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36-0101-2025-00139
- 备注/文号:南农〔2025〕138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农业农村局 南安市卫生健康局 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4-30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泉州市农业农村局 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动物医疗废弃物处置工作的通知》(泉农医〔2025〕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动物医疗废弃物处置工作,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分工
(一)市农业农村局
1.做好动物诊疗机构、动物实验室等相关主体在诊疗活动中的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诊疗废弃物处置等工作的监管。
2.做好动物诊疗机构、动物实验室等主体医疗废弃物管理责任制建立工作,动物诊疗机构、动物实验室等相关主体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医疗废弃物收集、贮存及移交等工作。
3.将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动物实验室等相关主体医疗废弃物管理工作纳入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督促其按规定收集、贮存及移交医疗废弃物。
4.做好动物诊疗机构、动物实验室等相关主体动物医疗废弃物中转暂存工作的监督管理,并指导相关主体与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签订医疗废物处置协议。
(二)市卫健局
协调就近的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选择参照小型医疗机构“小箱进大箱”,按规范接收、暂存动物诊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
(三)市生态环境局
1.负责对动物医疗废弃物处置过程的环境监管,确保处置单位依法依规进行无害化处置。
2.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环境监管,确保医疗废弃物的安全处置。
二、规范处置流程
(一)分类收集
动物诊疗机构、动物实验室等主体应将医疗废弃物按照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等进行分类收集。使用后的针头、一次性输液器、输液管等医疗废弃物应专门收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二)贮存
动物诊疗机构、动物实验室等主体应建立医疗废弃物的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弃物。贮存场所应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有防渗漏、防雨水冲刷、易于清洁和消毒的条件。
(三)交接与转运
动物诊疗机构、动物实验室等主体应将医疗废弃物交由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或通过指定的中转点接收暂存后统一交由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进行集中处置,并做好有关交接、登记和统计等工作。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参照医疗废物运输车辆标准运输动物医疗废物,确保运输过程中不丢弃、遗撒、渗漏。
(四)处置
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对回收的动物医疗废弃物进行无害化集中处置。处置单位要加强对动物诊疗机构、动物实验室等主体的医疗废弃物处置过程管控,制定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做好处置人员的培训和职业卫生防护。
三、建立工作机制
(一)设立联络员
农业农村、卫健、生态环境部门各明确一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负责相关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的对接联系,及时向各自部门领导报告反馈有关问题和意见建议,确保沟通顺畅、运作协调。
(二)信息共享
市农业农村局、卫健局、生态环境局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农业农村部门定期将已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清单反馈给卫健、生态环境部门,定期通报动物诊疗机构、动物实验室等主体的医疗废弃物处置情况,实现信息及时、有效共享,形成监管合力。
(三)加强宣传培训
市农业农村局、卫健局、生态环境局针对各自职责,加强对动物医疗废弃物处置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动物诊疗机构从业人员的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
(四)严格监管执法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动物医疗废弃物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南安市农业农村局 南安市卫生健康局 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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