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26-0101-2024-00023
    • 备注/文号:南卫〔2024〕107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卫生健康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6-24
    南安市卫生健康局转发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6-25 16:40

    各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市直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闽卫规〔2024〕5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一并贯彻落实 

      一、深入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一)开展专项整治项目 

      医疗机构要深入开展“公立医院(含基层卫生院、所)医疗设备、医用耗材、药品采购混乱及日常诊疗不规范突出问题” 

      确定为专项整治项目,严格落实市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 

      工作协作机制工作专班《工作提示(十二)》内容,全面开展自查自纠,规范医用设备、耗材采购和使用管理和开展日常诊疗服务,并组织医疗机构人员开展采购学习培训、解读宣传,加强业务学习和能力建设,掌握最新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加强过程风险控制和跟踪督导监管。 

      (二)推进“点题整治”工作 

      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省纪委监委、泉州市纪委监委、南安市纪委监委“点题整治”工作要求,巩固拓展整治肿瘤基因检测不规范问题工作成果,深化整治肿瘤基因检测不规范问题,从加强医疗机构内部管理、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入手,通过规范肿瘤基因检测,不断提升患者就医获得感和满意度。 

      (三)严格落实强制报告制度 

      各医疗机构要将强制性报告作为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来抓,纳入工作重点,明确任务分工,指定责任科室和具体专人负责的承接报告工作,纳入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建立“急诊、妇产、儿科等重点科室医护人员—医疗机构联络员—卫健部门联络员”的强制报告线索通报机制,细化“报警+备案”双报告机制,同时畅通公安、检察机关的联系渠道,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及时共享强制报告信息,为未成年人提供特殊的、优先的、全面的综合保护。 

      二、深入开展廉洁从业行动 

      (一)持续开展无“红包”医院创建活动 

      以开展无“红包”医院创建活动为载体,将医疗机构廉洁从业行动计划工作与开展大型医院巡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学检查等工作相结合,建立完善惩防并举监督机制;要对不知情或不可抗“红包”应当建立上缴登记制度,健全医患双方不收不送“红包”告知制度。 

      (二)严防各类形式回扣 

      各医疗机构要建立清正廉洁的新型医商关系,依法与利益相关企业交往,建立健全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制度,严禁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经营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严禁参与或接受影响医疗行为公正性的宴请、礼品、旅游、学习、考察或其他休闲社交活动,不得参加以某医药产品的推荐、采购、供应或使用为交换条件的推广活动。 

      (三)规范医疗卫生人员授课和参加学术活动管理 

      各医疗机构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完善医疗卫生人员外出参加学术交流(授课)活动的有关规定,科学合理安排医疗卫生人员参加学术活动,保证正常的医疗卫生工作秩序,重点做到“一支持、六明确”。要加大政策宣贯力度,引导医疗卫生人员合法合规参加正规的学术交流(授课)活动,创造开展学术活动的良好环境。 

      (四)完善制度规范 

      各医疗机构参照《九项准则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单位贯彻执行《九项准则实施细则(试行)》的院内制度规范和实施方案,细化工作要求,建立负面清单,划清行为底线,同时健全完善本单位违反《九项准则实施细则(试行)》管理办法,明确处理措施。要将《九项准则实施细则(试行)》纳入岗前教育、业务培训、入职晋升前培训等执业培训教育内容;要持续广泛深入宣传,强化正面引导示范,通报负面典型案例,教育引导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学榜样、树红线、明底线、守纪律,提升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法律意识、道德修养、职业精神。要强化督导检查,畅通监督渠道,做到有诉必查、违规必究。 

      各医疗机构于2024年12月10日前,向市卫健局报送《九项准则实施细则(试行)》落实情况工作总结和下一步工作计划       

         

        

                                     南安市卫生健康局 

                                    2024624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闽卫规〔2024〕5号 

        

    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疾控局,省疾控中心,委直属各单位,福建医科大学、福建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 

      为深入贯彻执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的通知》相关规定,规范执业行为,引导形成风清气正的行业环境,我委制定了《福建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九项准则实施细则(试行)》),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工作任务 

      (一)完善制度规范,划清行为底线。省卫健委制定《九项准则实施细则(试行)》,确保标准清晰、措施可行、针对性强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督促本辖区医疗机构参照《九项准则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单位贯彻执行《九项准则实施细则(试行)》的院内制度规范和实施方案,细化工作要求,建立负面清单,划清行为底线。 

      (二)强化培训教育,明确实施对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将《九项准则实施细则(试行)》纳入岗前教育、业务培训、入职晋升前培训等执业培训教育内容,实现医疗机构(含民营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全覆盖。医疗机构内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后勤人员以及在医疗机构内提供服务、接受医疗机构管理的其他社会从业人员,应当依据《九项准则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要求,服从管理、严格执行。 

      (三)严格自查自纠,促进纠建并举。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结合实际,健全完善本单位违反《九项准则实施细则(试行)》管理办法,明确处理措施。同时,对本单位各部门、科室遵守《九项准则实施细则(试行)》情况进行自查,重点对商业提成、欺诈骗保、过度诊疗、违规接受捐赠、泄露患者隐私、利用职务之便非法牟利、破坏就医公平、收受患者“红包”、收取回扣等突出问题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立即整改,涉及违纪违法的及时处理或移送相关部门查处。坚持“当下改”与“长久立”并重,加强建章立制,形成行风整治长效工作机制,持续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四)强化约束考核,明确违规惩处。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辖区内医疗机构贯彻执行《九项准则实施细则(试行)》的情况纳入医院评审评价、医院巡查、评先评优、绩效分配等重要考核内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将工作人员贯彻执行《九项准则实施细则(试行)》情况纳入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医德医风考评和医师定期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对《九项准则实施细则(试行)》在本辖区、本机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评估,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落实《九项准则实施细则(试行)》不到位发生严重后果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五)强化督导检查,畅通监督渠道。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把《九项准则实施细则(试行)》内容纳入行业作风整治、纠正不正之风、医院巡查以及日常监督检查内容,充分发挥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联席工作机制作用,加强与医保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发现、严肃查处违反《九项准则实施细则(试行)》的行为。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积极发挥社会监督力量,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收集、核实、查办、反馈工作机制,开展常态化监督,做到有诉必查、违规必究。 

      (六)做好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对《九项准则实施细则(试行)》进行持续广泛深入宣传,强化正面引导示范,通报负面典型案例,教育引导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学榜样、树红线、明底线、守纪律,提升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法律意识、道德修养、职业精神,营造风清气正的行业氛围。 

      二、工作要求 

      (一)增强政治意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落实《九项准则实施细则(试行)》的重要意义,切实承担主体责任,把贯彻执行《九项准则实施细则(试行)》作为落实“管行业必管行风”“谁主管谁负责”行风管理的重要内容。 

      (二)强化工作部署。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贯彻落实《九项准则实施细则(试行)》的监督指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把落实《九项准则实施细则(试行)》具体工作与本机构中心任务一体研究一体部署、一体推进,形成个个遵守、人人参与的良好局面。 

      (三)规范信息报送。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省属医疗机构于2024年12月20日前,向省卫健委报送《九项准则实施细则(试行)》落实情况工作总结和下一 

      步工作计划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5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实施细则(试行) 

        

      一、合法按劳取酬,不接受商业提成 

      1.除患者就诊医院所在医联体的其他医疗机构外,严禁诱导、介绍患者、患者家属到其他指定地点购买医药耗材等产品。 

      2.严禁利用开具药品、检查检验及其他特殊检查谋取私利。 

      3.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向住院患者推销一次性生活用品、保健品、“黑救护车”、保险等产品或服务并从中谋取私利。 

      4.严禁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医药产品等收取提成。 

      5.严禁违规诱导、推介患者到院外第三方机构进行基因检测等服务并从中谋取私利。 

      6.严禁未经医疗机构授权,私自统计医院设备、药品、耗材采购、使用等有关数据并向相关企业、经销商、销售人员提供有关数据,并从中谋取私利。 

      7.未经医院授权,严禁在诊疗区域摆放医药、耗材、器械及医药企业的宣传品。 

      8.严禁接受医药企业等的礼金、礼品、购物卡、有价证券等贵重财物。 

      9.严禁利用职务、身份之便,使用各类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等推销医疗保健产品并谋取私利;严禁为医药企业代言并从中谋取私利。 

      10.严禁接受互联网企业与开处方配药有关的费用。 

      11.严禁私自向患者收取任何费用。 

      二、严守诚信原则,不参与欺诈骗保 

      12.自觉增强法规意识和诚信意识,依法依规使用医保基金,不参与欺诈骗保。 

      13.充分保障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知情同意权,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参保人员在诊疗过程中需使用价格较高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用材料、服务设施或超出药品说明书适应症的药品等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项目,应当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 

      14.严禁恶意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保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严禁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 

      15.严禁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构病情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等方式骗取、套取医保基金。 

      16.严禁与第三方医药机构开展不正当合作,通过篡改基因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骗取医保基金。 

      17.严禁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的方式骗取医保基金。 

      三、依据规范行医,不实施过度诊疗 

      18.遵循医学科学规律,严格遵守有关临床诊疗技术规范、临床指南和各项操作规范以及医学伦理规范,采用适宜技术和药物,合理诊疗、因病施治,严禁对患者实施过度医疗,杜绝小病大治等问题的发生。 

      19.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20.在确保医疗安全的前提下,严格执行医疗机构间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相关规定,简化患者就医流程,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应按照知情同意原则实施检查行为,严格掌握各种检查的适应症和禁忌症;科学合理使用大型医用设备,提高大型医疗设备检查阳性率,切实增强检查检验的针对性。 

      21.严格按照临床诊疗指南、药品临床应用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用药,在尚无有效或更好治疗手段等特殊情况下,医师取得患者明确知情同意后,可以采用药品说明书中未明确但具有循证医学证据的药品用法实施治疗。 

      22.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认真执行医疗技术操作规程,科学合理判断病情,严禁分解住院、挂床住院。 

      23.严禁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过度用药以及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行为。 

      24.严禁违规使用高值耗材;严禁违规使用大型医用设备。 

      25.严格执行相关医疗收费标准,规范收费,严禁在规定之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 

      四、遵守工作规程,不违规接受捐赠 

      26.严禁以个人名义,或者假借单位名义接受利益相关者的捐赠资助,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五、恪守保密准则,不泄露患者隐私 

      27.强化保护患者隐私意识,在诊疗和医疗管理活动中充分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不得擅自泄露、公开患者信息。 

      28.对患者隐私部位进行检查或其他操作时,应当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避免不相关人员接触患者隐私。有条件的应当尽可能安排同性别的医务人员进行检查,或有两名以上的医务人员在场。因教学等需要对患者隐私部位进行检查时,应当征得患者同意。为危重患者在更换被服、衣物或翻身时,应尽量减少暴露。 

      29.在诊疗中发现患者患有性病、传染性疾病等隐私性疾病时,应只向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说明疾病性质及程度,除属国家规定的传染病必须向卫生防疫部门及时上报外,未经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 

      30.应妥善保管患者医技检查报告单,不得将报告单随意放置,让患者或家属自行查找、领取;应妥善保管各种实验记录、 

      申请单、调查表等涉及患者信息的文件,应由专人负责保管诊断证明、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等医学法律文书,不得随意泄露、擅自修改和销毁。 

      31.应遵纪守法,保护患者隐私权,对病案中记录的患者身体缺陷、个人身世、感情生活等相关信息,要严格保密,不得外泄。 

      32.用于医疗、教学、科研等需要查阅或借阅病案时,应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及本医疗机构相关管理规定严格执行,不得违规查阅或借阅,避免患者信息泄露。 

      33.录入及上传患者相关信息时,应在相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网址进行,避免患者信息泄露。 

      34.确保患者院内信息安全,严禁工作人员违规收集、使用、加工、传输、透露、买卖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产生的医疗信息;病历在转运过程中,应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强化保护措施,防止患者信息泄露。 

      35.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以任何形式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病历,严禁伪造、隐匿、篡改、销毁、抢夺、窃取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36.严禁以非诊疗为目的,谈论患者的病情、既往史、身世、生活经历、人际关系、财产、生理缺陷以及影响其社会形象、地位、从业的特殊疾病等情况。 

      37.严禁未经患者或家属同意,在临床医学摄影、临床手术直播、视频播放等中拍摄和暴露患者身份或隐私部位,并对外公开发布。 

      38.严禁未经患者或家属同意,在临床医学报告、医学研究和相关文学作品中使用真实姓名、真实病历等涉及患者隐私的信息。 

      六、服从诊疗需要,不牟利转介患者 

      39.客观公正合理地根据患者需要提供医学信息、运用医疗资源。除因需要在医联体内正常转诊外,严禁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通过网上或线下途径介绍、引导患者到其他指定医疗机构或场所就诊。 

      40.严禁在接诊过程中,通过其他医疗机构的互联网医院等网络渠道为患者开具处方并获利。 

      41.严禁以谋取私利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推荐、介绍、引导患者加入微信公众号、企业微信等各类线上诊疗平台。 

      42.严禁以谋取私利为目的,通过医疗服务为生产、经营企业推销其产品。 

      43.严禁以任何形式向患者推荐具体厂家的医药产品,不得以纸条、便签等形式变相开具院外处方。 

      七、维护诊疗秩序,不破坏就医公平 

      44.加强与患者的交流和沟通,体贴患者、文明接诊,加强人文关怀。严禁诊疗活动中出现“生、冷、硬、顶、推、拖”等现象。 

      45.严禁在挂号、门诊诊疗、排队检查、住院等待、床位安排、手术次序安排等方面扰乱就医秩序,为本人或利益关系人收受好处、谋取私利。 

      46.严禁利用本机构医疗资源谋取个人利益,损公肥私。 

      47.严禁私自预留或优先占用紧缺药品、耗材。 

      48.严禁倒卖号源。 

      八、共建和谐关系,不收受患方“红包” 

      49.收到“红包”应立即退还,因各种原因未能立即退还的,事后应积极联系患者或其家属退还,难以拒绝的“红包”应在24小时内将“红包”充值到患者就医账户或上交医院相关部门,积极营造患者不送、医务人员不收的良好氛围。 

      50.严禁参加影响医疗行为公正性的,由患者及其亲友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51.严禁索取或者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 

      九、恪守交往底线,不收受企业回扣 

      52.严格执行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接待管理制度和医院内部接待医药代表流程,实行医药代表登记备案管理,接待应当符合“三定两有”(定接待时间、定接待地点、定接待人员,有接待流程、有接待记录)要求。 

      53.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在学协会、医学专业质控组织等担任专家委员的,应向所在学协会、医学专业质控组织等主动报告配偶、子女等利益相关人员开办医药等相关企业以及在医药企业担任领导职务的情况,并在参与相关评审工作中主动回避。 

      54.担任医疗机构院领导、科室主任等重点岗位的干部应向所在单位主动报告配偶、子女等利益相关人员开办医药等相关企业以及在医药企业担任领导职务的情况,并在药品、耗材、服务采购等工作中主动回避。 

      55.严禁参加或接受影响医疗行为公正性的宴请、礼品、旅游、学习、考察、健身或其他休闲娱乐活动;尤其是医疗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经销人员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各种活动安排。 

      56.严禁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疗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 

      57.严禁接受相关单位或者代理人报销应由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其亲属和其他关系人支付的费用。 

      58.严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使用等环节中暗示、勒卡、索要、收受好处。 

      59.严禁在基本建设、科研活动、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中,索取或接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机构(个人)或经销人员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商业贿赂。 

      医疗机构内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后勤人员以及在医疗机构内提供服务、接受医疗机构管理的其他社会从业人员,应当依据《九项准则》有关要求,服从管理、严格执行。违反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并符合法定处罚处分情形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护士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予相关人员或科室中止或者终止医保结算、追回医疗保障基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暂停处方权或者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等措施,依法追究有关机构和人员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处分等措施,对有关人员依法作出处理;依据《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等规定的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低聘、缓聘、解职待聘、解聘等措施,由所在单位依法作出处理。 

      有关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违反《九项准则》行为多发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其他严重后果的医疗机构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本细则与国家最新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为准。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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