系统,并按要求及时填写向泉州市疾控中心上报职业健康检查常规监测汇总表。市疾控中心要及时对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上报的职业健康检查常规监测个案进行数据初审。 

      (二)疑似职业病病例未进入诊断程序追踪 

      市疾控中心应对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辖区内报告的疑似职业病病例信息与职业病诊断病例信息进行匹配,对未匹配上的疑似职业病病例,调查其未进入职业病诊断程序的原因,填写“疑似职业病病例未进入职业病诊断程序原因调查表”报送至泉州市疾控中心。 

      (三)职业性尘肺病患者随访调查与康复 

      依托职业病监测信息系统,在2023年职业性尘肺病随访调查的基础上,市疾控中心继续对截至2023年底存活的职业性尘肺病患者进行随访调查,核查其生存情况、职业史、保障情况、户籍及常住地址等信息。尘肺病患者用工单位所在乡镇(街道)要督促用工单位配合开展尘肺病随访工作,提供随访所需资料;所在的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协助市疾控中心做好患者随访工作。对户籍地或常住地非南安市的尘肺病患者,市疾控中心可通过出具协查函等方式,请求户籍地或常住地相关单位协助随访;对外地转来的户籍地或常住地为南安市的尘肺病患者,由患者户籍地或常住地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协助市疾控中心做好患者随访工作。 

      海都医院要做好尘肺病康复患者信息登记,于每年的12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12月1日至本年度的11月30日间的尘肺病康复患者数量、康复方式、康复效果等信息进行统计,填写《尘肺病患者康复记录报告卡》,报市疾控中心,由市疾控中心通过职业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上报。 

      (四)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质量考核 

      泉州滨海医院应参加省职控中心、泉州市疾控中心组织的质量考核,以保证职业健康检查数据的质量。 

      (五)重点人群职业健康素养监测与干预 

      1.重点人群职业健康素养监测 

      泉州市欧美润滑油制品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见附件2)被抽取作为我市2024年重点人群职业健康素养监测对象企业,由市疾控中心通过网络问卷调查方式掌握重点人群职业健康素养现状。水头、官桥、梅山、康美等镇政府要督促企业配合开展职业健康素养监测工作,企业所在的镇卫生院要协助市疾控中心做好监测工作。 

      2.重点人群职业健康素养干预 

      各单位要加大职业健康科普宣传与教育培训力度,以矿山、冶金、建材、化工等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为优先干预对象,并逐步扩展至所有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用人单位劳动者,通过督促用人单位加强职业健康培训、深入开展职业健康知识“五进”活动、健康企业建设和争做“职业健康达人”等方法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健康素养干预活动,提升劳动者职业健康素养水平,推动劳动者职业健康素养相关目标如期实现,到2025年,重点人群职业健康知识知晓率≥85%。 

      三、放射性危害因素监测工作 

      (一)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辐射防护监测 

      1.开展放射诊疗医疗卫生机构数量统计 

      市疾控中心要对辖区内开展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含牙科诊所)按照医院的级别开展放射诊疗的类型进行数量统计。 

      2.开展放射诊疗医疗卫生机构基本情况问卷调查 

      市疾控中心要对辖区内开展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含牙科诊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和X射线影像诊断4类设备数量、放射工作人员数量等基本情况调查和放射治疗人数、核医学人次、介入治疗人次和X射线诊断人次等放射诊疗频度调查。建立放射诊疗机构及放射诊疗设备基础信息档案,每年度调查至少覆盖辖区1/3的放射诊疗机构,并实现三年(2023年-2025年)全覆盖(已完成放射诊疗机构基本情况及放射诊疗频度调查的医疗机构见附件3)。各放射诊疗机构(2023年已完成调查的单位除外)应于2024年9月15日前将填好且盖章的纸质和扫描电子版的《放射诊疗机构基本情况调查表》(附表1)、《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频度调查记录表》(附表2)报送至市疾控中心(电子版发送至邮箱nacdcxs@126.com),市疾控中心应于2024年9月30日前完成辖区内放射诊疗机构数量统计、放射诊疗机构基本情况调查、放射诊疗频度调查并将附表1、附表2及放射诊疗机构数量统计情况报送泉州市疾控中心。 

      3.开展放射诊疗设备防护监测与场所监测 

      2024年,泉州市级抽取康美镇卫生院接受泉州市疾控中心对其放射诊断设备防护监测与场所监测;省级抽取泉州滨海医院接受省职控中心对其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防护监测与场所监测。 

      对监测中发现被监测单位放射性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严重超标的,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未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未进行检测和检查的,未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超出资质范围从业、检测数据弄虚作假、从业行为不规范等涉嫌违法行为的,市疾控中心要在该单位监测结束后30日内书面报告市卫健局,市卫健局将组织执法人员予以查处。 

      (二)非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因素监测 

      市疾控中心要对辖区内全部非医疗机构放射性用人单位基本信息、放射性危害因素种类及接触情况、放射防护培训情况、放射性危害因素检测情况、现状评价开展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职业健康检查情况、个人剂量监测情况、辐射防护检测仪和个人防护用品配置情况等(附表3)进行调查与核实。并协助泉州市疾控中心对我市一家非医疗机构放射性用人单位放射工作场所放射性危害因素现场监测,对其职业健康管理情况进一步核实。非医疗机构放射性用人单位所在乡镇要督促辖区用人单位配合做好监测工作(部分拟调查企业名单见附件4)。市疾控中心应在2024年9月30日前完成辖区内非医疗放射用人单位基本情况调查并报送泉州市疾控中心。 

      对监测中发现被监测单位检测结果严重超标的,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未按照规定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超出资质范围从业、检测数据弄虚作假、从业行为不规范等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市疾控中心要在该单位监测结束后30日内书面报送市卫健局,市卫健局将组织执法人员予以查处。 

      市疾控中心联系人洪礼军,联系电话:13959906263。 

      市卫健局联系人吴清圆,联系电话:86395775。 

      附件:1.2024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拟监测企业名单 

      2.2024年重点人群职业健康素养拟调查企业名单 

      3.2023年已完成放射诊疗机构基本情况及放射诊疗频度调查的医院名单 

      4.2024年非医疗放射部分拟调查企业名单 

      5.放射诊疗机构基本情况调查表 

      6.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频度调查记录表 

      7.非医疗机构放射工作单位基本情况调查表 

     

     

     南安市卫生健康局

    2024年6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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