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36-0101-2025-00267
    • 备注/文号:南农函〔2025〕279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农业农村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8-06
    关于南安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第283号提案的答复
    时间:2025-08-06 09:19

    伍俊瑜等21位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推动港澳乡贤回乡养老,推动银发经济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意见建议采纳落实情况

      针对提案放宽回乡建房限制建议,答复如下:

      根据《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经批准回原村庄定居的港、澳、台胞和华侨需要建设住宅的,参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及《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闽农综〔2020〕45号)规定“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申请用于建造自住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要严格宅基地申请对象资格条件,充分应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和农村宅基地及农房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加强对宅基地申请对象身份、住房现状、旧宅处置方式等资格条件的审核把关,县级人民政府要完善以户为单位取得宅基地分配资格的具体条件和认定规则。”

      经批准回乡定居的港澳同胞,在依法确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后,可依法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利。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需参照2025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一条 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成员大会,依据前条规定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执行。

      二、办理过程

      2025年3月26日,我局工作人员与您电话联系,您告知由于人现在在外地,可电话沟通,工作人员对提案的具体内容和您进行初步解答及政策解读,并最终形成提案答复。

      下一步,我局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政策研究,稳妥开展有益探索,积极创造条件,做好回乡定居港澳同胞建房政策指导,努力化解港澳同胞关注的急难愁盼问题。

      分管领导:林庆华

      经办人员:戴琪岚

      联系电话:86382858

      

     

    南安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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