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市城市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2019年04月08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参照《福建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南安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遵循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编制《南安市城市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中国·南安(http://www.nanan.gov.cn)市城市管理局网页上查阅本《指南》。

      南安市城市管理局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局办公室负责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根据《条例》规定,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和办事指南;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工作动态;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主动公开的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在南安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布。

      (二)公开形式

      1.在中国·南安市城市管理局网页,网址:http://www.nanan.gov.cn。

      2.根据市政府的统一安排和部署,主动、及时、完整地向南安市档案馆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为公众查阅、获取我局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3.以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形式或通过报纸、电视、广播媒体发布部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获取信息的方法

      以上主动公开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必提出申请,可以直接通过以下途径获取:

      1. 登录中国·南安市城市管理局网页,网址:http://www.nanan.gov.cn,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 在南安市档案馆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获得我局主动公开信息;也可以从相关新闻发布会以及报纸、电视、广播媒体中获取我局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根据《条例》规定,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特殊需要,申请获取本部门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申请机构

      南安市城市管理局办公室

      传真号码:0595—86380966

      咨询电话:0595—86365966

      电子邮箱:naxzzfj@126.com

      通信地址:南安市溪美街道柳南西路310号

      邮政编码:36230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的渠道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本机关将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予以处理。

      1.在南安市人民政府网站上直接下载《南安市城市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市城市管理局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请。

      2.向市城市管理局办公室领取《申请表》,填写后送交。

      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市城市管理局局办公室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

       (三)申请内容的要求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请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四)收费情况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本级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