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26-0101-2022-00019
    • 备注/文号:南卫〔2022〕82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卫生健康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5-27
    南安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同意南安市溪美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报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的通知
    时间:2022-05-27 17:11

    南安市溪美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根据《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加强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事中事后监督工作的通知》(闽卫办监督发明电〔2016〕46号)要求,我局对你单位提出的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申请和相关书面材料进行审核,同时组织市疾控中心、卫生计生执法大队有关人员按照福建省卫生厅、省食药监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生产经营等行业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卫法监〔2010〕93号)要求到你单位进行现场勘查,认为你单位预防性健康检查条件和能力已基本符合规定,同意你单位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备案,你单位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编号为:闽(年份)4616。

      今后,你单位要加强自身管理,建立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福建省卫生厅、省食药监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生产经营等行业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卫法监〔2010〕93号)要求,开展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并在醒目位置公开体检流程、体检项目、收费标准和健康检查合格证明领取程序等基本信息。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完善体检标识指引服务,及时将体检人员有关信息按照要求录入预防性健康检查软件系统,方便公众查询。不得随意增减健康检查项目和频次、不得只采样不化验以及提供虚假健康证明等行为。健康检查合格证明的发放遵循“谁体检谁发证,谁体检谁负责”的原则,在认真核实体检者身份的基础上,及时向被检者告知健康检查结果,并充分保护受检者的隐私,按要求保管受检者健康检查原始资料。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在全省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内不再重复体检。发现被检人员患有相关疾病的,不得发放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健康检查收费应严格按照我省价格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南安市卫生健康局

      2022年5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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