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20-0101-2023-00177
    • 备注/文号:南水函〔2023〕185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水利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10-31
    关于南安市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闭会期间第346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2023-11-13 18:30

    刘桂芳代表:

      您提出的市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闭会期间第346号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1、关于河道划定管理保护范围的事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2015年11月27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与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的要求,对规模以上河道根据河道分级管理的原则划定管理范围。

      2、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重要流域管理保护切实保障水安全的若干意见》(泉政〔2014〕250号),对不同等级的河道按流域面积划定河道岸线和河岸生态保护蓝线,河岸生态保护蓝线内不得擅自建设与防洪、水文、交通、园林景观、造林绿化、取水、排污水管网的设施,您提出的诗溪河道南冬村段,是以河道岸线外15米作为河岸生态保护蓝线管控的。

      3、2017年11月11日,泉州市人民政府以(泉政函〔2017〕166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晋江二、三级河道岸线及生态保护蓝线规划的批复》,批复文件要求:对河岸生态保护蓝线内的建筑,采取“保留现状,控制开发”的原则,不得改、扩建。

      4、由于我市水系发达,既有属于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四、五级河道(包括诗溪),辖区也有地市级管理的晋江干流和东、西溪二、三级河道,故我市河道生态保护蓝线内的管控要求延续泉政函〔2017〕166号文件批复的要求:采取“保留现状,控制开发”的原则,不得改、扩建。

      感谢您对水利事业的关注和宝贵的意见。

      分管领导:叶建永

      经办人员:黄旭悦

      联系电话:13505065221

      

    南安市水利局

      2023年10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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