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36-0101-2024-00285
- 备注/文号:南农函〔2024〕438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农业农村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1-12
黄俊加代表:
您提出的市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闭会期间第361号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一)国道不少于20米;(二)省道不少于15米;(三)县道不少于10米;(四)乡道不少于5米;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建成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以及依法设置的公路服务设施,不得改建、扩建”。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是违法的,并且影响车辆驾驶员的行车安全视距,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极大隐患。交通运输部门依法禁止在公路两侧低于公路建筑控制区距离标准范围内进行房屋新建或改建、扩建。
下一步,我局将会同交通部门积极与上级主管部门沟通探讨,寻求解决“道路两侧群众房屋新建改建”有效措施。
分管领导:陈朝阳
经办人员:程密
联系电话:86382858
南安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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