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20-0101-2023-00062
- 备注/文号:南水审〔2023〕11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水利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5-23
福建省南安市文体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南安市石砻矿山绿化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收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水利部颁布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的要求,经审查,基本同意该设计方案,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南安市石砻矿山绿化工程位于南安市丰州镇石砻山,项目总占地面积15.98hm2,总挖方4.81万m3、填方9.88万m3、借方5.07万m3外购;总投资2666.02万元。项目预计于2023年5月开工,2023年7月完工,总工期约3个月。
二、项目建设总体意见
(一)方案编制依据充分,内容全面,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和责任范围明确,水土保持措施总体布局及分区防治措施基本可行,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可以作为下阶段水土保持工作的依据。
(二)同意水土流失现状分析,项目区属亚热带海洋性季风气候,为福建省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建设类项目一级标准。同意水土流失预测方法,预测工程建设新增水土流失量2003.86t。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15.98hm2。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的防治措施。
(五)基本同意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六)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的原则、依据和方法。基本同意该工程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为590.08万元,其中监理费2万元、监测费10.35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15.98万元,根据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制定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函》(闽发改服价函〔2020〕267号)规定,本工程属于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照本方案的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按规定向我局提交监测实施方案、季度报告和总结报告,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所需的砂、石等建筑材料要选择符合规定的料场,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
(五)本项目地点、规模、面积、土石方量发生重大变化或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
(六)本文件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生产建设项目未开工建设,本文件自行失效,其水土保持方案应按规定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要求,本项目投产使用前应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在向社会公开设施验收材料后,须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核查。验收不通过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南安市水利局
2023年5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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