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26-0101-2022-00038
    • 备注/文号:南卫〔2022〕168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卫生健康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11-09
    南安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开展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2-11-09 17:12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社会事务办(社会治理办),市卫生监督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南安市“十四五”职业病防治规划》(南卫〔2022〕157号)关于推进职业卫生分级分类监督执法工作的要求,切实提高监管效能,保护劳动者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泉卫职健函〔2022〕305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的

      一是通过试点工作进一步压实地方政府和用人单位责任,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督促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自我监管约束,有效控制职业病危害风险,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二是通过分类监督执法,逐步破解基层监管力量和能力不足与用人单位数量多、监管任务重的矛盾,更好服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提高监督执法效能。三是以试点工作为抓手,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全面推进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二、试点地区和试点时间

      (一)试点地区:全市各乡镇(街道、开发区)。

      (二)试点时间:2022年11月1日-2024年10月31日。

      三、主要任务

      (一)用人单位开展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

      1.用人单位可自行或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完成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主要包括三项内容:

      一是开展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根据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性质、接触水平、接触人数等指标判定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具体方法见附件1。

      二是开展职业卫生管理状况分级。通过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自查确定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级,分为A级(90-100分)、B级(70-89分)、C级(70分以下)。具体方法见附件2。

      三是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用人单位根据职业病危害风险和职业卫生管理状况分级结果综合评估,得出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类别,分为甲类、乙类、丙类,其中甲类风险最低,丙类最高。具体方法见附件3。

      2.用人单位根据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情况,完成《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见附件4)并将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将《评估报告》及相关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报送市卫生监督所存档备查。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每三年开展一次。期间职业病危害因素性质、接触水平和接触人数以及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应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并报送《评估报告》。新建的用人单位应在正式投产2个月内完成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并报送《评估报告》。

      受委托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认真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照卫生标准规范,全面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精准界定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的相关指标,准确划分管理状况分级,客观评估研判综合风险,并承担相应技术服务的法律责任。

      (二)监督执法机构实施分类监督执法

      一是建立辖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档案。根据用人单位报送的《评估报告》建立档案,对评估报告有异议时,可进行现场核查,并指导用人单位重新填报。也可参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确定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类别。其中,行业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的为丙类,一般的为乙类。

      二是按照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类别进行差异化监督执法,实现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执法结合,提高监督执法效能。对丙类用人单位实行严格监管,有针对性提高抽查比例频次,实施现场检查;对乙类用人单位,按常规比例频次开展抽查;对甲类用人单位,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根据实际情况可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实现“无事不扰”。具体抽查比例和频次由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机构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三是探索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职业卫生领域营商环境,促进监督执法规范公正文明。强化依法监管,严厉惩处严重危害劳动者生命健康安全的违法行为。寓服务于监督执法中,推行“教育引导、限期改正、逾期处罚”的“三步法”监督执法模式。根据《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形,可以适当不予处罚,具体参考《职业卫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情形》(附件5)。

      四、工作目标

      全市存在职业病危害且持有证照、正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人单位按照要求开展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

      (一)2022年底前,官桥、水头、石井等镇至少有3家用人单位完成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

      (二)2023年底前,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至少有5家用人单位完成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其中官桥、水头、石井至少完成30家。

      (三)2024年底前,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辖区内化工、建材、石材加工、水泥制造、陶瓷生产、制鞋、纺织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企业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率达到60%。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细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开展业务培训,指定专人负责试点工作。要把试点工作与职业病危害监测、危害治理、健康企业建设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协调推动,要建立卫生、监督机构、职业病防治和技术服务机构多方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市卫生监督所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督促指导,定期进行调度协调,及时收集、汇总、分析和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

      (二)培植典型,全面推进。市卫生监督所要积极开展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试点工作,重点在用人单位(特别是职工总人数为100人以下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自查、综合风险评估、风险分类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执法模式、“互联网+监管”等方面勇于探索创新,形成示范和典型做法,以点带面逐步推广,不断提升监管效能,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对已完成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的,予以优先提供技术帮扶,指导完成评估工作,对自查为A级的用人单位优先推荐评为健康企业,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尽量做到“无事不扰”。

      (三)严格执法,狠抓落实。市卫生监督所要督促用人单位认真对照《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自查表》要求,组织自查自改自我提升,及时报送自查和综合评估情况。对用人单位上报的《评估报告》,要结合日常监督、专项执法等工作开展抽查且抽查率不得低于10%,抽查发现用人单位未认真开展职业卫生管理自查或未完成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的,要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尤其是存在的违法行为应立即下达整改指令,违法行为属于可处或并处的,应依法立案查处。

      (四)认真总结,及时上报。市卫生监督所每年应对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试点工作情况进行总体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内容包括基本情况、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于每年12月10日前报送泉州市卫生计生执法支队,同时抄报市卫健局综合监督与政策法规科。

      联系人:市卫生监督所 何建聪,电话:86399737,电子邮箱:nawjjdek2014@126.com。

      市卫健局综合监督与政策法规科 吴清圆,电话:86395775,电子邮箱:najdfg@126.com。

      附件:1.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方法

      2.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自查方法

      3.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方法

      4.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报告

      5.职业卫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情形

     

     

     南安市卫生健康局

      2022年11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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