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20-0101-2026-00011
- 备注/文号:南水审〔2026〕4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水利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2-09
南安市英都水电站(西峰水电站):
你单位《取水许可申请书》及《南安市英都水电站(西峰水电站)水资源论证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我局组织专家对《报告表》进行了函审,报告编制单位根据专家意见修编完善。经研究,我局基本同意该《报告表》地表水取水论证,现批复如下:
一、南安市英都水电站(西峰水电站)位于南安市英都镇西峰村,始建于1973年,为引水式水电站,设计装机容量1×160kw。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同意你单位补办西峰水电站取水许可手续。
本次许可核定西峰水电站年取水量为602.38万立方米,取水地点为南安市英都镇头梅村黄田溪拦河坝(东经118°11′48.39″,北纬24°58′39.96″)。水源类型为地表水,取水用途为水力发电,多年平均取水量为602.38万m3。
二、该水电站取水地点的水质满足水力发电需求,电站取水发电后尾水最终排入河道,取水口至退水口间没有排污口。拦河坝已设置生态流量放水口保证河段生态环境用水,不会影响下游河段水质,退水不改变河道现状水质。
三、你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水电站运行期最小生态下泄流量0.068立方米/秒。
四、你单位应按照取用水相关要求履行计划用水管理,依法缴纳水资源税。
五、你单位取水应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资源统一调度,遇到重大旱情以及其他需要限制取水的情形,应当服从本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做出的限制取水决定。
六、你单位接到本批复后,请按相关规定及时向我局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核发手续。可按照告知承诺制要求提交材料,审核通过后,我局当场核发取水许可电子证照,并在三个月内就承诺事项到现场检查。
七、该水电站的取水规模、地点及用途等若发生重大变更,应重新向我局申请取水许可。
八、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南安市人民政府或泉州市水利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南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安市水利局
2026年2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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