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36-0101-2025-00088
- 发布机构:南安市农业农村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3-28
一、文件依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和<福建省动物卫生监督体系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农卫技函〔2024〕35号)
二、补助对象:交出病死猪的养殖者和无害化处理实施者。
三、补助标准:生猪养殖环节按照“谁交出(病死猪)、补贴谁,谁处理、补助谁”的原则,对交出病死猪的养殖者和无害化处理实施者给予每头共80元的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将中央补助资金和省级补助资金合并统筹安排,49个享受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补助的县(市、区),由省级以上财政承担70元,所在地市、县两级财政承担10元;其他县(市、区)省级以上财政承担50元,所在地市、县两级财政承担30元。
四、补助内容:1.生猪养殖环节病死猪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包括强制扑杀的猪、流产后的死胎、木乃伊胎等;2.乡镇政府组织对弃置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的病死猪收集处理。
五、申报程序
1.病死猪处理、确认
养殖者自行处理:养殖场(户)发现病死猪时,应及时向所在地乡镇政府报告。乡镇政府接到规模养殖场(户)的报告后,应及时指派人员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确认。
(1)清点病死猪数量,对每头病死猪按要求进行拍照或拍摄监控视频存档;
(2)监督养殖场(户)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填写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并由养殖场(户)、所在地乡镇政府指定的人员双方签字确认。规模养殖场签字人员须为饲养场负责人或其委托人,委托必须出示委托书。
集中处理:集中处理运营单位须在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出入口、病死猪处理工作间等处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对车辆进出、病死猪处理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并存档备查。集中处理运营单位负责人对收集、核实和处理负总责。所在地乡镇政府应指定人员监督集中处理运营单位按以下要求做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
(1)认真做好病死猪收集工作,建立“日收集台账”,载明病死猪数量、病死猪来源、生猪饲养量、畜禽标识情况等,并由养殖者、收集人、接收人、监管人员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2)对每头病死猪按要求进行拍照存档后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建立“日处理台账”,载明处理数量、处理方式等,并由处理人员和集中处理运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3)每月对各规模养殖场(小区)、散养户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量进行汇总,形成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报所在地乡镇政府。
县级财政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定期对集中处理场所集中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乡镇政府组织对弃置在江河、湖泊、水库等场所的病死猪的处理:
(1)清点病死猪数量,对病死猪在发现的弃置地与无害化处理场所分别进行拍照或拍摄监控视频存档;
(2)填写弃置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并由乡镇政府无害化处理负责人和指定的监督人员双方签字确认。
若发现生猪属于因染疫或疑似染疫而死亡的,应按规定的程序上报,发现死亡率超过正常范围的应及时报请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进行确认。
相关台账记录保存期不少于二年,相关监控影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三十天。
2.材料报送、审核
乡镇政府将确认的上月规模养殖场(小区)、散养户、病死猪集中处理运营单位以及乡镇政府处理的病死猪登记表报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汇总、审核、登记造册,上报设区市农业、财政部门。
设区市农业部门对县级汇总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把关,对发现存在数据不合理的地区进行复查,确认无误后形成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连同死亡率超过正常范围的养殖场的书面说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报省农业农村厅。
省农业农村厅对市级上报的数据进行终审,确认无误后上报农业农村部。
咨询电话:0595—86382701
监督电话:0595—86382701(市农业农村局)
12388(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统一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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