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20-0101-2025-00060
- 备注/文号:南水审〔2025〕20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水利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8-01
南安市公安局:
根据你单位的申请,我局于2025年6月23日组织专家及相关单位召开评审会,对《南安市公安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业务用房项目洪水影响评价类报告(送审稿)》进行了评审。经福建省融汇水利设计有限公司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修改后,形成并提交了报批稿。根据《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南安市公安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业务用房项目洪水影响评价类报告(报批稿)》(以下称《报告》)基本符合《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SL/T808-2021)、《洪水影响评价类项目报告编制大纲(试行)》(闽水审批〔2019〕23号)的要求,论证依据较充分,已充分采纳专家组评审意见,我局基本同意《报告》提出的防洪影响评价主要结论。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位于南安市柳城街道G358国道旁,东临南大路及杏莲溪(九十九溪支流)。
主要涉及:(一)公用设施建设:临近杏莲溪部分停车场及防护绿地,占用河道管理范围面积2523m2;(二)护岸工程:在轴线桩号K1+120~K1+427段河道(办案中心侧)新建护岸。
二、防洪评价计算
1.设计暴雨:同意设计暴雨的取值和计算成果。
2.设计洪水:同意设计洪水计算成果。
3.基本同意采用的水文分析计算方法和成果;同意关于壅水、建设项目对防洪影响、冲刷与淤积、洪水对建设项目的影响等分析计算的结论。
三、防洪综合评价
基本同意《报告》提出的防洪影响评价主要结论。
1.与有关规划符合性分析:同意《报告》关于所在河段无最新水利规划及实施安排的结论。
2.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评价:基本同意《报告》关于建设项目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符合性分析,以及需采取补救措施的结论。
3.对河道行洪安全影响评价:基本同意《报告》关于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对行洪安全有一定影响,需采取补救措施,可消除该影响的结论。
4.对河势稳定影响评价:基本同意《报告》关于项目建设对河势稳定有一定影响,通过清淤清障、扩大行洪断面等补救措施可基本消除影响的结论。
5.对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防汛抢险的影响评价:基本同意《报告》关于项目对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防汛抢险影响分析的结论。
6.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影响:基本同意《报告》关于对第三人的合法水事权益无实质影响的结论。
四、其他
1.建设项目无法避开汛期(四月一日至十月十五日)施工的,施工单位需编制施工度汛方案,并承担施工范围内河道的防汛安全责任。建设单位报项目施工度汛方案到其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工程建设期间,须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项目建设单位应落实相关补救措施,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补救措施总投资为75.77万元。
2.施工中产生的弃土、弃渣严禁堆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施工单位须清运到合规的弃渣点堆放;并须彻底清理河底残渣,防止污染下游河道水质。
3.施工单位制定的涉河、涉堤的施工方案,应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并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4.施工期间应统筹安排,严格控制水土流失,防止对河道水质产生不利影响。
5.项目建成后,业主单位应编制防汛抢险预案、人员转移方案,并组织演练,落实好消除或减轻超标准洪水影响的非工程措施。
6.若本批复生效后项目建设方案(如平面布置、规模、结构等)发生重大变更,建设单位应重新编制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并报请批准变更方案。
南安市水利局
2025年8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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