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36-0101-2025-00266
    • 备注/文号:南农函〔2025〕278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农业农村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8-06
    关于南安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第256号提案的答复
    时间:2025-08-06 09:15

    陈一意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出台乡贤回乡建房政策 助力乡村振兴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意见建议采纳落实情况 

      (一)针对提案探索盘活闲置资源,开发建设住宅建议,答复如下: 

      依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三条关于入库储备标准的规定,需严格核查拟收储宅基地及企业用地的权属清晰性、规划符合性、利用现状等法定条件。对符合入库标准的,市自然资源局将积极与相关部门协调,确保全流程合法合规。 

      对于开发主体准入机制,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四条规定,商品住宅用地须通过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建议中“指定国企开发”的提法与现行法规存在冲突,但支持国企作为市场主体参与公开竞拍。 

      容积率科学确定机制则需根据片区规划,确定片区的功能定位和土地用途,通过人口和用地规划预测,初步拟定用地容积率指标,经多轮的论证、评审和修改,最终确定合理的片区控规容积率。 

      (二)针对提案探索继承农房的宅基地使用权管理办法建议,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公民个人合法财产,农房可以被继承使用。宅基地使用权则是本村村民基于村集体经济组成成员身份获得的权利,并不符合遗产的定义,无法被单独继承使用。 

      (三)针对提案探索宅基地资格权的多种实现形式建议,答复如下: 

      2025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确规定:“第十一条 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成员大会,依据前条规定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无法通过有偿的方式获得。 

      二、办理过程 

      2025年4月3日,我局工作人员与您见面沟通,工作人员对提案的具体内容和您进行初步解答及政策解读,并最终形成提案答复。 

      分管领导:林庆华 

      经办人员:戴琪岚 

      联系电话:86382858 

     

     

      南安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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