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10-0101-2021-00009
- 备注/文号:南司〔2021〕40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7-21
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
根据《南安市加强财政性投融资项目社会中介组织执业管理督导工作方案》 (南委改办〔2020〕6号),现将《南安市网上中介超市法律服务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安市司法局
2021年7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安市网上中介超市法律服务规则(试行)
第一条:本规则适用于南安市法律服务机构进入市网上中介超市开展相关法律服务。
第二条:申请进入市网上中介超市的法律服务机构为南安市域内可以正常开展相关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
第三条:申请单位应提供单位开展法律服务的资格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单位服务人员资质证书及相关荣誉证书和单位简介、联系人、通讯地址,向市司法局申请。
第四条:市司法局应在收到申请单位提供完整材料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入许可或不准入决定。申请单位收到不准入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可向市司法局申请复核,市司法局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期间可举行调查、沟通会。
第五条:已入驻市网上中介超市法律服务机构申请退出的,由退出单位向市司法局提出申请,市司法局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后对申请单位进行退出操作。
第六条:准入单位进入市网上中介超市与法律服务需求单位按照市网上中介超市平台要求进行相关法律服务协议洽谈并开展相关法律服务工作,接受市司法局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准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法依规开展法律服务工作,接受市网上中介超市平台、被服务单位的监督。市司法局可根据准入单位在法律服务平台洽谈法律服务协议并进行法律服务的表现进行评价,对服务明显违法、违规、违约的准入单位进行约谈、通报批评,报请有关单位依法依规做出相应处罚,并纳入诚信“红黑榜”。
第八条:本规则的最终解释权归南安市司法局。
第九条:本规则自2021年8月1日开始施行。
附件:南安市网上中介超市法律服务合同
南安市网上中介超市法律服务合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自愿协商,就乙方为甲方的 法律服务产品提供法律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的法律事务为: 。甲方指定本法律服务产品的联络人员为: ,手机号: ,微信: 。
二、甲方应如实完整地向乙方提供乙方开展本协议法律服务工作所需的一切资料和条件。甲方应提供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提供资料的最后日期为: 。
三、乙方受托承接甲方上述法律事务,指派法律服务团队成员为: ,乙方指定为本法律服务产品提供服务的联络人员为 ,手机号: ,微信: 。乙方服务团队人员变动应及时通知甲方联络人员。
四、本协议法律服务产品的服务费合计人民币 。付费办法为: 。
五、乙方完成甲方委托的本协议法律服务事务后,应向南安市司法局报备完成情况。
六、乙方没有依法依规依约完成本协议法律服务工作,应对甲方承担收取本协议服务费全部退还以内的违约责任。
七、甲方没有依法依规依约如实提供乙方完成本协议服务工作所需的全部资料和条件,应自行承担本协议法律服务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责任,并应全额支付本协议约定的全部法律服务费。甲方逾期支付本协议约定的法律服务费应承担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责任。
八、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九、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壹份,南安市司法局壹份,平台管理单位壹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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