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14-0101-2020-00022
- 备注/文号:南人社〔2020〕115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8-06
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稳就业、保居民就业工作部署,做好社会保险补贴服务申报管理工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2020〕4号)和《泉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规定》(泉财社〔2019〕3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2019年度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范围
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就业困难人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以及未安置就业的随军家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政策:注册有营业执照(或合伙经营)、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当年度已享受过社会保险补贴的(如残联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被列为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员、已在用人单位稳定就业的。
(二)补贴期限及补贴标准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期限,除对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其余人员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2020〕4号)文件精神,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已满3年,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可继续申请2019年度社会保险补贴(即第4年)。
具体补贴标准待申报工作完成后另行通知。
(三)申请办法:线上申请
个人通过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南安人社视窗”公众号,点击“社保补贴”,按要求填写完整,提交数据完成申请。
申请过程中,如遇到困难,个人可到所在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填报或致电咨询。咨询电话:0595-86353570,0595-86383557。
(四)申请期限:
即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逾期不再受理。
二、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
(一)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含公益性岗位安置)并缴纳2019年度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80%的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部分。
(二)自主创业人员: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在南安自主创业,本人及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包括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及按发证时间计算,获得毕业证书起12个月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下同),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三)小微型企业:小微型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给予1年期限的80%基本养老、医保保险补贴。
(四)申请材料
(1)用人单位(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3份);
(2)用人单位(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明细表(3份);
(3)《劳动合同》(每人复印件1份);
(4)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2019年度企业(单位)为符合条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缴费明细表(每人1份);
(5)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1份)
(五)受理地点
南安市江北大道人力资源大厦4楼就业人才中心,咨询电话:86383557。
三、就业困难人员范围
就业困难人员应符合《泉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具有本省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需求,已认定、并在我市登记失业的以下人员:
(一)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以上大龄城镇居民;
(二)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领取过失业金并进行失业登记一年以上的人员);
(三)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人员;
(四)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五)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
(六)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中,男年满40周岁以上、女满30周岁以上人员;
(七)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
我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按属地原则,由户籍所在地村(居)、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认定并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附件:1.用人单位(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用人单位(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明细表
南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8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